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拖拉机登记业务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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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拖拉机登记业务工作流程
一、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登记业务流程图
[注意事项]申请:申请人提交拖拉机来历证明、整机及发动机合格证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拖拉机照片、临
时号牌、发动机及底盘号码拓印膜,属于转入的还须提供拖拉机档案(含行驶证、登记证书),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技术检验:县级农机监理站两名以上检验员(须持有省所检验员证)或具备拖拉机检验资格的机构检测拖拉机,合格的在《拖拉机检验表》或《拖拉机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报告》签署合格意见,在《拖拉机检验业务流程单上签章(个人名章、检测单位公章)。

属于转入的拖拉机,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有效期内的,可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登记:县级登记审核岗受理申请,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在计算机登记系统《拖拉机注册或转入登记表》录入相关内容,确定拖拉机编号,并在业务流程单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完成。

复核:县级业务领导岗复核相关申请资料,自受理之日内完成,符合规定的在业务流程单上签章。

网上资料确认:县级牌证管理岗自受理之日内完成计算机登记系统全部资料内容信息录入,网上资料发送至市农机监理处。

网上审批:市农机监理处业务领导岗网上审核,没有不予办理登记规定情形的,1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制发牌证:县级牌证管理岗按网上审批意见,制发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及检验合格标志,属于注册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属于转入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收存资料在业务流程单上签章。

档案资料送达:县级牌证管理岗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档案资料送达市农机监理处核准。

市级核准:市农机监理处业务领导岗核对网上资料与档案资料,在业务流程单背面签署意见,同意的签章,不合格的退回档案在3日内补办相
关资料;对违规核发牌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的,责令限期追回所发牌证。

归档:县级档案管理岗办理,整理、装订相关资料,建档并暂时由县农机监理站保管。

二、变更机身颜色,发动机及底盘业务流程图
[注意事项]申请: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需换发动机或底盘或挂车架的,还须提供来历证明,合格证及拓印膜;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技术检验:适用于需检验的变更项目,经县级农机监理站检验员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登记:县级登记审核岗办理,对变更拖拉机机身颜色的,自受理之日
起1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决定,同意变更,告知变更后10日内交验检拖拉机,收存拖拉机照片;属于更换发动机、底盘、挂车架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由确认拖拉机,将信息资料、变更内容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在业务流程单上签章。

复核:县级业务领导岗审核相关申请资料,自受理之日起1日由完成,在业务流程单上签章。

网上审批:市农机监理处业务领导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完成网上审核。

制发证件:县级牌证管理岗办理,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签注登记证书、重新制发行驶证,收回原行驶证、相关的合格证明、拓印膜;变更机身颜色的,还须收存拖拉机标准照片。

档案资料送达:县级牌证管理岗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原始档案资
料送达市处核准。

核准:市农机监理处业务领导岗书面核准相关档案资料,同意变更的,在业务流程单背面签署意见、签章,不合格的退回,限3日内补齐相关资料或追回已核发的行驶证。

归档:县级档案管理岗办理,整理,装订相关资料,存入档案,并暂时由县农机监理站保管。

三、更换拖拉机整机业务流程图:
[注意事项]申请:拖拉机所有人提交身份证明,登记证书,拖拉机发动机及整机合格证明、拖拉机标准照片、拓印膜、临时号牌、原行驶证、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技术检验:参照拖拉机注册登记要求执行检测,查验并在《拖拉机检验表》、《拖拉机安全性能检测报告》签署合格意见。

登记:县级登记审核岗办理,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并在业务流程单上签章。

复核:县级业务领导岗复核相关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在业务流程单上签章。

网上资料确认:县级牌证管理岗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全部资料内容、信息录入、网上资料发送至市处。

网上审批:市农机监理处网上审批,没有不予办理登记规定情形的,1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制证:县级牌证管理岗按网上审批意见,收存拖拉机标准照片、发动机及整机合格证、拓印膜、原行驶证等相关资料,重新核发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

