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死因选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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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注释有助于制定这样的附加说明。
1 中介原因的假设 2 “很不可能”/可接受的顺序 3 后遗症 4 手术 5 恶性肿瘤 6 先天性畸形 7 药物、药剂和生物制品中毒 8 暗示为可疑诊断的表达 9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例
规则3
如果按照总原则、规则1或规则2 所选择的情况明显为另一报告情况的
直接后果,不管该情况处于第Ⅰ部分 或第Ⅱ部分,均选择这个原始的情况。
I (a) (b) (c) (d)
II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例
另一情况的假定直接后果
ICD-10并没有对合理的报告顺序作出 具体的规定。 一般,临床医生在结合死者 生前病史并按照 ICD要求填写的内容均可 以被视为存在一个“合理的报告顺序”。
例
规则2
如果不存在终结于证明书上 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则 选择首先提及的情况。
I (a) (b) (c) (d)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I (a) (b) (c) (d)
肺癌 动脉硬化
使用规则2的必备条件 ➢ 第Ⅰ部分(a)行首先提及的情况不可能
由于(b)行的情况所引起。
作为根本死因,编码 K70.9。
4.报告为编码2前因时则编码到编码3
I67.2
大脑动脉粥样硬化
需要说明的编码 当报告为…初始前因时: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F03 (未特指的痴呆),
编码到
F01.-
当证明书中同时报告“大脑动脉粥样硬化”(I67.2) 和“痴呆”(F03)两种疾病,而且“大脑动脉粥样硬化”是 引起“痴呆”的最早原因, 注释则对其建立联系並把合并 后的“大脑性痴呆”作为根本死因,编码 F01。
发生在隔行:
c/d→a, d→b, …;
逆向发展:
a→b/c/d, b→c/d, …;
未结束在a行: d→c→b, c→b, …;
发生在不同部分: Ⅱ→Ⅰ。
例
总原则
总原则指出当证明书上列入不止
一个情况时,应选择单独列在第Ⅰ部
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的那个情况,只
(d)
不大可能引起死亡的情况参见第二版第二卷附录。
规则B:琐细情况_(2)
如果死亡是治疗琐细情况的一个有害 反应的结果,则选择这个有害反应。
当一个琐细情况被报告为引起任何其 他情况,则不要抛弃琐细情况, 即, 规则B 不适用。
例
规则C:联系
当选择的原因与分类中的一个 条款或与证明书上用于伴有一个或 多个其他情况时的 “用于根本死因 编码的注释” 有联系时,则编码到 联合情况。
可能引起某些肾病的原因
任何肾盂肾炎
前列腺增生或输尿管狭窄 肾炎综合征
任何链球菌感染
(猩红热、链球菌性咽喉痛等)
最可能的原发原因
任何描述为继发性的疾病 列在证明书上最可能的原发原因
常见的原发情况
其它常见的继发性情况
(如肺栓塞、褥疮和膀胱炎)
消耗性疾病(如恶性肿瘤和营养不良) 引起麻痹的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 传染病、严重损伤
I (a) xxxx 和 xxxx x
(b) xxxx 和 xxxx x
(c) xxxx
x
I (a) 脑梗死和坠积性肺炎 (b) 高血压和糖尿病 (c) 动脉硬化
使用规则1的必备条件
➢ 在证明书第Ⅰ部分的报告内容存在着 一个或多个合理的顺序;
➢ 第一个顺序的起点不一定是第Ⅰ部分 的最低一行, 但终点是第Ⅰ部分(a)行 首先提及的情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不明原因而在证明书 上报告了另一种可以归类在他处的情况时 应重新选择死因,就好象不明原因的情况 未曾报告那样,除非这些情况能够用于修 饰编码才加以考虑。
不明原因
下面的情况可以看作是不明原因: I46.9(心脏停搏,未特指);I95.9(低血压, 未特指); I99 (循环系统其他和未特指的 疾患);J96.0(急性呼吸衰竭);J96.9(呼吸 衰竭,未特指);P28.5(新生儿呼吸衰竭); R00-R94或R96-R99(症状、体征和临床与 实验室异常所见,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规则1_(1)
