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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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规
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28
•【字号】东府〔2018〕149号
•【施行日期】2018.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规章立法
计划》的通知
东府〔2018〕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为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立法项目启动时起草单位应提请市政府成立由项目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起草单位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立法过程中重大事项和意见的研究与协调,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立法任务。

立法工作结束后,相关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自行终止。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起草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起草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确定专人负责,明确起草进度,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切实提高规章起草质量。

三、严格计划管理
各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要求,落实规章立法计划。

未纳入计划的项目,市法制局原则上不予审查,不提请市政府审议。

纳入2019年规章立法计划的制定项目原则上必须在2019年度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纳入
2019年规章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要积极推进,加强调研,做好前期基础工作,待条件成熟即启动起草工作。

各起草单位要明确每个项目的牵头人和联系人,适时向市法制局报送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强督促落实
要增强规章立法计划的严肃性,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责任,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起草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市法制局要及时跟踪了解规章立法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督促指导。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规章立法计划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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