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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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强农惠农政策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针对新时期“三农”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特点,与时俱进地制订了加强“三农”工作的大政方针,形成了一系列指导“三农”工作的新理念、新认识。

一、国家政策及要求
一是提出了“重中之重”的基本要求。

二是确定了“统筹城乡”的基本方略。

三是作出了我国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基本判断。

”实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为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四是制定了“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基本方针。

五是规划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任务。

六是提出了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基本方向。

七是明确了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的基本目标。

重点是全面推进城乡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一体化,促进城乡市场开放统一。

二、政策规定
三个取消,农业税,牧业税,特产税
四项补贴,粮食生产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臵补贴,农资综合直接补贴
其它补贴,农民购臵家电补贴,农户繁母猪补贴一个最低保护收购价。

两个重点转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的六小工程等)和社会事业(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农村文化建设,农民培训等)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两个主要用于,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
坚持农村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由该农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行使或农村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民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臵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
(一)计生、住房、文化、教育、医疗、残疾人照顾、退伍军人安臵方面的政策
计生政策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惠民政策时,应当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四十九条只生育1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以及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依照国家规定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

对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农民或者无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或者在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五十条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在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其家庭劳动力;
(三)多增加1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缴费用,按规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负担;
(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标准;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第五十一条对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二条提倡和鼓励男方到农村的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女方所在地应当准予落户。

第五十三条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农村应当在独女户、二女绝育户中优先实行养老保险,并采取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办法帮助独女户、二女绝育户解决生活困难。

第五十四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扶助金。

(江西计生条例)
纯女户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2010-05-06 05:08 来源:大江网-江西日报)农村二女户的第二个女儿可办理0-6周岁的计划生育爱心保险;2、乡级人民政府应主动为农村二女户家庭父母中施行了绝育手术的一方,办理不低于3000元的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并给予一次性奖励;3、二女户家庭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的县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一定优惠政策;4、农村二女户不再生育的家庭子女中考可加分;5、农村二女户家庭父母满60周岁,在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或政府规定生育的,能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农村危房改造有哪些优惠政策
大幅度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

推进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的建设,以及城市、林区、垦区、矿区、棚户区的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各试点县(市)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帮助农村困难户解决在建房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一律予以减免。

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积极帮助困难户建房。

2009年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的重点人群有哪些?
答:2009年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的重点是:农村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农户。

特别是鳏寡孤独人员、残疾人家庭、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政府和村集体更要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予以扶持和救助。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来源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来源主要有:中央补助资金、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户自筹资金。

要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国家补助资金为辅的原则筹集资金。

——省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江西省补助资金标准原则上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万元~1.5万元,家庭最贫困、住房最危险的可按上限补助。

维修住房补助标准,可根据房屋破损程度实施分档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各试点县(市)在确保完成试点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确定分类补助标准,标准由县(市)领导小组研究报县(市)政府批准。

对农村户籍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农户居住的危房进行补助。

根据《办法》,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万—1.5万元,家庭最贫困、住房最危险的可按上限补助;维修住房补助标准,可根据房屋破损程度实施分档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各试点县(市)在确保完成试点任务的前提下,还将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确定分类补助标准。

农村教育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生均基准定额,继续实施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以及免费发放教科书等政策。

要努力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要继续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的改造计划,健全普通高中、高校、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对中小学的寄宿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

1、继续对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2、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免费入读技工院校。

对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1000元以下的初、高中毕业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申领资金,学校应按规定减免学生学费,每人每年2000元,每人补助二年。

2011年全省共资助2万名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入读技工院校。

3、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

医疗政策
大力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水
平标准从去年每人补助120元,今年要增加到200元。

将城乡居民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标准由去年每人15元提高到今年的25元。

要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大城乡医疗救助的力度。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大体上每个人一个月增加140元左右。

要进一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优抚对象,五保户.对农村家庭成员患大病的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资金救助。

具体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参合,在乡老复员军人,代缴个人负担部分,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退伍义务兵安臵政策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臵机构按下列规定安臵:(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臵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

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年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划。

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财政厅06年文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水平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元月1日起,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


江西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现行标准
江西省民政厅印制2009年3月
残疾人矿矿帮扶政策(赣发[2009]7号)文件
1、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

2、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免收残疾鉴定费和残疾人证工本费。

3、贫困残疾人就医,门诊患者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小换药费,住院患者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三级护理费各减交50%。

4、逐步将贫困残疾人的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康复等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将残疾人假肢装配、视力、听力补偿服务等纳入社会医疗救助范围,使残疾人的迫切医疗康复需求得到保障。

5、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其中患大病的残疾人可按规定享受住院救助。

6、低保残疾人、农村五保残疾人、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依照相关政策规定,由政府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7、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

对低保残疾人家庭实施分类救助,将无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以及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家庭列为低保常补对象,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8、对重度贫困残疾人,要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或敬老院,不受年龄限制,并为其指定监护人。