如果总原则不适用,但存在一个 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 告顺序,则选择该顺序的起始原因。
I (a) (b) (c) (d)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I (a) (b) (c) (d)
肺心病 肺气肿 慢支 动脉硬化
规则1_(2)
如果存在不止一个终结于首先 提及之情况的顺序,则选择第一个 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抗凝剂的假定直接后果
出血
抗凝血剂中毒或过量
然而,不应把出血看作是未提及中毒或 过量的抗凝血疗法引起的明显后果。
修饰规则
规则A:对诊断不明进行修饰 规则B:对琐细情况进行修饰 规则C:对疾病之间建立联系 规则D:对非特异诊断进行修饰 规则E:对早期晚期情况进行修饰 规则F:对晚期效应进行修饰
规则A:衰老和其他不明确情况
规则D:特异性
当选择的原因以一般性术语描述了 一种情况,而在证明书上用一个术语提 供了这个情况在部位和性质方面更精确 的信息,则优先采用这个信息更丰富的 术语。这条规则常用于当一般性术语作 为形容词去限定更精确术语时。
例
规则E:疾病的早期和晚期阶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疾病的早期阶段, 而在证明书上还报告了同一个疾病的较晚 阶段,则编码到较晚阶段。
3.伴有提及编码2则编码到编码3
F10.-
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
需要说明的编码 和行为障碍
伴有提及…: K70.- (酒精性肝病), 编码到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K70.-
当证明书中同时报告“酒精性精神障碍”(F10.-)和 “酒精性肝病”(K70.-)两种疾病, 不管其间有无顺序关 系,注释均对其建立联系並把合并后的“酒精性肝病”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I (a) (b) (c) (d)
肺心病 肺气肿 慢支
使用总原则的必备条件
➢ 在证明书第Ⅰ部分的报告内容只存在 一个合理的顺序;
➢ 这个顺序的起点总是第Ⅰ部分的最低 一行,而终点是第Ⅰ部分的(a)行。
例
选择规则
▪ 规则1:总原则不适用时使用; ▪ 规则2:总原则、规则1不适用时使用; ▪ 规则3:使用以上规则后再酌情使用。
死亡原因分类规则
顺序 (死因链的合理描述) 总原则 (首先应用的规则) 选择规则 (随后应用的选择规则) 修饰规则 (必要时可进行的修饰)
顺序
两个或多个情况前后相继排列于
第Ⅰ部分之各行上, 每个情况都是记
在其上行之另一情况可接受的原因。
I (a) (b) (c) (d)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准确地掌握和使用有关注释, 是ICD死因 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用于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
注释的基本形式
编码1
需要说明的编码
类目名称及 说明的内容
类型 1 类型 2 类型 3 类型 4
编码3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或 给予的说明
说明内容的类型
1.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2. 如果根本原因已知,则不使用
ICD-10第二卷中专门列出了一些可以 接受的“另一情况的假定直接后果”,当 证明书中存在这样的报告内容时,应该认 为是合理的报告顺序。
例
肠道传染病的假定直接后果
脱水 任何肠道传染病
HIV病的假定直接后果
·卡波西肉瘤 ·柏基特瘤 ·淋巴、造血和有关组织的任何其它
恶性肿瘤 ·A00-B19、B25-B49、B58-B64、B99
(肺炎、出血、血栓性静脉炎、栓塞、血栓形成、 败血症、心脏停搏、急性肾衰竭、异物吸入、 肺不张及肺梗死)
外科手术
除非手术是在死前四周或更早进行
引起栓塞的各种原因
任何描述或限定为“栓塞性”的疾病
静脉血栓形成、静脉炎或血栓静脉炎 瓣膜性心脏病、心房纤颤、 分娩、任何手术
从血栓形成到栓塞的地点必须存在清楚的路线。
顺序的形式和确定
·只能从第Ⅰ部分填写内容中确定是否 存在正确的顺序。
·正确顺序的形式可以是:
b→a, c→b→a, d→c→b→a, e→d→c→b→a, ……
无顺序/不接受的顺序
·第Ⅰ部分只填写一行则没有顺序;
