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成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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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成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
家库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1.08.16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1号
•【施行日期】2021.08.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第31号
关于成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的公告
为切实履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提供综合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我部根据“三定”规定,以及《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联合相关单位组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

现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名单(见附件1),以及《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见附件2)予以公布。

专家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成立。

特此公告。

附件:1.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名单
2.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16日附件1
附件2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提供全面、高水平的专业指导、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成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专家库建立、资格审查、使用、入库出库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坚持原则,作风严谨,认真负责,客观公正;
(三)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相关专业或行业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本专业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或行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或行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推荐人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或生态环境部主动邀请,经专家本人同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作为推荐人选。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应按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家库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专家库为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相关业务工作提供专业指导、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撑,具体包括:
(一)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研究制定;
(二)自然保护地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实施情况的监督;
(三)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整合和退出的监督;
(四)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
(五)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和保护成效评估;
(六)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监督;
(七)自然保护地内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整治和生态修复监督;
(八)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和法律责任追究;
(九)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生态环境部根据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业务工作所涉及的专业和行业,充分考虑专家专业水平、知识结构、工作单位和特长等事项,按照随机原则和轮换原则,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参与监管咨询工作,优先选择在一线工作的专家。

第九条参加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并对咨询结论负责,不受任何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

参加监管咨询的专家与被监管事项或者被监管对象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意见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生态环境部应当根据监管业务咨询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在监管咨询工作过程中,为参加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咨询和支撑工作的专家做好信息保护。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工作档案和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部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专家入库条件,每年对相关信息进行一次审核,根据专家信息变更及时对专家库进行信息更新,每五年进行一次整体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三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生态环境部核实后,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存在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开除公职或党籍等;
(二)存在科研失信、失德失范等行为;
(三)填报虚假信息,在监管咨询工作中弄虚作假;
(四)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监管咨询工作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邀请参加监管咨询工作两次以上的;
(六)未经同意,泄露监管咨询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生态环境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应当作出专家出库决定,并通知专家本人。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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