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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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粤经贸环资[2008]63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8.26
【实施日期】2008.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
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8〕638号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财政局,有关企业:
经企业申报、市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专家现场审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联合会审、公示,认定广州市汇溢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11个产品(工艺)为2008年第二批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并由省经贸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产品(工艺),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
策。
二、需要办理税收减免的企业,持本《通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三、为加强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的监督管理,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被认定的企业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
市经贸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省经贸委。
五、企业应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现节能减排,成为我省清洁生产企业,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有效期满重新提出申请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时,必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
六、所有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具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准确,不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2008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8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
所在综合利
用资源
综合利用
产品名称
有效期证书编号地址
备
注
地名称
1广州市汇溢
环保建材有
限公司
广
州
粉煤灰
蒸压加气
混凝土砌
块
认定证书2008
年1月到2009
年12月
综证书粤资综
〔2008〕第242
号
广州市花都区
新华街红棉路
与东秀路交汇
处
2广州市南沙
区黄阁东风
轻质砖厂
广
州
粉煤
灰、煤
渣
普通混凝
土小型空
心砌块
认定证书2008
年7月到2010
年6月
综证书粤资综
〔2008〕第243
号
广州市南沙区
黄阁东风农场
原围仔地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