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府[20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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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正文:
----------------------------------------------------------------------------------------------------------------------------------------------------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韶府〔201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现就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的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并接受该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2个;
(二)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四)在韶设立的总部企业,其当年税收收入在韶关市本级地方分成部分同比增长200万元以上。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需提交的材料、程序和相关责任
(一)总部企业认定。

在我市浈江区、武江区、莞韶产业转移园设立的企业,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认定后报韶关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复核。

在我市浈江区、武江区、莞韶产业转移园以外的县(市、区)设立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认定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后报韶关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表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证明,财政部门出具企业当年税收在韶关市本级地方分成同比增长200万元以上的相关证明文件;
4.企业5年内注册地不离开本市的承诺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三)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有关单位提出认定总部企业的申请。

2.初步审核。

浈江区、武江区和莞韶产业园管委会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组织审核,初步认定后,报韶关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3.讨论确定。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成员会议,对浈江区、武江区和莞韶产业转移园管委会提请认定的并通过复核的企业名单进行讨论确定,并对确定的总部企业出具认定文件。

4.兑现奖励。

浈江区、武江区或莞韶产业园管委会凭韶关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认定文件,兑现有关奖励。

在其它县(市、区)的企业申报程序,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制定。

(四)相关责任。

提供证明资料、数据的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部门有权核查申报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同时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责令其退回所得奖励和补贴。

三、优惠政策
(一)纳税奖励。

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暂定连续五年给予其当年税收收入在韶关市本级地方分成增长部分的50%的奖励;为扶持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发展外地业务,暂定连续五年给予当年税收收入在韶关市本级地方分成增长部分中非本地产生的税收的50%的奖励。

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直接受益(总部企业当年在韶关市本级税收收入的地方分成的增长部分)的50%返回浈江区、武江区和莞韶产业园管委会,浈江区、武江区和莞韶产业园管委会再将其直接受益(总部经济在当地的留成)的50%,一并由其兑现奖励给总部企业,
由总部企业奖励其公司高管和进行技术创新、人才培训等。

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二)加强总部企业用地规划,保障用地指标及排污总量指标。

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集聚情况统筹布局各类总部经济基地,做好总部企业发展规划。

在武江区(芙蓉新区)、浈江区和莞韶产业园各规划一个总部经济集聚发展区。

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用地规划,要将总部企业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依法优先保障总部企业用地。

市环保局要在年度污染减排计划中消化总部企业新增排污量,保障总部企业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三)鼓励总部企业技术创新。

总部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四)加大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为我市总部企业开展人才培训、人才认定和测评等服务。

总部企业接收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

(五)实施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单列服务。

对总部企业的重点人才,实行单列服务,包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及时办理引进手续,并协助解决配偶就业问题;公安机关对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并可在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入户;对不愿意改变国籍、户籍、外国永久居留权或港、澳、台籍的,可采取柔性流动方式,申领《广东省居住证》并享受相应待遇;帮助符合条件需要长期在我市居留的外籍重点人才申办1-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手续,为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

(六)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代办总部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年检等事项,实施并联审批、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建立总部企业服务承诺制。

(七)优化政务服务。

外经贸、工商、质监、外汇管理等部门对总部企业的设立登记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快速办结,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前置审批条件。

税务部门对总部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预约服务、个性化纳税辅导等优质服务措施,主动、及时、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将总部企业重大项目列入市政府绿色通道服务范围。

总部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优先统筹安排。

市外经贸局要协调海关为总部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

四、建立组织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好浈江区、武江区、莞韶产业园总部企业的认定、奖励和补贴办法以及总部经济发展具体措施,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为总部企业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五、附则
(韶府[2011]41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2011年制订的《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号)、《韶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韶府办[2011]105号)同时废止。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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