档案资料送达:县级牌证管理岗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档案资料送达市处核准。

市级核准:市处业务领导岗核对网上资料、档案资料,符合规定的在业务流程单背面签署意见、签章。

归档:县级档案管理岗办理,整理、存入档案并由县农机监理站暂时保管。

四、所有人住所迁出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图:
[注意事项]申请: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含迁入地户籍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及拖拉机,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登记:县级登记审核岗受理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查验并确认拖拉机,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受理凭证并在业务流程单上签章。

复核:县级业务领导岗复核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在业务流单上签章。

制发牌证:县级牌证管理岗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密封
原档案袋交申请人,核发临时号牌,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完成。

档案资料送达:县级牌证管理岗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资料送达市处复核。

核准:市农机监理处业务领导岗审核留存资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身份证明、发动机及机身(底盘)拓印膜、行驶证、业务流程单),在业务流程单背面签署意见,签章。

归档:县级档案管理岗整理、装订留存档案资料,另行归类建档并暂时由县农机监理站保管。

五、拖拉机共同所有权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图
[注意事项]申请:申请人提交变更前和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拖拉机照片,申请事项发生变更证明,拖拉机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在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及复印件,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变更双方共同到农机监理站,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并签字,不能代办。

登记:县级登记审核岗受理申请资料,核验、核对、确认拖拉机,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并在业务流程单上签章。

复核:县级业务领导岗复核两人以上共同所有拖拉机变更所有人申请资料,对符合规定的,在业务流通单上签章。

网上审批:市农机监理处业务领导岗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完成网上审批。

制发牌证:县级牌证管理岗对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在本辖区的,收回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相关事项,重新制作核发行驶证,对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不在本辖区的,收回号牌、行驶证,在登记证书签注相关事项,核发临时号牌,密封档案袋,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不得拆封”,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录入相应事项,并在业务流程单上签章,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

归档:县级档案管理岗将《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当事人身份证、共同所有公证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存入档案,对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本辖区的,还需留存拖拉机拓印膜,行驶证原件。

档案由县农机监理站暂时保管。

六、拖拉机转移(过户)登记业务流程图
[注意事项]申请:拖拉机在辖区内转移(过户)登记的,现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在交付之日起30日内提交《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转移的拖拉机所有人(新机主)身份证明、来历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及拖拉机。

登记:县级登记审核岗受理申请人相关资料,查验拖拉机,符合规定的
出具受理凭证,并在业务流程单上签章,自受理之日起1日由办结。

复核:县级业务领导岗复核辖区内转移(过户)登记申请资料,自受理之日内完成,符合规定的,在业务流程单上签章。

网上资料确认:市处业务领导岗根据县牌证管理岗提供的网上审批信息,没有不予办理转移登记规定情形的,1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制证:县级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收存拖拉机照片等资料,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签注登记证书,重新核发行驶证,并在业务流程单上签章。

档案资料送达:县级牌证管理岗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档案资料送达市处核准。

市处业务领导岗核对网上信息内容及档案资料,同意的在业务流程单背面签署意见、签章。

归档:县级档案管理岗整理,装订相关资料,存档并暂时保管。

七、拖拉机转移(转出)登记业务流程图
制发牌证
[注意事项]申请:登记、复核网上资料确认等环节,参照前项《拖拉机
转移(过户)登记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牌证管理:县级牌证管理岗收回号牌,行驶证,整理资料。

密封原拖拉
机档案袋,签注登记证书,业务流程单,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发临时号牌,将原档案交拖拉机所有人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申请转入手续,签注档案袋封条。

档案送达:县牌证管理岗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表,业务流程单,新机主身份证复印件,拖拉机来历凭证复印件,行驶证原件,发动机及底盘拓印膜等相关档案资料送达市处核准。

