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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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办法(试行)
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办法(试行)
(2006年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工程建设“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落实国家《质量兴业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引导和激励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推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争创优质工程及评选活动。
奖名为: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下称“飞天奖”)。
第二条“飞天奖”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水平的荣誉奖。
在“飞天奖”中优中选优,精选出“飞天金奖”作为最高荣誉奖。
“飞天奖”的评选工作由甘肃省建筑业联合会(下称省建联)组织实施。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建工程,符合条件的,均可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
申报可以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主承建与施工参建单位共同申报两类。
工程主承建企业在申报当年及前一年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受到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暂不允许申报。
第四条“飞天奖”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审,省建设厅核准,省建联发文公布,并颁发获奖证书(有效期两年)和奖像(牌)。
获“飞天奖”的申报单位及参建单位由省建设厅发文表彰。
第五条“飞天奖”(含“飞天金奖”,下同)每年评选一次。
已获“飞天金奖”工程中符合鲁班奖评选条件的,由省建联筛选,拟订推荐方案(名单),报省厅领导同意,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参加鲁班奖评选。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六条申报“飞天奖”的工程除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法规外,尚应:
(一)工程应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生产)检验。
正常情况下,申报的工程应是申报当年的前年6月1日至上一年9月30日之间竣工的工程;
(二)工程类别及其最小建设规模符合附件1的规定。
边远县城的建设规模可以适当放宽。
(三)住宅小区工程应以整个小区或分期组团申报,且小区或组团的公共设施基本配套,已具备入住条件,入住率在50%以上。
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
(一)我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建的工程。
(二)国外及特别行政区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建的工程或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三)施工后工程全部或大部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四)上年参加过“飞天奖”评审、未通过的工程。
(五)有结构安全隐患或严重功能缺陷的工程或明显存在违
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工程。
(六)违反建设部218号公告使用了限制使用技术和禁止
使用技术的工程。
(七)保密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飞天奖”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证明工程遵守了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法规的各项手续、文件、资料,齐全、有效。
(二)设计(工业项目包括土建和生产工艺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施工过程中没有违规修改施工图的问题。
“飞天金奖”工程尚应获得省厅组织评选的优秀设计奖。
(三)事先制定了争创“飞天奖”质量目标和规(策)划,并在主体结构施工前进行了预申报备案(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
(四)竣工实体质量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和市(州)领先水平。
工程采用的特殊技术研制开发、编写审定了企业(及其以上)级工法。
(五)结构施工过程控制和实体质量达省内一流水平。
(六)施工质量证明、控制、管理、检测和验收资料齐全准确、真实。
(七)工程施工使用建设部218号公告的推广应用技术,兰内工程不少于6项,兰外工程不少于3项。
(八)工程及施工有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措施和效果。
民用建筑尚应节能设计符标或节能效果显著。
第四章申报评审程序
第九条企业正式填写申报表(格式见附件3)并征得各参建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同意签认以及市(州)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推荐后,向省建联申报。
第十条提交整套申报资料(内容详见附件4)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省建联秘书处进行申报资料初审,对初审符合要求的列入工程复查名单。
第十二条工程复查分先期抽查和正式复查两种。
先期抽查在预申报备案的基础上,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由省、市(州)建协(联)或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按省建联制订的细则随机进行,并做详细记录;正式复查由省建联统一组织技术专家复查组,按复查名单赴现场实地检查。
第十三条复查通过的工程,由复查组写出复查报告,提请评委会评审。
第十四条评委会由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专家,分别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评审委员(下称评委)组成评委会,到会人数达应到人数的2/3会议有效。
到会人数50%(含)以上同意为评审通过。
第十五条公示及上报核准。
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飞天奖”工程名单,在有关媒体或建设网(或省建联网页)上公示十四天,无异议后报省建设厅核准、由省建联公布。
第五章申报、复查、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申报推荐“飞天奖”必须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如有违反经查实,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全省直至撤销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复查成员、评委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廉洁秉公办事,违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直至撤销复查成员或评委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已获“飞天奖”工程在有效期内,发现较大质量问题和隐患的,由省建联组织专家鉴定,并有权在请示省厅领导同意后做出撤销其“飞天奖”称号的决定。
第十八条企业对获得“飞天奖”有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还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并在评选先进和晋升职称职务中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原省建设厅甘建建[2001]136号文印发的《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办法》(经请示省厅领导同意)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