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申请和血样采集送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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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申请和血样采集送检制度
1.输血前,经治执业医师应向受血者或家属告知与输血有关的风险,受血者或家属同意后,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方可申请输血。
2.输血申请。
由经治执业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和《配血试验报告单》(或输血记录单),由主治执业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不超过3天)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3.标本采集。
医务人员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贴有标签的试管,入病房当面核对(对神志不清或小孩由直系亲属证实)受血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等,无误后方可采集血样,血液采集后立即放入有惟一标识的试管中,加盖。
4.标本交接。
血标本由专人送输血科(血库),交接时,双方逐项核对,一切无误后双方签字接收。
并在《标本接收登记本》上及时记录受血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床号、住院号、申请医师、抽血者、送血者及标本送达时间等。
5.标本收到后,立即对标本进行ABO和Rh血型鉴定,ABO血型应用试管法作正反定型,并记录。
如果是急诊输血应立即配血,如果是择期手术者,将配血单与标本一起及时放入2~60C冰箱保存,备用。
6.患者输血后需再次输血时,重新采集血标本再配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