·第Ⅰ部分填写一行以上但不符合ICD-10
对顺序的要求,则成为不接受的顺序:
发生在同一行: a→a, b→b, c→c, d→d, …;
此编码; 3. 伴有提及编码2则编码到编码3; 4. 当报告为编码2的初始前因时,
则编码到编码3。
1.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Z00-Z99 影响健康状态和与
需要说明的编码 保健机构接触的 因素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沒有新编码
由于这些编码既不是疾病编码,也不是损伤中毒及其 外部原因编码,而是属于非疾病理由来医疗机构接受某种 服务的情况,因此不能作为死亡原因报告和编码。如果发 生死亡,必须确定其疾病或损伤中毒的原因加以报告。
顺序 (死因链的合理描述) 总原则 (首先应用的规则) 选择规则 (随后应用的选择规则) 修饰规则 (必要时可进行的修饰)
两个注释
对用于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
(建立疾病之间联系的编码)
解释死亡原因记录的注释
(对填写内容的进一步整理)
注释的目的
由于在使用 ICD死因分类规则确定根本 死因和编码时,还有很多具体要求是难以用 分类规则来表达的。 为此,ICD提供了两个 详细注释以进一步规范在应用规则确定根本 死因时的做法,尽可能使各个国家和地区在 生命统计中报告的资料趋于一致。
2.如根本原因已知,则不使用此编码
F03-F09 器质性(包括症状
需要说明的编码 性)精神障碍
如果根本性躯体情况
已知的话,则不使用 没有新编码
此编码。
这些编码所代表的疾病都是更早的器质性疾病或损伤 所形成的后果,一般情况不能作为根本死因,应寻找根本 性躯体情况。如果确实无法获得更早的根本原因,也只好 以此作为死因报告。
引起贫血、营养不良等情况的疾病
继发性或未特指的贫血 营养不良、消瘦或恶病质
任何恶性肿瘤 麻痹性疾病或自理能力受到限制的
疾病: 痴呆和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任何外科情况的假定直接后果
对某一器官的手术 证明书上任何地方所报告同一器官的 任何外科情况(如恶性肿瘤或损伤)
外科手术的假定直接后果
某些手术后并发症
(如脑出血、脑血栓)
严重的呼吸器官疾病 传染病、严重损伤
影响吞咽 过程之情况
可能引起肺水肿的各种疾病
肺水肿(J81)
心脏病(包括肺原性心脏病) 影响肺实质的情况(如: 肺部感染、呼吸窘迫综合征、
高海拔及循环系中毒)
引起液体过剩的情况(如: 肾衰竭和血白蛋白减少) 影响呼吸循环的先天异常(如: 先天性肺静脉狭窄)
本规则不适用于一个慢性型被报告为 由于一个急性型所引起的情况,除非在分 类中对此效应给予了特殊的说明。
例
规则F:后遗症
当选择的原因是在本分类中提供有 独立的…的后遗症类目的某种情况的早 期形式,而且有证据表明死亡是由于这 种情况的残余影响所致而不是在它的活 动期,则编码到适当的…的后遗症类目。
例
死亡原因分类规则
(不包括:肺动脉栓塞)
心房纤颤
心脏病的假定直接后果
心力衰竭(I50.-)和 未特指的心脏病(I51.9)
其它心脏病
酒精依赖的假定直接后果
未特指的大叶性肺炎(J18.1) 酒精依赖(F10.2)
可能引起肺炎的各种疾病
多数肺炎
肺炎
少数肺炎
免疫系统受损
消耗性疾病
(如恶性肿瘤和营养不良)
引起麻痹的疾病
或J12-J18的任何感染性疾病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
脑损害的假定直接后果
未提及具体原因的痴呆
典型的涉及不可逆脑损害之情况
然而,当已知具体原因时,应把可能导致不可逆 脑损害之唯一的情况接受为痴呆的原因,即使不可 逆脑损害不是该情况的典型特征也应如此。
心房纤颤的假定直接后果
全身循环系统的动脉栓塞
1. 注释内容:第二卷第36-46页; 2. 编码之间联系的总结:
第二卷47-50页。
例
对用于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
注释的基本形式
编码1
需要说明的编码
类目名称及 说明的内容
类型 1 类型 2 类型 3 类型 4
编码3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或 给予的说明
解释死亡原因记录的注释
上述规则常常应用于确定基本死亡报表中 的根本死亡原因。每个国家都需要根据本国 医学证明书的质量和完善程度去充实这些规 则。
非不明原因
注意 R95 (婴儿猝死综合征)不被看作 是不明原因。
如果报告在证明书上的所有其他情况 都是不明原因或琐细情况,则不再重新选 择死因,即,不应用规则A。
例
