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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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收管理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7.01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机动车辆税收信息传递工作,具体传递方式及其它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要加强与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使信息传递工作及时、准确。

二、各地国税局要加强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在每月纳期申报前,要深入所管理的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做好填报相关资料的辅导工作,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在税源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岗位,具体负责车辆识别代码的对比、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信息与企业报送的统一发票信息、车辆出厂价格信息的核对工作。

核对工作要每月进行一次。

四、各地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要做好前后环节相关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工作。

在国税局与地税局互联网目前未开通到市(地)区、县级前,信息交换平台暂时设在市(地)级国税局与地税局。

五、相关报表由各地按规定样式自行印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五年七月一日
附件1:《流转税政策管理人才推荐表》
附件2:《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附件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
附件1:
流转税政策管理人才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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