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的时期的赋税与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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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的时期的赋税与徭役赋税,是国家这个庞然大物的基本形式之一,一国之财力与其息息相关。
赋税过
高,则人民不堪忍受奋起抵抗,政权便有颠覆的危险;赋税过低,则国家财政缩
水,众多事项无法施行。
所以对赋税的调控,是国家能够正常运转的基础条件。
自
秦汉后,各朝赋税多有明确记载,唯独先秦时期记载赋税相关的事宜零零碎碎,我
们总结以往,从粮食税与军赋徭役两章来谈谈这个时期的特点。
先秦时期的田赋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
——《孟子·滕文公章句上·第三节》
按孟子所言,先秦时期的税法主要有三种:贡、助和彻。
五十、七十、百亩当指田地的数量。
夏朝所行的“贡”,孟子引龙子的话对其作出了解释:“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
这句话的意思是比较以往几年的收成,然后取其中而收税。
这种税法是有很大缺陷的,当凶年时粮食稀少,人民却要缴纳繁重的赋税,有些人甚至只能向别人借贷来还粮税;丰收时粮食泛滥,百姓却只缴纳少量粮食,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国家多征收一点也不算苛税。
有鉴于此,龙子评价贡法道:“治地莫不善于贡。
”他把贡法比作了最差的税法。
有些学者对贡法有着不一样的看法,他们认为夏朝之所以实施贡法,是因为此时还未形成“国家”这个概念。
缴纳赋税更像是纳贡一样的形式,夏朝的统治者对其他部族未当做真正的国人,而是将其当做被征服的奴隶,所以每年责令其缴纳一定贡品,其余的一概不管,故这种税法被命名曰“贡”。
再来看看商周时期的助、彻之法。
在龙子的心里,商朝的助法是最好的一种税法,他说:“(治地)莫不善于贡。
”。
助法相比于彻法,在孟子的嘴里貌似只有百分比的区别,他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彻法的赋税是十中抽一,这有很多记载,无需质疑。
但孟子的这句话说出了助法的抽取份额,也就是九分之一。
从这一点看,两者的区别貌似只是份额的问题。
但如果真是这样,龙子怎么会大力推荐“助法”而对“彻法”视若无睹呢?而且助法的税额占的总比还高于彻法,所以两者必有很大的差别。
差别在哪儿?欲了解其中根源,我们需要对商、周两朝实施的井田制有所了解。
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
——《汉书·食货志》
汉书告诉我们,井田的一个单位有一里的面积。
一里等于九夫,先秦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
所以每个井田占地面积为九百亩。
在这九百亩的地方上,有八户人家共同经营。
井田分公田、私田,都是一百亩的面积。
当然有时候会减少公田的面积来建造庐舍房屋。
从面积上来看,我们或许可以推测,商朝的助法,或许是私田所有的产量归私家所有,公田则全为公家所有。
这样一来就是九中抽一,正好附和。
而周朝的彻法,则是每亩田都抽取十分之一,私田也是如此。
除此之外,有些学者认为周朝之井田,乃是九夫共事而无公田,他们以此来解释彻法。
这种说法即便是存在也不会实施全国。
我们从《诗经·小雅·大田》中便可以证明:“有渰萋萋,兴雨祈祈。
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这首诗的作者明显的区分了公田和私田,此足以证明周朝之彻法还是存在公田的。
对于彻法的具体内容,我们引用战国时李悝的话便可以证明: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
百三十五石。
——《汉书·食货志》
李悝说,一亩地收成一石半的粮食,打成粟是一百五十石,除去十分之一的税十五石,还剩下一百三十五石。
由此可见,周朝所行的赋税是从农民的所有收入里面扣除的,并非是只取公家之田。
了解了助法与彻法的分别,但我们对于龙子为什么极力推荐助法似乎还不甚明了。
一个是全部抽取公家的田作为赋税,一个是从所有田地中抽取份额,为什么龙子会觉得前者好?这是因为周朝实施彻法下的公田,抽取赋税后,其余的粮食并不是百姓所有。
祭祀画像
《孟子·滕文公章句下·第三节》记载,礼曰:“诸侯耕助,以供粢盛”。
孟子曾解释助法说:“助者,籍也”。
这个籍就是公田的意思。
彻法的公田,在缴纳赋税后,其粮食将用于祭祖、救济等等,并非个体农民可以支配的。
我们知道,井田制之所以瓦解,其原因之一乃是铁制农具的兴起。
铁制农具兴起后,生产力提高,个体拥有了独立的能力,不再像以往需要共同耕种以生产。
于是,从西周末年开始,公田出现了大量荒废的现象,所以西周末年时,周宣王不去行天子耕籍田一千亩之礼,此亦从侧面证实。
西周的彻法,表面上所收的赋税份额减少,但农民的实际收入其实并没有增加,故龙子才会推荐助法。
先秦时期的军赋与徭役
古代的统治者为了尽可能的压榨剥削百姓,除了赋税之外,人民还要负担沉重的军赋与徭役。
军赋是指供国家军队使用的马匹、车辇等等之类。
“千乘之国”这个词原指大国,有人对这个词做出过解释:
有千乘之国,十井为一乘,公侯封方百里,凡千乘。
——何休
百里见方的大国里,有一万个井田,每十井出一乘,便是所谓的千乘之国了。
此即先秦时期军赋的遗迹之一。
但何休之言的真假与否,我们尚不得而知。
除了军赋,徭役也是压在百姓身上的一座大山。
政府会征集百姓们充当苦力、兵员等等。
《周礼》有言:“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
”要知道先秦时期的土地,并非私有。
像耕地、筑造房屋等用地事项,都不是自己能决定的,而是由国家分配土地后再实行的。
此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所以“上地,家七人”的意思就是:一家之中有七人的,会被分配到上等的土地。
按此意,六人之家会被分到中等土地;五人之家则会被分到下等土地。
七口之家可任者三人,意为能够担任兵役、徭役的有三个人。
我们假设除开爷爷奶奶与父亲母亲四人,那么剩下的三人就都该是年轻力壮之辈。
在这三人里,并不是全部都要服役的:“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每家服兵役的人最多只能有一个,再除开服劳役的人,应该还会有一部
分“壮丁”留下来,这些国家眼中的漏网之鱼被称为“羡卒”,他们将用于田猎和追捕寇贼。
当然,上述所言的服兵役每家不超过一人的规定,只是在政局稳定时施行的。
像春秋战国这种历经改革、战乱的时代则不然,比如《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记载:“秦王闻赵食道绝,王自之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
结语:
先秦时期的田赋,主要是以井田制为主体延伸出的规则。
但这种规则在乱世之中,
随着改革之风兴起,井田制趋近瓦解赋税制度也慢慢发生改变,比如战国初期的李
悝便对经济政策做出了调整,但其具体的赋税制度如何,早已没有了相关记载。
而
军赋劳役在战国时期更是繁重不堪,早已违背了当初“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的规定。
参考文献:
《汉书·食货志》
《孟子·滕文公章句上·第三节》
《孟子·滕文公章句下·第三节》
《春秋公羊传注疏·昭公》
《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