徐州市竣工工程镶嵌永久性标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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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竣工工程镶嵌永久性标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的管理,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评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的有关条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桥梁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竣工工程镶嵌永久性标牌(以下简称“标牌”)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竣工工程镶嵌标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及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工程质量监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竣工工程标牌的监制和具体实施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竣工工程标牌的制作和镶嵌工作。
第五条标牌的材料为黑色花岗岩石,尺寸为800mm×600mm×20mm,字体为金黄颜色魏碑体。
第六条标牌应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及项目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七条标牌镶嵌在住宅楼山墙处左侧1米、下边缘距离地坪1.2米处。
其它公用和民用、构筑物及市政桥梁工程镶嵌在明显位置。
第八条凡违反本办法,工程不镶嵌标牌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