核准:市处业务领导岗核对相关档案资料,符合规定的,在业务流程单背面签署意见和签章。

归档:县级档案管理岗整理,装订相关档案资料,另外建档并暂时保管。

八、拖拉机注消登记业务流程图
[注意事项]申请:拖拉机所有人提交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身份证明,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登记:县级登记审核岗对符合规定的,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查验并确认拖拉机等资料,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出具受理凭证,签注业务流程单。

复核:县级业务领导复核同意的,签注业务流程单。

网上审批:市农机监理处业务领导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完成网上审批。

牌证管理:县级牌证管理岗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计算机系统录入相应事项,签注注销证明书交拖拉机所有人,并在业务流程单上签单,登记证
书、行驶证原件加盖注销印章,销毁号牌。

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的,公告其作废。

档案资料送达:县级牌证管理岗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档案资料送达市处核准。

市处业务管理岗审核相关档案资料,并在业务流程单上签署意见和签章。

归档:县级档案管理岗整理、装订、存档在业务流程单上签单,暂时保管。

九、拖拉机停驶/复驶登记业务流程图
[注意事项]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停驶/复驶登记相关业务,对符合规
定的属于申请停驶的收回号牌,行驶证,出具停驶凭证,属于申请复驶的发还号牌和行驶证,收回停驶凭证,处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

各业务管理岗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相应栏目内签章。

十、补领、换领拖拉机牌照,行驶证业务流程图
[注意事项]申请:拖拉机所有人提交身份证明,未全部灭失、损坏的号
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

登记:县级登记审核岗对申请人的资料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收回未全部灭失、丢失或损坏的号牌,出具受理凭证,签注业务流程单。

复核:县级业务领导岗复核相关档案资料,并在业务流程单上签章。

网上审批:县级牌证管理岗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事项,发送
市处备案。

制发牌证:县级牌证管理岗对申请补领、换领行驶证的,收存拖拉机照片,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制发行驶证交申请人。

对申请换领号牌的,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按相关规定补、换发制作完成的号牌交申请人。

对申请补牌的,签发临时号牌交申请人。

凭临时号牌到期日期,申请人到县级农机监理站
领取正式号牌。

资料送达:县级牌证管理岗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资料送达市
处复核。

市处业务领导岗核对计算机系统相关登记信息内容,符合规定的,在业务流程单上签章,不合格的退回县级补齐资料或追回发牌证。

归档:县级档案管理岗整理,装订相关资料存入档案并暂时由县级农
机监理站保管。

十一、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申领业务流程图
[注意事历证明,合格证明,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登记、复核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

制发牌证:县级牌证管理岗对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签注核发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

签注内容包括行驶起点与终点,有效期限因补换号牌,制作号牌所需的时间,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签注核发日期加盖发牌机构业务专用章。

十二、年检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流程图
[注意事项]1、拖拉机检验要求、标准: 拖拉机检验是县级农机监理站经省农机监理所考核持有检验员证的农机监理员,拖拉机检测机构是县农机监理站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具备拖拉机检测资质的单位。

拖拉机检验、检测标准是《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农业机械安全技术运行条件》(GB-16151)以及浙江省上户拖拉机规定的拖拉机技术参数。

2、拖拉检验、检测主要项目:在具备检测条件的场地、通过人工检验和仪器检测相结合进行技术检验。

检验拖拉机灯光信号、制动器(包括驻车制动)、转向系、行走系、消声器、外观、轮胎规格、弹簧钢板规格及片数、尾气排放、货厢尺寸;对照行驶证核对拖拉机发动机、机身(底盘)号拓印;号牌是否齐全、完整、清晰,按规定位置悬
挂。

规范填写《拖拉机检验表》,检验合格的在业务流程单背面发动机号、底盘号拓印膜贴处加盖检验员个人名章;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的,加盖检验单位公章。

3、牌证管理岗:对年检的拖拉机核查事故、违法处罚情况,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录入检验有效日期保险起止日期及保险公司名称、凭证号码,在《拖拉机检验表》、《拖拉机定期检验合格证》以及行驶证副面上加盖“检验合格专用章”,签注检验有效截止日期。

