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娟、刘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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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娟、刘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3
【案件字号】(2020)辽13民终2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玉华汪江姜永涛
【审理法官】刘玉华汪江姜永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丽娟;刘立群;周立军;辽宁文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国恒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丽娟刘立群周立军辽宁文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国恒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丽娟刘立群周立军
【当事人-公司】辽宁文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国恒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静波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静波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静波
【代理律所】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丽娟;刘立群;周立军;辽宁文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国恒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周立军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了上诉费用,原审未向其他当事人送达周立军上诉状,上诉时移送案件材料中也没有周立军上诉相关材料,诉讼程序存有瑕疵。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周立军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了上诉费用,原审未向其他当事人送达周立军上诉状,上诉时移送案件材料中也没有周立军上诉相关材料,诉讼程序存有瑕疵。

周立军二审主张案涉借款存在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情形,重审时应结合有关证据予以审查。

本案包含民间借贷和代位权求偿两个法律关系,重审应结合案件实际审理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审查刘丽娟主张的代位权之讼是否符合条件。

此外,原审刘丽娟主张周立军系借用辽宁文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资质承建朝阳国恒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发包的工程,周立军及辽宁文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审时均未提出异议,但辽宁文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时对此事实予以否认,本案重审时应结合全案证据情况及代位权之讼的审理走向,审慎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程序存有瑕疵,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双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2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丽娟、刘立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56予以退回;上诉人周立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55予以退回;上诉人辽宁文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
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55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7 09:27:38
刘丽娟、刘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民终25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群。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立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文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清风岭镇长在营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道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波,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朝阳国恒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某某。

法定代表人:马英娜,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丽娟、刘立群与上诉人周立军、上诉人辽宁文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朝阳国恒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2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周立军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了上诉费用,原审未向其他当事人送达周立军上诉状,上诉时移送案件材料中也没有周立军上诉相关材料,诉讼程序存有瑕疵。

周立军二审主张案涉借款存在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情形,重审时应结合有关证据予以审查。

本案包含民间借贷和代位权求偿两个法律关系,重审应结合案件实际审理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审查刘丽娟主张的代位权之讼是否符合条件。

此外,原审刘丽娟主张周立军系借用辽宁文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资质承建朝阳国恒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发包的工程,周立军及辽宁文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审时均未提出异议,但辽宁文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时对此事实予以否认,本案重审时应结合全案证据情况及代位权之讼的审理走向,审慎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程序存有瑕疵,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双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2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丽娟、刘立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56予以退回;上诉人周立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55予以退回;上诉人辽宁文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55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刘玉华
审判员汪江
审判员姜永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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