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伊犁电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伊州政办函〔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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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伊犁电网规划建设的实
施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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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伊犁电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伊州政办函〔2019〕4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随着伊犁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加强电网规划建设,提高城乡电网供电能力显得尤为迫切。

为进一步规范电网规划建设,提高伊犁州电网承载能力和运行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州直经济发展,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目标,结合“电采暖”、扶贫开发、乡村振兴、“电气化伊犁”等一系列涉及民生以及重大工业项目的实施,加大电网投资力度,逐步建成层次分明、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高中低压输配电网络,实现电网全覆盖,满足自治州各行业及各族人民群众的用电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协调发展。

高度重视、及早谋划、认真组织电网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电网规划应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相适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完善政策、规范运作。

通过完善政策、规范行为、制定标准等措施,明确电网工程规划管理、项目审批、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原则、流程、标准,为城市电网建设及改造提供政策支撑和保障。

(三)相互支持、共同推进。

各县(市)、州直相关部门(单位)加强与电网企业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深化各领域合作,共同推动全州电网建设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电网规划审查编制
1.全州各级规划、国土、发改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充分征求电网企业意见,并综合考虑城市电网协调发展需要,在规划中预留或控制变(配)电站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

2.电网企业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组织编制电网发展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由电网企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科学确定电力设施用地位置及规模,合理选择线路敷设路径和方式,经规划部门审核后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4.新建大型居住小区、新(改、扩)建大型建筑物,其规划预留设置的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征求电网企业意见。

5.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轨道交通新(改、扩)建时,应根据道路规划同步预留电力线路通道,建设地下电力廊道、电力排管或预留架空线路走廊。

相关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征求供电企业意见,供电企业须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建设单位将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供电企业。

6.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经批准纳入规划的变电站和电力线路走廊建设用地,并纳入城市蓝线保护,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调整。

由于用地调整、土地属性变化等原因,需新增变(配)电站用地及电力线路廊道的,各县(市)规划部门应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按时限完成规划选址工作。

(二)加快办理电网项目建设手续
1.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年度伊犁州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推进。

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核准报批手续,各级发改部门要予以支持。

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项目在具备规划选址、国土预审手续及资金落实的条件下即可受理核准,其他手续应同步审批。

2.电网企业要根据项目实际,积极与国土、规划、草原、林业、环保、水利、文物、公路、铁路等相关职能部门联络,及时备齐各项资料,依法依规申报审批手续。

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及时
出具支持性文件。

3.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电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工作。

各级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明确书面意见。

4.各职能部门要保持电网项目方案审批的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已审批的电网项目站址、线路廊道方案,特别是经发改部门核准批复的电网项目。

(三)规范电网建设工程用地征收补偿
1.变(配)电站和电力线路工程永久性占用土地(草原)的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标准执行。

2.电网企业在每年10月前将下一年度涉及土地、(草原)征收补偿的电网建设项目计划报各县(市)人民政府,由项目属地政府负责包干组织实施,补偿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

3.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属于国有土地,并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经相关规划部门批准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征收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涉及费用依据自治区及伊犁州有关规定由电网企业承担。

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农用地的征收补偿事宜,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实施征收工作,征收费用按照自治区标准执行,由电网企业承担。

4.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各项手续。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变电站和架空线路杆、塔基础及线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处置。

5.电网建设项目涉及树木移植的,由林业部门牵头统一实施,所需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

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经过树木区域时,可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除线杆、塔基和必须的临时施工用地外,穿越林木的线路可采取高跨处理等技术手段保证电力设施符合规范、安全正常运行的,原则上不对树木进行移植。

6.涉及铁路、高速公路的电网建设工程,由州发改、交通、规划等职能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做好协调工作。

7.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地上、地下文物的,由州文物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考古调查清理等工作,相关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

8.涉及现有线路廊道改造、重建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廊道手续。

改造、重建过程中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治区标准执行。

(四)积极创新电网项目建设方式
1.电网企业要按照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在变电站、输电线路等电网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中,积极探索变电站与其它建筑合建模式、同塔多回线路架设等先进技术和创新方法。

各级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在审批程序和手续办理方面给予支持。

2.各级规划、住建部门要与供电企业共同研究新建城市道路和电网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的可行性。

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新建城市道路时配套综合管廊(包含电力管沟),减少道路重复开挖。

3.在城市重点发展区域,项目建设单位可尝试采取同步建设配套电力工程的模式。

4.落实电网规划项目用地,电网项目站址、廊道用地指标,采用总量提前置换,输变电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在用地总量范围内,采取置换的原则进行用地审批。

(五)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1.建立健全各县(市)经信、公安等部门与电网企业紧密联系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设施遭到破坏。

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治安问题,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和外力破坏调查处理力度。

对于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需当地经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对于由外力破坏、违章建房和线下树障引发的电力设施损坏造成停电事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相关部门(单位)应合理选择电力线路通道内的树种,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市)绿化部门初审后报州绿化主管部门,同时征求供电企业意见,经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移伐。

由伊犁州安委会牵头,各县(市)政府配合,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障进行及时清理,并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伊犁州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全州电网规划建设和综合改造工作,积极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电网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对电网设施提出规划和建设需求,组织做好辖区内涉及电网规划建设相关问题的协调落实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供电企业要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对电网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及重要意义的宣传。

供电企业可通过印发宣传单、手册等形式,宣传电力行业和用电知识,引导全社会安全用电、正确用电,营造人人关心、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意见所指电网为伊犁州直范围内所有变电站、电力线路和其他供电设施所组成的供电网络,不含用电客户内部专用和自用的供电设施。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2月1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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