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审核办法》和《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示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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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审核办法》和《江苏省司
法厅政务公示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审核办法》和《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示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审核办法》和《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示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
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真实、及时、安全,根据厅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的过程。
第三条审核的一般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厅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处对各处室提交的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呈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公开。
重要内容须经厅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公开。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文件类的政务内容,在厅办公室核稿,分管厅领导签发的同时,审核并签署公开意见。
印发文件时,应在文件末页注明“此件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字样。
第六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对不宜公开的内容擅自向社会公开,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厅政务公开工作,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切实保障公众权益,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厅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务公示是:省司法厅在制定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实施行政管理,以及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等过程中,公开决策信息,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下列事项向社会或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一)全省司法行政发展规划;
(二)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
(三)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规划中确定由本厅起草的地方司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本厅规范性文件;
(四)涉及群众利益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四条下列事项在机关内部公示:
(一)年度工作主要指标及分解情况;
(二)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事项;
(三)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政务公示采取网络公告、发放资料、公告栏展示等形式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
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
第六条各事项的公示,由承办处室提出公示建议,厅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领导批准。
重要事项的公示须经厅长办公会批准。
批准后的公示事宜以厅办公室名义实施。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公示期间,承办处室应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专线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公示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相关意见,拟定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作为提请决策的参考依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八条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