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专用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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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专用卡》管理制度
目的:
为提高癌症疼痛患者和经确诊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门诊患者的生活质量,满足癌症患者对麻醉药品用药需求,同时防止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责任人:医院全体医务人员。
内容:
1.癌症患者和慢性疼痛患者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可向户口所在地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
2.本市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癌症患者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核发工作。
3麻醉药品专用卡申办程序:
3.1 申办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3.1.1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
3.1.2 患者本人户口簿。
3.1.3 患者本人身份证。
3.2 癌症患者本人不能办卡的,可委托亲属或监护人代办。
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3.3 凭“专用卡”一般不能提供注射剂。
因病情确虚使用注射
剂的患者,应经主治医师以上的执业医师开具诊断证明书后,方可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
3.4 各区(县)药晶监督管理部门在“专用卡“上应注明”可供应麻醉药品注射剂”,加盖公章后方可供应。
3.5 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日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
4.外地来京治疗的晚期癌症患者,在京短期停留或返回途中必须使用麻醉药品者,可由确诊医疗机构适量(不超过三日量)处方发药。
不能返回原地需要在京暂驻治疗,要求申办“专用卡”的,应提供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明。
5.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书”须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病名、诊断情况、疼痛程度。
6.执业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情、药品名称、规格、剂量、数量。
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药品的名称和数量等内容。
7.药剂人员发药后应按规定分别填写“专用卡”的《麻醉药晶处方登记表》和《麻醉药品逐日登记表》。
8.申办“专用卡”时,患者方应签署《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
并在认定的医疗机构凭“专用卡”和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麻醉药晶专用处方取药。
9.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想者镇
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药品适应证。
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10.“专用卡”的有效期为两个月。
使用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可更换新卡。
11。
使用非注射剂麻醉药品的患者连续使用麻醉药品六个月后,再次更换新卡时,须提供医疗机构的复诊证明;使用注射剂的患者每次换卡都须提供医疗机构的复诊证明。
更换新卡时除按要求提供复诊证明外,还应提供“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旧“专用卡”同时收回存档。
12.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患者,再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交同供药医疗机构。
13.“专用卡”丢失的,应到原发卡机构注销原“专用卡”,并补办新卡。
14。
发卡机构在补办新卡前应书面通知原“专用卡”认定的医疗机构后,方可补办新卡。
15.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患者亲属或监护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剩余麻醉药品。
交回的剩余麻醉药品由发卡机构按规定销毁。
16.其他危重患者(如艾滋病、截瘫病患者等)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时,可按本实施细则申领“专用卡”。
17.医疗机构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者,应及时向所在地公
安、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8.“专用卡”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