9、对未能进入安养院或托养机构的重度贫困残疾人,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发给居家生活和护理补贴。

10、城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

11、对招用残疾人就业的困难企业,政府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
险补贴。

12、对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家庭,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发放《再生育一胎生育证》。

13、对不再生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的家庭,其独生子女经鉴定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并取得《残疾人证》的,给予其父母每人每月各80元扶助金。

14、残疾人住宅安装煤气、水表、电表等,安装单位要优先安装,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减收或免收安装费。

15、对需要驾驶机动车代步的残疾人,经车管部门鉴定后发给驾驶证件,并免收办证费用。

16、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属空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免收房产税。

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17、旅游景区和景点、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场所要向持证残疾人免费开放,对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18、盲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革命伤残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地铁、公共汽车、电车、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并免收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专用车托运费。

19、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收停放费,盲人刊物免费邮递。

20、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教育,免收贫困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费,减收食宿费。

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免收学杂费,对寄宿生给予生活补贴。

21、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管部门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优惠照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向的残疾人,政府担保机构和银行要为其提供担保和贷款;供水、供电部门在水、电收费标准上予以优惠。

22、对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生产的产品实行保护政策,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和使用。

23、残疾人住宅安装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络宽带和电话等,安装单位应优先给予安装。

对贫困残疾人、盲人、聋人家庭的有线电视和数字电视收视费、电话座机费和网络宽带开户费及使用费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优惠。

28、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采取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29、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居家服务补贴制度。

30、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减免咨询、代写文书、诉讼代理等相关法律服务费用。

农村社会保障政策
建立了“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制度。

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优惠的税收政策
一是取消农业税。

先是降低农业税税率,减轻农民负担,到2006年已经废止《农业税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农民依法不再缴纳农业税。

二是取消农业特产税。

从2004年起,中国取消了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

三是取消屠宰税。

先是在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2006年国务院正式废止了《屠宰税暂行条例》。

四是取消牧业税。

2005年,国家全面取消了牧业税。

在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农民每年减负总额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约140元左右,8亿农民得到实惠。

目前,中国已经没有直接向种粮农民征收的税种。

农业税收政策的这一变化,既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符合国际对农业实行税收优惠,支持保护农业生产的一般规律。

(三)、农业补贴政策
一是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补贴品种基本涵盖了主要粮食作物。

二是农资综合直补。

建立农资涨价综合直接补贴制度,对种粮农民因化肥、农药、农用柴油等农资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失进行补偿。

农资综合直补主要是依农资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定,目的在于补偿因农资涨价增加的粮食生产成本。

三是良种推广补贴。

国家财政对农民购买使用良种进行补贴,鼓励良种的推广应用。

四是农机具购臵补贴。

(四)、价格支持政策
这一政策的目标在于: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政策的基本内容是:国家根据市场供求、生产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价格在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之上时,政府不对市场进行干涉;当市场价格水平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国家委托的粮食购销企业在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托市收
购,稳定粮食价格,减少粮食生产的波动。

(五)、产业发展政策
(一)粮食生产政策
种粮直补政策着眼于鼓励农民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构建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长效机制。

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着眼于减低农民种粮的生产成本。

良种、农机补贴等技术推广补贴政策着眼于加快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普及,提高粮食生产的科技含量,增加粮食单产和改善粮食品质。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农民政策性保险试点着眼于帮助农民降低市场风险和防范自然风险。

对粮食生产区实行奖励补助政策着眼于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加大对粮食生产区的政策支持。

(二)生猪生产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生猪和畜牧业发展的意见。

一是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国家按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

2008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头100元。

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

保额1000元,费率6%,每头保费60元,其中国家承担48元,农民承担12元。

二是生猪良种补贴制度。

国家对购买良种猪精液进行生猪品种改良的养殖者给予补助。

三是生猪疫病防控补贴政策。

对生猪实行强制免疫,免费提供疫苗。

为解决母猪因疾病扑杀与意外死亡补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四是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的奖励政策。

对规模化养殖户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服务、贷款风险、保费补助.
五是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

实行标准化规模饲养是生猪生产的发展方向。

六是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地方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油料扶持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油料生产的政策措施。

一是扩大大豆良种补贴规模。

二是设立油菜良种补贴项目。

对长江流域“双低”油菜优势区实施油菜良种补贴,中央财政对农民种植油菜给予每亩10元补贴,鼓励农民利用冬闲田扩大“双低”油菜种植面积。

三是开展油料作物保险试点工作。

为降低油料生产风险,稳定农民种植收益,国家逐步将油料作物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并给予保险补贴。

(四)奶业扶持政策
(六)、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
中国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

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为农民工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保障。

二是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

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将务工农民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探索适合务工农民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办法。

三是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培养。

针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启动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等,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务农技能,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七)、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
一、建立金融机构对农村社区服务的机制明确县域内各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义务;
二、扩大农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
四、有关部门要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多种担保办法
探索实行多种担保形式;
五、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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