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请外聘教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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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外聘教师的规定
(华航校发〔2010〕99号,2010年11月17日印发)
为规范我校聘请外聘教师的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经党委扩大会研究同意,制定本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聘请学校退休教师或校外人员(简称外聘教师)担任教学任务:
(一)因教师数量不足,不聘请外聘教师无法完成教学任务的;
(二)因教学活动的特殊需要,必须聘请外聘教师的。
二、教学任务责任单位(简称责任单位)在每学期安排教学任务时提出聘请外聘教师申请,填写《聘请外聘教师申请表》,由教务处批准、人事处审核备案后聘用,聘期一般为一学期。
三、外聘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记录;
(二)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条件,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高;
(三)在拟承担教学任务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或实践经验;
(四)身心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并自愿接受聘请。
四、外聘教师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治学严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保证教学质量。
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按照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务处和责任单位要加强质量监控。
一旦发现外聘教师教学质量较差或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时,责任单位应及时提出解聘意见并经教务处、人事处核准后予以解聘。
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责任单位提出并经教务处、人事处核准给予扣发酬金或解聘处理。
五、责任单位应在外聘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后对其进行评估,写出报告交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是否再次聘任的重要依据。
六、外聘教师的教学酬金由学校统一支付,支付标准每年核定一次,学时计算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规定执行,其应缴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由个人负担。
七、本规定未涉及事项,由责任单位、教务处、人事处与外聘教师协商处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原《关于外聘教师授课的有关规定》(华航院字[2003]07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外聘教师申请表
聘请外聘教师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责任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各一份;
2.聘用校外教师,须粘贴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