规则B:琐细情况_(1)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不大可能引起 死亡的琐细情况,而又报告了一个更严 重的情况 ( 除了不明原因或另一个琐细 情况以外的任何情况), 则重新选择根本 原因,就好象琐细情况未曾报告那样。
1 中介原因的假设 2 “很不可能”/可接受的顺序 3 后遗症 4 手术 5 恶性肿瘤 6 先天性畸形 7 药物、药剂和生物制品中毒 8 暗示为可疑诊断的表达 9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例
规则3
如果按照总原则、规则1或规则2 所选择的情况明显为另一报告情况的
直接后果,不管该情况处于第Ⅰ部分 或第Ⅱ部分,均选择这个原始的情况。
I (a) (b) (c) (d)
II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例
另一情况的假定直接后果
ICD-10并没有对合理的报告顺序作出 具体的规定。 一般,临床医生在结合死者 生前病史并按照 ICD要求填写的内容均可 以被视为存在一个“合理的报告顺序”。
例
规则2
如果不存在终结于证明书上 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则 选择首先提及的情况。
I (a) (b) (c) (d)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I (a) (b) (c) (d)
肺癌 动脉硬化
使用规则2的必备条件 ➢ 第Ⅰ部分(a)行首先提及的情况不可能
由于(b)行的情况所引起。
作为根本死因,编码 K70.9。
4.报告为编码2前因时则编码到编码3
I67.2
大脑动脉粥样硬化
需要说明的编码 当报告为…初始前因时: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F03 (未特指的痴呆),
编码到
F01.-
当证明书中同时报告“大脑动脉粥样硬化”(I67.2) 和“痴呆”(F03)两种疾病,而且“大脑动脉粥样硬化”是 引起“痴呆”的最早原因, 注释则对其建立联系並把合并 后的“大脑性痴呆”作为根本死因,编码 F01。
发生在隔行:
c/d→a, d→b, …;
逆向发展:
a→b/c/d, b→c/d, …;
未结束在a行: d→c→b, c→b, …;
发生在不同部分: Ⅱ→Ⅰ。
例
总原则
总原则指出当证明书上列入不止
一个情况时,应选择单独列在第Ⅰ部
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的那个情况,只
(d)
不大可能引起死亡的情况参见第二版第二卷附录。
规则B:琐细情况_(2)
如果死亡是治疗琐细情况的一个有害 反应的结果,则选择这个有害反应。
当一个琐细情况被报告为引起任何其 他情况,则不要抛弃琐细情况, 即, 规则B 不适用。
例
规则C:联系
当选择的原因与分类中的一个 条款或与证明书上用于伴有一个或 多个其他情况时的 “用于根本死因 编码的注释” 有联系时,则编码到 联合情况。
可能引起某些肾病的原因
任何肾盂肾炎
前列腺增生或输尿管狭窄 肾炎综合征
任何链球菌感染
(猩红热、链球菌性咽喉痛等)
最可能的原发原因
任何描述为继发性的疾病 列在证明书上最可能的原发原因
常见的原发情况
其它常见的继发性情况
(如肺栓塞、褥疮和膀胱炎)
消耗性疾病(如恶性肿瘤和营养不良) 引起麻痹的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 传染病、严重损伤
I (a) xxxx 和 xxxx x
(b) xxxx 和 xxxx x
(c) xxxx
x
I (a) 脑梗死和坠积性肺炎 (b) 高血压和糖尿病 (c) 动脉硬化
使用规则1的必备条件
➢ 在证明书第Ⅰ部分的报告内容存在着 一个或多个合理的顺序;
➢ 第一个顺序的起点不一定是第Ⅰ部分 的最低一行, 但终点是第Ⅰ部分(a)行 首先提及的情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不明原因而在证明书 上报告了另一种可以归类在他处的情况时 应重新选择死因,就好象不明原因的情况 未曾报告那样,除非这些情况能够用于修 饰编码才加以考虑。
不明原因
下面的情况可以看作是不明原因: I46.9(心脏停搏,未特指);I95.9(低血压, 未特指); I99 (循环系统其他和未特指的 疾患);J96.0(急性呼吸衰竭);J96.9(呼吸 衰竭,未特指);P28.5(新生儿呼吸衰竭); R00-R94或R96-R99(症状、体征和临床与 实验室异常所见,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规则1_(1)
如果总原则不适用,但存在一个 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 告顺序,则选择该顺序的起始原因。
