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工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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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
工作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京地税征[1998]47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10.22
【实施日期】1998.10.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处理
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工作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8]474号1998年10月22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会[1998]30号《关于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会议纪要》精神。

由市纪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联合组成北京市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负责审查批复全市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项目。

各区、县将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非农业建设违法用
地建设项目的清查工作,其中包括有关违法项目的基本情况、纳税核定、税款结算、缓交税款等批复事宜。

为配合此次清查、处理本市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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