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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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厦府[1991]综13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08.06
【实施日期】1991.08.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新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1年8月6日厦府〔1991〕综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厦门市土地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现予公布实行(详见附表及说明)。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厦府办〔1990〕019号文同时废止。

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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