I (a) (b) (c) (d)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I (a) (b) (c) (d)
肺心病 肺气肿 慢支 动脉硬化
规则1_(2)
如果存在不止一个终结于首先 提及之情况的顺序,则选择第一个 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抗凝剂的假定直接后果
出血
抗凝血剂中毒或过量
然而,不应把出血看作是未提及中毒或 过量的抗凝血疗法引起的明显后果。
修饰规则
规则A:对诊断不明进行修饰 规则B:对琐细情况进行修饰 规则C:对疾病之间建立联系 规则D:对非特异诊断进行修饰 规则E:对早期晚期情况进行修饰 规则F:对晚期效应进行修饰
规则A:衰老和其他不明确情况
规则D:特异性
当选择的原因以一般性术语描述了 一种情况,而在证明书上用一个术语提 供了这个情况在部位和性质方面更精确 的信息,则优先采用这个信息更丰富的 术语。这条规则常用于当一般性术语作 为形容词去限定更精确术语时。
例
规则E:疾病的早期和晚期阶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疾病的早期阶段, 而在证明书上还报告了同一个疾病的较晚 阶段,则编码到较晚阶段。
3.伴有提及编码2则编码到编码3
F10.-
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
需要说明的编码 和行为障碍
伴有提及…: K70.- (酒精性肝病), 编码到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K70.-
当证明书中同时报告“酒精性精神障碍”(F10.-)和 “酒精性肝病”(K70.-)两种疾病, 不管其间有无顺序关 系,注释均对其建立联系並把合并后的“酒精性肝病”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I (a) (b) (c) (d)
肺心病 肺气肿 慢支
使用总原则的必备条件
➢ 在证明书第Ⅰ部分的报告内容只存在 一个合理的顺序;
➢ 这个顺序的起点总是第Ⅰ部分的最低 一行,而终点是第Ⅰ部分的(a)行。
例
选择规则
▪ 规则1:总原则不适用时使用; ▪ 规则2:总原则、规则1不适用时使用; ▪ 规则3:使用以上规则后再酌情使用。
死亡原因分类规则
顺序 (死因链的合理描述) 总原则 (首先应用的规则) 选择规则 (随后应用的选择规则) 修饰规则 (必要时可进行的修饰)
顺序
两个或多个情况前后相继排列于
第Ⅰ部分之各行上, 每个情况都是记
在其上行之另一情况可接受的原因。
I (a) (b) (c) (d)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准确地掌握和使用有关注释, 是ICD死因 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用于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
注释的基本形式
编码1
需要说明的编码
类目名称及 说明的内容
类型 1 类型 2 类型 3 类型 4
编码3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或 给予的说明
说明内容的类型
1.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2. 如果根本原因已知,则不使用
ICD-10第二卷中专门列出了一些可以 接受的“另一情况的假定直接后果”,当 证明书中存在这样的报告内容时,应该认 为是合理的报告顺序。
例
肠道传染病的假定直接后果
脱水 任何肠道传染病
HIV病的假定直接后果
·卡波西肉瘤 ·柏基特瘤 ·淋巴、造血和有关组织的任何其它
恶性肿瘤 ·A00-B19、B25-B49、B58-B64、B99
(肺炎、出血、血栓性静脉炎、栓塞、血栓形成、 败血症、心脏停搏、急性肾衰竭、异物吸入、 肺不张及肺梗死)
外科手术
除非手术是在死前四周或更早进行
引起栓塞的各种原因
任何描述或限定为“栓塞性”的疾病
静脉血栓形成、静脉炎或血栓静脉炎 瓣膜性心脏病、心房纤颤、 分娩、任何手术
从血栓形成到栓塞的地点必须存在清楚的路线。
顺序的形式和确定
·只能从第Ⅰ部分填写内容中确定是否 存在正确的顺序。
·正确顺序的形式可以是:
b→a, c→b→a, d→c→b→a, e→d→c→b→a, ……
无顺序/不接受的顺序
·第Ⅰ部分只填写一行则没有顺序;
·第Ⅰ部分填写一行以上但不符合ICD-10
对顺序的要求,则成为不接受的顺序:
发生在同一行: a→a, b→b, c→c, d→d, …;
此编码; 3. 伴有提及编码2则编码到编码3; 4. 当报告为编码2的初始前因时,
则编码到编码3。
