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向正当性依据的理性回归】现代国家及其宪法的正当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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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向正当性依据的理性回归】现代国家及其宪
法的正当性依据
一、人权是法学概念
有很多学者喜欢将人权分成广义人权和狭义人权。
广义人权谓之应然人权、法上人权、实然人权。
狭义人权乃是法上人权。
我不敢苟同如此之分法。
我这借着通俗观点给人权下的定义。
人权即使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
落脚点是在“权利”之上。
身为法律人,对于权利的定义,实证法学派早已对此有着较深入的探究。
依据实证法学派的观点,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能够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首先应当具备的是有自己的术语。
实证法学派认为法学与价值无涉。
此处的价值无涉,应该这样的解读,即在法学领域内,对建构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应当剔除其他学科的影响。
法律之所以能够有自己的独立意义,最重要的是其直接基于人的利益。
人在追逐利益的时候,是最能够体现人的自然属性。
人与利益并不是直接就能够连接起来,而是借助于媒介。
充当媒介的存在形态不是其他,正是人的外在行为。
法律正是这种人对利追逐的原生态的表现,尽管后来人们不断的对法律进行补正修改,加入社会意义的内容,但是这并不能改变法律的自然性或者私性或者个体性。
所以,实证法学派正是基于此,而提出法律于价值无涉。
这实质就是保护法律存在的基础,保护人的自然属性,弘扬人对物质的追求的无价值性。
也正因如此,法律才其独立性意义,法学也才能够成为一门独立于伦理道德的学科。
所以,人们把人权解释成所谓的广义和狭义,乃是把法学和其他学科杂糅起来,蒙蔽了法律学科的独立性。
二、人权的正当性依据
正当性依据乃是从哲学的角度来谈论。
哲学并不是人们思想中的那样的狭义,可以这么的称呼它:哲学是一切学科的基础。
哲学就是人们对人的、自然的,人与人之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现象存在的反
思和批判。
这种反思和批判不是为了反思而反思,为了批判而批判。
而是,人们通过反思和批判,使得人的思维更加具有理性,使得一切本真离得人越来越近,使得人能够获得存在的操心。
人权是针对人的本身。
何谓人的本身?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人在整个世界系统中是独立存在的。
人离不开这个系统,是这个系统的构成,在这个系统中起着建构的作用,但构成本身并不丧失其独立性。
如果系统因构成而存在,却要把构成给否定掉,最后,也将反掉系统本身。
人的独立存在规定到一个一个活生生的具体的人的时候,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不依附于其他人而存在,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体。
这种独立存在从生命价值上来讲,就是生命平等。
生命平等自被规定,那就有着实质的内容。
它的内容就是任何人都有着自由和人格独立,这种自由和人格独立有具象为:任何人都是自己的主宰者,都无理由侵害他人伤害他人、去否定他人的人格;不能将别人视为自己的物。
这些禁忌反映到法律里去就是人作为追逐利益的主体,有自由不受他人干涉侵害的权利。
如果这种主体性被否定了,那么也就是对整个法律秩序的否定。
因此,在法律体系处于根本大法地位的宪法中,宪法明确的反映人的主体性,对这种主体性置于绝对保护的状态。
三、人权是向正当性依据的理性回归
1、生命的存在就是对自己的一种否定
这个世界很精彩,而生命为这种精彩更添了一种灵性。
这种灵性是充满着美好与和谐,更是一种瞬间的永恒。
永恒是生命自己所想象的。
而大自然并不这样的认为。
大自然自创造了生命就没有赋予其永恒,而是瞬间。
因为,在大自然看来,只有瞬间才能达到其希求的那样的美好。
换而言之,生命被大自然创造出来,注定了是瞬间的。
各个生命存在体,在世间总是表现为新的诞生,老的已矣。
新的生命体是对老的生命体的否定。
而新的生命体又将继续如此。
这样的否定对于每一个个体而言,是很不被希望的。
它们总是希望自己能够打破这种瞬间而获得自己期望的永恒。
自然界当然也希望每个生命体能够如此。
2、否定是为了更好的存在
大自然是不喜欢不动的,因为不动就是对瞬间的否定,对瞬间的否定就是对大自然所期冀的否定。
大自然的期冀是为了创建更好。
大自然总是喜欢把他所有的一切献给最好的。
这对生命来说也是如此。
生命的存在体只有变得更好,才是符合大自然的期冀的。
生命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否定。
生命体为了达到大自然的期冀,只有老的被新的否定。
而新的就是变化,这种变化就是创建。
生命体只有在这种否定中进行创建,才可能避免被大自然否定,而是否定之否定,生命体从而能获得更好得存在。
也许只有这种否定的创建能为生命本来的平等寻得出路吧!
3、否定与生命平等的矛盾
大自然创生,本是以生为等。
等却否定了大自然。
大自然只有一、无二,必然不待生命,先否了生命平等,对生命进行了规定。
生命存在是否定的。
否定是变化的。
故,等才否不了大自然。
但是,生命被创生,意味着独立于大自然。
大自然如系统,生命如系统中的一个构成。
构成独立,大自然存在;构成不独立,大自然不存。
故,大自然创生命,生命就获得了存在而独立。
然而,也是这种特性给生命以否定大自然的机会。
大自然毕竟是一且唯一,而生命是非为一且唯一的。
基于否定的否定,生命能够衍一而二,二而三,三而万物。
人是万中之一,却是这之一的唯一。
人是生命最成功的展开,最能诠释生命之意。
然而人也是大自然的,同样逃不出大自然的否定。
可是,人具有生命的全部内容,也能对大自然的否定,从而获得生命永恒。
但这仅是具有生命的普遍意义。
而人又有生命最精华的部分,尽管生命在其他生命体也有可能展开,但人却获得了此项殊荣。
这就是人的自觉性。
自觉性是人这个生命展开型态解决大自然与生命矛盾的唯一方式。
人可以通过人的自觉性,缓和大自然对生命的否定,也可以缓和生命对大自然的否定。
4、人对否定的服从又否定了否定的服从
自觉性虽是生命与大自然矛盾解决的唯一方式。
自觉性不是天生
就有的。
人被大自然创始,自觉性是逐渐获得的。
在刚被创生时,人是完全被纳入大自然的否定中,受否定规定。
因此,在人类年轻时,其表现懦弱――对大自然、残暴――对人。
人类为了适应大自然的否定,必如此。
故在人类历史进程中,那里充满着对生命的践踏。
然于今,大自然仍对生命的否定占据了高点。
而人的自觉仍处于变化状态,也正是如此,为人对大自然否定提供了否定的机会。
人类可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得人类的生命趋于平等。
5、人权是生命走向正当性依据的必经路途,是否定否定的服从的过程
既然自觉性是变化的。
那变化应有其表现形式。
这种表现形式就是将生命平等写入体现人类自觉性的法律中。
法律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而有价值。
人的自然属性就是服从大自然的否定。
人为了活得生存物质,必会争,争必会优胜劣汰。
优者的存在正是符合大自然的更高期望。
大自然的无可奈何正是表现在资源的稀缺性,生命被创生就有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促使其源源不断。
大自然和生命的否定与被否定皆处于此,所以大自然面对如此无可奈何,生命平等面对如此却不一定是无可奈何。
而法律正是是为人类解决这一矛盾的自觉性的产物,可以说为生命平等无可奈何提供了反对的可能性。
所以,法律被不断的加入生命平等的价值,不断的被修正,也正是人类对此机会的把握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