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管理办法修订版DOC3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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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和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北京市教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安监发〔2010〕1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社区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社区建设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安全社区建设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社区促委会)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市政容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社会办、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全市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社区建设规划,负责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审定,协调相关部门全面落实本市安全社区建设任务。

安全社区促委会可适时吸纳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为成员单位,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条安全社区促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宣教中心),北京市安全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其中,
宣教中心负责联系安全社区促委会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安全社区建设管理工作;促进会在宣教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安全社区建设标准制定、申请受理、现场评定、证后管理、业务培训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社区建设以“普遍号召,鼓励申请,政府支持”为原则。

安全社区促委会办公室应于每年制定安全社区建设工作计划,加强对申报单位的工作指导,不断提高安全社区建设质量。

第二章安全社区的申报与备案
第五条安全社区以街道、乡镇或工业园区为建设单元,街道为建设重点单位。

原则上乡镇基层社区数达到本辖区基层社区(村)总数的40%以上方可申请创建。

第六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社区,应填写《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创建申请表》,并附《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方案》(含安全社区建设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由区安全监管局审核后,送交促进会。

促进会应当在收到社区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审核通过的,促进会寄发《北京市安全社区备案申请回执表》。

审核未通过,则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

申报单位安全社区建设的启动时间以备案申请回执注明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启动安全社区建设,并留有档案,评定时可查阅追溯。

促进会对申报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有充足人力物力基础、能够满足建设工作要求的申报单位列为重点推动和指导对象;其他暂不成熟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可列入储备库。

列入储备库的单位可参与安全社区建设理论与实践培训,条件成熟时再开始建设。

第八条对列为重点推动和指导对象的单位,开展社区安全风险诊断分析,确定社区安全风险,策划和组织实施安全促进项目。

第九条申报全国安全社区和国际安全社区的单位,须取得市级安全社区命名,并经市安全社区促委会办公室同意,方能申报、备案和启动。

第三章安全社区建设
第十条申报单位的安全社区建设应以《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评定标准(修订版)》为依据。

促进会根据全市安全社区建设进展情况,组织专家到基层指导安全社区建设,开展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的所有基层社区应策划实施安全生产、交通、消防、治安、燃气安全促进项目,其他促进项
目要根据单位安全风险诊断的问题来开展,各促进项目要在条件较为成熟的基层社区作为核心社区开展示范建设,并逐步扩大覆盖面。

第十二条各个申请创建单位应向社会及基层社区公示安全社区促进项目,引导辖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应有社区居民监督其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申请创建单位的安全社区建设满一年时,须提交《安全社区建设中期工作报告》,汇报其组织机构搭建、资源整合、全员参与及安全促进项目的策划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各区安全监管局应对辖区内各申请创建单位的安全社区创建情况及进度进行把握,对安全社区促进项目的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抽查。

第四章报告审查
第十五条申请创建单位向北京市安全文化促进会提出评定申请时,须符合《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评定标准(修订版)》中规定的申请评定前的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安全社区评定工作主要包括报告审查、现场评定和综合评审三个环节。

凡符合评定申请条件的社区,应填写《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评定申请表》,经社区所在区安全监管局审核同意,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后,向促进会提出
评定申请。

同时提交《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报告》,对其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按照《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评定标准(修订版)》规定的安全社区建设机构与职责、信息交流和全员参与、社区安全诊断等十要素详细报告。

第十七条促进会在收到社区申请评定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评定单位。

申请评定单位须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工作报告直至报告审查合格。

第十八条报告审查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促进会派出现场评定组进行现场评定。

评定组通常由3-7人组成,每个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定工作周期为两天。

第五章现场评定
第十九条促进会根据《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评定标准》(修订版)组织考评和审定,每年评定一至两次,原则上为每年的5月和9月。

第二十条参加现场评定人员的条件:
(一)熟悉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社区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
(二)熟悉安全或安全社区建设等方面的知识;
(三)有较丰富的安全社区工作经验和经历;
(四)与申请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五)必须是促进会聘用的专家成员。

第二十一条安全社区评定组组长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安全专家或具有丰富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现场评定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定组长对现场评定工作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二条促进会可以根据申请评定单位的不同情况聘用安全生产、消防、交通、治安、燃气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专项安全社区促进项目的评定。

第二十三条现场评定按照首次会议、现场考察和末次会议的规定程序进行。

申请评定单位的领导机构成员和主要工作人员须参加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定组长主持会议,介绍评定程序;
(二)评定组宣读《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现场评定工作规范》;
(三)申请评定单位详细介绍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情况;
(四)评定组对工作报告介绍的内容和申请评定单位进行交流。

第二十四条首次会议结束后,评定组分成2-3评定小组,采用推荐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安全社区评定点进行现场考察。