1.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Z00-Z99 影响健康状态和与
需要说明的编码 保健机构接触的 因素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沒有新编码
由于这些编码既不是疾病编码,也不是损伤中毒及其 外部原因编码,而是属于非疾病理由来医疗机构接受某种 服务的情况,因此不能作为死亡原因报告和编码。如果发 生死亡,必须确定其疾病或损伤中毒的原因加以报告。
顺序 (死因链的合理描述) 总原则 (首先应用的规则) 选择规则 (随后应用的选择规则) 修饰规则 (必要时可进行的修饰)
两个注释
对用于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
(建立疾病之间联系的编码)
解释死亡原因记录的注释
(对填写内容的进一步整理)
注释的目的
由于在使用 ICD死因分类规则确定根本 死因和编码时,还有很多具体要求是难以用 分类规则来表达的。 为此,ICD提供了两个 详细注释以进一步规范在应用规则确定根本 死因时的做法,尽可能使各个国家和地区在 生命统计中报告的资料趋于一致。
2.如根本原因已知,则不使用此编码
F03-F09 器质性(包括症状
需要说明的编码 性)精神障碍
如果根本性躯体情况
已知的话,则不使用 没有新编码
此编码。
这些编码所代表的疾病都是更早的器质性疾病或损伤 所形成的后果,一般情况不能作为根本死因,应寻找根本 性躯体情况。如果确实无法获得更早的根本原因,也只好 以此作为死因报告。
引起贫血、营养不良等情况的疾病
继发性或未特指的贫血 营养不良、消瘦或恶病质
任何恶性肿瘤 麻痹性疾病或自理能力受到限制的
疾病: 痴呆和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任何外科情况的假定直接后果
对某一器官的手术 证明书上任何地方所报告同一器官的 任何外科情况(如恶性肿瘤或损伤)
外科手术的假定直接后果
某些手术后并发症
(如脑出血、脑血栓)
严重的呼吸器官疾病 传染病、严重损伤
影响吞咽 过程之情况
可能引起肺水肿的各种疾病
肺水肿(J81)
心脏病(包括肺原性心脏病) 影响肺实质的情况(如: 肺部感染、呼吸窘迫综合征、
高海拔及循环系中毒)
引起液体过剩的情况(如: 肾衰竭和血白蛋白减少) 影响呼吸循环的先天异常(如: 先天性肺静脉狭窄)
本规则不适用于一个慢性型被报告为 由于一个急性型所引起的情况,除非在分 类中对此效应给予了特殊的说明。
例
规则F:后遗症
当选择的原因是在本分类中提供有 独立的…的后遗症类目的某种情况的早 期形式,而且有证据表明死亡是由于这 种情况的残余影响所致而不是在它的活 动期,则编码到适当的…的后遗症类目。
例
死亡原因分类规则
(不包括:肺动脉栓塞)
心房纤颤
心脏病的假定直接后果
心力衰竭(I50.-)和 未特指的心脏病(I51.9)
其它心脏病
酒精依赖的假定直接后果
未特指的大叶性肺炎(J18.1) 酒精依赖(F10.2)
可能引起肺炎的各种疾病
多数肺炎
肺炎
少数肺炎
免疫系统受损
消耗性疾病
(如恶性肿瘤和营养不良)
引起麻痹的疾病
或J12-J18的任何感染性疾病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
脑损害的假定直接后果
未提及具体原因的痴呆
典型的涉及不可逆脑损害之情况
然而,当已知具体原因时,应把可能导致不可逆 脑损害之唯一的情况接受为痴呆的原因,即使不可 逆脑损害不是该情况的典型特征也应如此。
心房纤颤的假定直接后果
全身循环系统的动脉栓塞
1. 注释内容:第二卷第36-46页; 2. 编码之间联系的总结:
第二卷47-50页。
例
对用于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
注释的基本形式
编码1
需要说明的编码
类目名称及 说明的内容
类型 1 类型 2 类型 3 类型 4
编码3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或 给予的说明
解释死亡原因记录的注释
上述规则常常应用于确定基本死亡报表中 的根本死亡原因。每个国家都需要根据本国 医学证明书的质量和完善程度去充实这些规 则。
非不明原因
注意 R95 (婴儿猝死综合征)不被看作 是不明原因。
如果报告在证明书上的所有其他情况 都是不明原因或琐细情况,则不再重新选 择死因,即,不应用规则A。
例
规则B:琐细情况_(1)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不大可能引起 死亡的琐细情况,而又报告了一个更严 重的情况 ( 除了不明原因或另一个琐细 情况以外的任何情况), 则重新选择根本 原因,就好象琐细情况未曾报告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