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农业局关于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农业局关于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20
•【字号】衢政办发[2010]136号
•【施行日期】2010.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农业局关于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环保局、农业局关于《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布局,更好地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环保局、农业局对原《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衢政办发〔2004〕10号)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一)城镇居民区、行政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核心区;
(三)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缓冲区;
(四)水环境功能确定为I、II类水质水体的流域及上游(含支流)两侧500米范围(如两侧第一山脊线距离不足500米,则以第一山脊线为准);
(五)城镇规划区及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500米内;城镇规划区内的敏感区(居民、行政、文教科研、医疗区等)上风向1公里内;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及其它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前款第(一)、(二)项范围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其余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区)。
二、限养区范围
(一)水环境功能确定为Ⅲ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两侧 500米范围(如两侧第一山脊线距离不足500米,则以第一山脊线为准);
(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及城市环线外侧200米以内的范围;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外的区域;
(四)中、小型水库及附近区域;
(五)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六)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区域。
三、非禁限养区范围
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限养区。
四、附则
本划分方案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
本方案所称的畜禽养殖场,是指猪(25千克以上)年存栏2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区,是指猪(25千克以上)年存栏12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区。
其他种类畜禽的养殖场(区)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