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墓地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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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墓地的建设
民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扶持力度,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要合理开发使用土地资源,节约殡葬用地,农村公益性墓地以乡(镇)为主建设,村居协助。

每个乡(镇)原则上建设一处,面积不得超过300亩。

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立墓地。

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坚持绿色、生态、环保原则,不得大规模开山辟地,破坏生态环境。

墓地应当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化的原则建设。

单人墓穴或双人及以上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2平方米。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不得招商引资。

政府财政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益性墓地建设。

公益性墓地的审批
农村公益性墓地实行筹建、验收两审制。

筹建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先征得县级国土资源、规划、林业部门意见,再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墓地建成后,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规划;
(二)符合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具有墓地建设所需的资金(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四)有专门从事墓地管理的人员。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须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报告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规划部门批复文件;
(四)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地籍证明,筹建墓地的位置、地形地貌图;
(六)其他相关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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