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交易所交易仓单管理制度(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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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交易所交易仓单管理制
度(样稿)
XXX交易所交易仓单管理制度(样稿)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XXX交易所《仓单》管理,保证商品交收和仓单质押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XXX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交易市场仓单的生成、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市场、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和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
第四条《仓单》是卖方交易商于XXX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开展有关业务时,将商品运送到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收仓库)存放后,由指定交收仓库依据质量检验单位质检结果出具的、能代表每壹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七)填发人、填发日期和填发地。

第六条仓单采用记名方式,仓单合法持有人应妥善保管仓单。

第七条仓单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其合法持有人应及时向交易市场和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挂失。

挂失人必须于交易市场指定的专业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若无他人提出异议,挂失人可向原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重新申请。

指定交收仓库按本办法重新签发仓单,新签发的仓单上应载明原仓单号。

第八条仓单可用于交收、转让、提货和质押等。

第三章仓单的生成
第九条仓单生成包括商品入库、质量检验、指定交收仓库签发及交易市场注册等环节。

第十条发运商品入库换取仓单,须事前向交易市场申报商品入库计划,内容包括品种、等级(型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收仓库名称等,且提供各项单证。

交易市场于库容允许情况下,
于3个交易日内开出《入库通知单》。

货主须按《入库通知单》确定的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入库通知单》的商品不能用于入库。

第十壹条《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15日内有效。

第十二条指定交收仓库必须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对商品的种类、型号、质量、包装及关联凭证等协调指定质检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XXX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交收商品入库质量检验证书》(壹式三份:由货主、指定交收仓库和交易市场各执壹份),且签发仓单。

第十三条入库商品的数量、质量以指定交收仓库实际验收结果为准。

货主应到库监收。

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收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的验收结果。

第十四条指定交收仓库签发仓单须符合下列要求:
(壹)壹张仓单的数量必须是壹张电子合约最小交收单位的数量;
(二)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条件必须符合交易市场有关规定;
(三)同壹仓单所示商品必须是同壹品种、同壹生产厂(同壹产地)、同壹商标、同壹型号或同壹等级;
(四)完整填写应由指定交收仓库填写的有关项目,且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五)指定交收仓库签发的仓单必须加盖公章且由经办人和审核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指定交收仓库签发标准仓单后应将详细资料记录于案且及时通报交易市场。

第十六条指定交收仓库或有关交易商须携带仓单和质量检验证书,方可到交易市场办理仓单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交易市场于交收月份的最后交收日的前三个工作日起,不再受理用于当月交收的仓单注册申请。

第四章仓单的流通
第十八条仓单流通:是指仓单用于于交易市场履行到期合约的实物交收、仓单交易及于交易市场内外进行转让的过程。

第十九条仓单于交易市场进行实物交收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壹)卖方将仓单提交至交易市场,且授权交易市场根据交收匹配结果进行交收;
(二)交易市场根据匹配结果通过于仓单背书指定买方且盖章;
(三)买方交易商得到仓单及《提货单》,填写《提货单》且盖章后送达指定交收仓库提货;
(四)仓库或其代理人盖章后,买方交易商或买方客户方可提货或转让。

第二十条仓单于交易市场外转让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壹)买卖双方交易商于仓单上背书;
(二)交收仓库或其代理人和交易市场盖章。

第五章仓单的注销
第二十壹条仓单注销是指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以后,由指定交收仓库到交易市场办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仓单超过有效期,不得用于电子合同交收,其合法持有人须于仓单有效期满后壹个月内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提货或重新办理标准仓单签发手续,对逾期的仓单,提货者须和指定交收仓库另行签定现货委托保管协议。

第二十三条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收仓库于对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到库监发。

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误。

第二十四条商品出库完毕后,指定交收仓库应于仓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和仓库关联资料配对留底保存,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交易市场。

已提货的仓单应交由专人妥善保管,及时转交给交易市场注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交易市场根据本规则指定关联业务实施细则均为本规则不可分割的部分。

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合同和交收合同中已列入的和本规则关联的内容或未列入内容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七条如交易商和交易市场就本制度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壹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于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生效。

如交易市场于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和本制度有不壹致或存于冲突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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