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通知-高检发刑字[199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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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通知
(高检发刑字〔199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在过去的一年里,全国检察机关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取得了显著成绩。
据统计,199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5019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4265件,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而通知立案3717件,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已立案3541件,促进了严格执法,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但这项工作要继续深入发展,保持积极、稳健的发展势头。
为此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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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纠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的有力措施,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对立案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的工作方针,严格监督程序,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监督效果,把立案监督工作健康、规范、富有成效地开展起来。
二、进一步加大立案监督工作力度。
要健全立案监督工作机构,各地批捕部门要指定专人办理立案监督案件,使这项工作常抓不懈;要继续坚持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每季度、半年、全年都要专报。
要积极探索立案监督的途径,力争立案监督工作有新的进展。
1997年开展较好的省份,要在深入上下功夫;还没有普遍开展起来的省份,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扭转落后局面。
三、严格立案监督程序,确保立案监督的质量。
各地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着眼于立案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要坚持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强化调查。
要加强通知立案后的跟踪监督,确保立案监督成果。
要把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结合起来,对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已立案的案件,要适时介入侦查,防止出现久拖不办的现象。
四、要突出监督重点。
各地要在查办那些案情重大的,有较大社会影响及涉嫌徇私舞弊的案件上下功夫。
要把开展立案监督与查办司法腐败结合起来。
五、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要积极协商,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争取公安机关对立案监督工作的配合。
要加强向人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把立案监督工作做好。
六、要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上报和审查备案材料,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备案的案件范围,按照《1997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备案审查情况通报》(〔1998〕高检刑发第6号)执行。
七、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本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实际,研究部署下步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院立案监督工作的指导,要注意抓典型,对立案监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予以推广,以推动立案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地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高检院报告。
1998年3月13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