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与儿童保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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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与儿童保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医院儿科与儿童保健事业的科学发展,保障儿童
的身心健康,提高服务质量,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从事儿科与儿童保健工作的医务
人员、护士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医院管理层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负责对医院儿科与儿童
保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

第二章儿科门诊管理
第四条儿科门诊在医院的基础上,设立特地的儿科诊室,并配备
专业的医生和护士,确保诊疗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五条儿科门诊应保证开诊时间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合理布置医
生的轮班以满足患儿的需求。

第六条患儿来院就诊需供应相关证件以及儿童保健手册等必需信息,医务人员应认真登记,并对诊断、治疗过程进行认真记录。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从医学伦理,实施科学规范
的诊疗方案,不得随便转变治疗方案或进行不必需的检查。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秉持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尽可能安顿和照料
患儿及其家长的情绪,供应必需的心理支持与咨询。

第九条患儿就诊排队应采取先来先诊原则,医务人员应乐观搭配,合理布置门诊时间,避开患儿等待过长,造成不必需的不适。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门诊结束后,应按规定将病历归档,并保证病
历的完整性和机密性,不得泄露患儿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门诊工作
效率,包含电子病历、电话预约挂号等,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实施
智能化管理。

第三章儿童保健管理
第十二条医院应设立特地的儿童保健科,并配备专业的医生和护士,供应儿童生长发育、疾病防备和健康引导等服务。

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档案,对新生儿和儿童进行定
期体检,记录身高、体重、生长曲线和必需的生化指标等紧要信息。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结合儿童个体需求和科学知识,订立个性化
的健康管理方案,并供应合理的营养引导和生活习惯养成建议。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宣传儿童疾病的防备和常见病的治疗知识,
加强家长的健康教育,提高家庭的儿童保健意识和本领。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加强对儿童的心理健康关注和宣传,及时发
现和干涉儿童心理问题,供应必需的心理辅导和治疗。

第十七条医院应与相关机构合作,组织开展儿童健康教育活动,
包含健康讲座、亲子互动活动等,提高社会对儿童健康的重视程度。

第四章紧急抢救管理
第十八条医院应设立特地的儿科急诊室,并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供应24小时紧急抢救服务。

第十九条医院应定期组织儿科急救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紧急抢
救技能和反应本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做出正确的决策和处理。

第二十条医院应配备必需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进行有效的救治。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急诊医疗协作机制,与相关科室和
转诊医院建立紧密联系,及时调配资源,确保患儿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在紧急救治过程中应遵从“生命至上、快速
救治”的原则,并及时向家长做出必需的沟通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及时记录急救过程和效果,并报告医院管
理层,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抢救成功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接济
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在履行儿科与儿童保健工作过程中,如有违
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给患儿和家长造成的损失,医院应负
责赔偿,并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挽救和接济。

第二十六条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医院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
的原则,乐观与患儿家属协商解决争议,避开引发不必需的法律纠纷。

第二十七条对于涉及隐私保护的相关工作,医院应切实保护患儿
个人信息的机密性,严禁泄露和滥用患儿个人隐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渐渐完善和调整,医院
管理层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医院管理层应定期进行制度宣传和培训,确保医务人
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了解并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医院管理层进一步规定和引导,并
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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