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后情节的定罪功能探究——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道试题为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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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Convicted Function of Circumstances After Crime:Unfolding Through a Test Question in 2009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作者: 蔡雅奇[1]
作者机构: [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出版物刊名: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66-71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期
主题词: 罪后情节;定罪;量刑;受贿罪
摘要: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道刑法试题为例,介绍了情节和量刑情节的概念及其分类,并对罪后情节的功能进行了分析。
认为作为一种量刑情节,罪后情节原则上只具有影响量刑的功能,但我国刑法典和司法解释却在8处规定了能影响犯罪成立与否的罪后情节,赋予了罪后情节以定
罪的功能。
这些规定有其刑事政策上的考量,同时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具有合理性。
以此为理论基础,对受贿罪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