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开展重点商品价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重点商品价格核查⼯作的通知
⽂号:署税函[2014]401号
颁布⽇期:2014-10-28
执⾏⽇期:2014-10-2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北京、天津、⽯家庄、⼤连、沈阳、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湛江、南宁、海⼝、重庆、成都、贵阳、西安海关: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综合治税领导⼩组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进⼝商品价格管理,有效防控税收风险,做好年底综合治税⼯作,总署在前期组织开展重点商品价格风险集中处置的基础上,决定开展重点商品价格核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核查范围
本次价格核查主要针对进⼝集成电路、⽜⽪⾰(含加⼯贸易内销)、汽车零部件、汽车第三年保修费、部分医疗设备、琥珀、红珊瑚、菩提⼦、代加⼯⼿机、飞机零部件,出⼝⽯墨、尿素等12项重点商品。
其中,对于代加⼯⼿机和进⼝飞机零部件,有关海关要对其存在的价格风险情况进⼀步核实,充分运⽤估价技术加强研判,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核查⼯作。
有关商品价格风险分析报告、风险企业情况已由关税司通过业务管理⽹邮箱发送⾄你关关税职能部门和相关价格外脑机构。
⼆、⼯作要求
(⼀)各关要提⾼认识,⾼度重视,按照总署有关要求迅速⾏动。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涉及风险进⾏核查和处置等⼯作。
(⼆)各总署价格外脑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各关价格核查⼯作提供技术和数据⽀持,有效防范价格风险,精准打击价格瞒骗。
(三)各关关税职能部门和价格外脑机构要主动配合加贸、稽查、缉私等部门,在组织企业进⾏⾃查⾃纠的基础上,对重点风险企业开展价格核查。
对在核查中发现涉及违规或⾛私线索的,应及时移交稽查或缉私部门处理。
(四)价格核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确保补税在年底前及时⼊库。
价格核查中取得的成效和⼯作中发现的问题应随时报送总署关税司。
(五)核查⼯作既要查清问题,也要注意⽅式⽅法。
在开展核查时要做好企业的宣传解释⼯作,争取企业的理解和配合。
特此通知。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10.28,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