4、档案管理岗:收存相关资料,收档,暂时由县级农机监理站保管。

[补充说明事项]:
1、拖拉机登记业务工作流程中的期限一般为工作日,如遇节假日的依次顺延。

2、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旧机转入登记的,其来历凭证一般为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联),如有遗失者可凭销售商提供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业务专用章)。

3、旧拖拉机来历凭证是指经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的发票,如当地暂无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拖拉机无法经市场买卖交易的,可由买卖方签订《拖拉机买卖所有权转让协议书》,作为“相关文书”作来历凭证。

4、在办理拖拉机技术性能检测,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中,未办理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取得保险凭证的,可待确定号牌号码后再办理保险手续。

5、登记审核岗在受理拖拉机登记手续时,对于不符合申请登记条件应当及时出具退办凭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以及相应的补办手续要求。

6、牌证管理岗在办理拖拉机登记、制作、核发牌证过程中,应当将不
存入档案的申请人身份证、暂住证、保险凭证原件以及登记证书等资料及时退还申请人。

7、在办理拖拉机转入和转入时,应当根据农业部、省农业厅有关拖拉机注册登记管理统一规定执行,对于转入的档案要严格审查,如有不符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准予转入的手续。

8、县级牌证管理岗应当按照拖拉机登记业务规范、市局制定的业务工作流程规定的程序以及市处网上审批指示,制作核发拖拉机牌证;在制发
牌证后应当将打印制作拖位拉机登记名册,连同档案资料送达市处进行书面核准,定期结报拖拉机行驶证内芯预领手续。

对于不按规定将档案材料书面送审的,将视作违规核发牌证。

对于违规核发牌证的,市处除责令限期更正,追回已发牌证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批评、通报直至暂停办证的处罚。

9、档案管理岗:应当及时整理,装订拖拉机档案资料,在拖拉机档案
袋背面的《拖拉机档案资料目录》相应栏目中补充填写资料内容、数量、存档日期及经办人信息内容。

10、拖拉机检验员在检验、校验拖拉机合格以后,应当在拖拉机登记
业务流程单背面粘贴发动机号,机身(底盘)号拓印膜处加盖个人专用名章。

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告知拖拉机所有人不合格的原因,将相关资料退还给拖拉机所有人。

11、拖拉机号牌安装要求:
临时号牌应放置在拖拉机驾驶室挡风玻璃内侧左下角,无驾驶室挡风
玻璃的如手扶拖拉机应当随机携带。

拖拉机前号牌安装在拖拉机前端中间或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拖拉机后端的中间或偏左。

拖拉机号牌不能遮盖,不准倒置安装。

县级登记审核岗应当按规定督促拖拉机所有人正确使用安装拖拉机号牌。

12、县级业务领导岗要根据辖区内拖拉机登记,检验实际情况,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上报所需定制的拖拉机号牌,临时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含内芯、塑封套),检验合格标志的需求计划,以便市处及时向省所转发上报。

13、市处业务领导岗核准县级呈报的拖拉机档案资料时,对符合规定的还需办理如下手续:
在拖拉机来历凭证原件、发票加盖“牌证已发”(甬农机监)专用印章,规格38mm×18mm,字体:宋体。

样式为:
牌证已发
(甬农机监)
在拖拉机业务流程单背面粘贴拖拉机标准照片处加盖宁波市农机监理处业务专用章。

样式见业务规范。

十四、各县级农机监理站所需的业务专用个人名章由各地按业务规
范要求样式刻制,规格:25mm×7mm。

字体:宋体。

验证(复印件)专用章,规格:50mm×25mm。

字体:宋体,样式为:
与原件相符
验证人签章
验证日期年月日
“注销”(拖拉机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等)专用章:
规格:200mm×200mm,字体:宋体。

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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