考察的方式为听取介绍、交流问询、查阅档案、
随机访谈、现场查看等。

随机抽取的评定点不应少于50%,覆盖的基层社区数量不应少于50%。

评定小组应了解每个评定点的安全工作情况,验证安全促进项目效果,并填写《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评定现场考察记录表》,记录现场评定工作情况和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申请单位每个评定小组应派一名联络员进行引导,并积极协调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评定小组还应重点对安全社区创建档案进行查看,主要是对安全社区建设及各个工作组的工作痕迹进行查看,确认申请单位开展的安全促进工作是否属实,必要时可开展补充评定。

第二十五条现场考察工作结束后,评定组应当召开内部审议会议,对申请评定单位的安全社区建设情况进行合议,并依据《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评定标准(修订版)》进行打分,并填写《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现场评定反馈表》。

第二十六条申请评定单位领导机构成员和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评定组向申请单位反馈评定开展情况,评价安全社区建设的成绩和不足,提出纠正意见和预防措施。

评定组根据评定情况选择给出评定的现场评定意见:
(一)现场评定通过,可以提交综审会;
(二)3个月或6个月整改期再验收或提交整改报告,验收合格后提交综审会;
(三)评定不通过,需重新提交评定申请后再次评定。

第二十七条评定组完成现场评定工作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促进会提交《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评定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现场评定结论为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整改报告》以及修改后的《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报告》至促进会。

第六章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安全社区现场评定结束后,促进会应当召开安全社区综审会。

会议主要由负责评定的专家组长、部分专家以及宣教中心、促进会的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综审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专家对自己负责的安全社区现场评定结果进行汇报,重点介绍社区创建特色亮点、不足及整改情况,并提出是否推荐通过评定的意见。

(二)综审会专家组应就介绍的情况进行讨论,给出该社区是否通过的最终意见,并在《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综审意见表》上签字,综审会情况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留存。

第三十一条评定结果报市安全社区促委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后,报经市安全监管局局务会审议同意后命名并授牌。

第七章证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已命名的北京市安全社区应按照建设计划,推动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成果的交流和共享,不断提高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覆盖面。

第三十三条获得“市级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促进会递交《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安全社区工作总结和本年度持续改进计划。

第三十四条市安全社区促委会办公室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已获得命名的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市级安全社区”称号有效期五年。

期满前三个月,持证社区应向促进会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交《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复评申请表》和《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复评工作报告》,由促进会委托评定组进行现场评定。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社区促委会办公室撤销“北京市安全社区”称号,予以摘牌并通告:(一)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社会治安事故超过当地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安全事件的;
(二)连续两年不提交安全社区年度工作报告的;
(三)抽查发现不能满足安全社区建设基本条件的;
(四)到期未提出复评申请、复评不合格或未落实复评整改意见的;
(五)被查出申报、建设、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它应当撤销“北京市安全社区”称号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被撤销“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十八条“全国安全社区”的证后管理依照全国安全社区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创建申请表
填表说明:
1.“单位构成”指启动安全社区建设的单位所辖基层单位社区或村的个数。

2.“总人口”应是辖区流动人口、常住人口之和。

3.“安全机构或人员情况”指负责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机构。

4.启动时间以市安全文化促进会书面批复时间为准,启动方式不限,如举行启动仪式、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均可。

(注:此表为申请安全社区创建前填写)
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评定申请表
填表说明:
1.请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3.《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管理办法(修订版)》第十六条要求,以街镇为单位的社区须经社区所在区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向市安全文化促进会提出评定申请。

4.凡是标注“其他”的请注明。

5.安全社区启动应以市安全文化促进会书面批复时间起算。

6.社区构成指下辖部门,如街、镇下辖6个社区,5个村等。

7.连续两年的事故和伤害情况包括两个方面:
①按政府职能部门要求进行的事故与伤害统计,分别描述生产、交通、火灾和社会治安方面的事故和伤害情况,包括指标数与实际数(没有指标的请直接描述实际情况)。

②运用其他伤害监测方法(如伤害调查、医疗监测等)得到的其他伤害情况。

8.如有需要说明的可另加附页。

9.连续两年指自申请评定时间倒推两年。

(注:此表为申请评定前填写)
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评定现场考察记录表申请单位:日期:
评定类型:□初评□第()次抽查□复评
记录人:
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现场评定反馈表申请单位:日期:
评定组组长:申请单位负责人:
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评定工作报告
申请单位:
评定类型:
评定日期:
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综审意见表
日期:
评定专家:
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复评申请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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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评分准则
一、一级指标中的“申请评定前的基本条件”,是指创建单位申请市级安全社区评定的前提条件。

二、其余10项一级指标,48项二级指标,总分100分,最小评分单元为0.5分。

每项二级指标评分标准共分为:有无此项内容、有无证据、有无效果三部分。

对48项二级指标相关内容有创新且效果显著的,可加1分,但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10分。

判定标准如下:
(一)总分80分(含80分)及以上,且各二级指标均不为0分的,该次评定通过;
(二)总分70分(含70分)及以上,且各二级指标均不为0分的,可申请在要求的时间内整改而延续该次评定;
(三)总分低于70分,或某二级指标为0分的,该次评定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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