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渔业农药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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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渔业农药安全监管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规发[2017]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7.08.11
【实施日期】2017.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渔业农药安全监管配套实施办法的
通知
(内农牧规发〔2017〕6号)
各盟市农牧业局(农业机械、农垦、渔业主管单位)、满洲里市农牧林业水务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厅机关各有关部门,厅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委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内部情况通报(第351期)的通知》(内安委办〔2017〕44号)要求,自治区农牧业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农业机械、渔业、农药安全监管配套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8月11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执法,在全区农业机械系统深入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为全区农牧业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农业机械所有者和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督促农业产生经营主体建立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维护、定期检修和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等制度。

(二)继续开展拖拉机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无牌照行驶、无
证驾驶、未检验作业、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及时有效排除事故隐患、治理违规发放牌照、证书、瞒报谎报事故等违规非法行为。

(三)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源头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业规范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业务,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检验和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关,不得为不符合安全技术状况的机车办理机车注册登记及定期检验业务,不得为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驾驶操作人员核发驾驶证。

(四)重点查处无牌照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未检验作业等情形。

对农业机械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装置、夜间反光装置等要进行检查,排除农业机械安全隐患,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性能。

(五)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倒查、岗位责任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制度,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开展农业机械事故救援和应急演练,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

(六)深入农村牧区进行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加强对重点区域、作业环节、生产场所的安全检查和监控,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告知当事人进行整改;对于不能当时立即整改的,要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红线,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要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组织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深入乡村道路和田间地头,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

要加强与安监、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联防联治,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二)务求取得实效。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要全面覆盖、统筹兼顾、点面结合,督
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彻底排查农业机械隐患和问题。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要认真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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