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扬奖励细则(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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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扬奖励细则(精选19篇)
表扬奖励细则篇1
为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志愿活动,传播志愿精神,构建和谐单位,现制定志愿服务表扬奖励措施。

具体细则如下:
1.每年年底志愿者按活动小时数进行排名,前6名者可参与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

2.排名前1者获得“志愿服务之星”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品,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5分;排名第2至第3者获得“志愿服务标兵”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3分;排名4至6者获得“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1分。

3.在各项志愿活动中表现突出、发挥重要组织作用的个人,按照志愿服务小时数排名,前2名获得“志愿楷模”荣誉称号。

颁发奖状和奖品,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5分。

志愿者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奉献个人时间、精力的人。

以上奖励措施旨在让各位能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志愿者活动中,希望每一位志愿者都能够用真心帮助他人。

表扬奖励细则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使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京办发[1993]2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依照国家人事部要充分发挥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职能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各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要严加控制的精神进行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是指以市属各部、委、办、局、群众团体名义,在全市业务对口单位或全市范围进行的评选、表彰奖励。

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及比例
第四条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应限于本系统影响较大的综合性工作
事项。

主办单位对本系统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要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原则上只能设置集体、个人奖各一项。

避免相同或相近表彰奖励项目的重复设置。

第五条市系统表彰奖励项目一般分为常设和非常设两种。

常设项目有明确的表彰奖励周期,每个周期的间隔原则上不得低于两年。

非常设项目不具有评选表彰的连续性,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市系统表彰奖励的种类一般分为集体、个人两种。

先进集体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百分之三,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先进个人可根据各系统的实际人数,分别按以下评选比例掌握:3千人以下的控制在千分之一以内;
3千人至5千人的控制在千分之八以内;
5千人至2万人的控制在千分之六以内;
2万至5万人的控制在百分之四以内;
5万人以上的控制在千分之二以内;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凡需在全市进行系统表彰奖励的,其主办单位必须在拟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前向市人事局提出立项申请。

内容包括:
(一) 表彰奖励的名称、理由、依据;
(二) 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
(三) 拟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数量;
(四) 表彰奖励形式、奖金数额;
(五) 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拟使用情况;
(六) 常设奖励项目的评选周期及理由。

第八条被确定为常设表彰奖励项目的,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的前一个月主办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送市人事局审核。

非常设项目或表彰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主办单位应及时按上述程序申报。

第九条凡属市系统的表彰奖励,须经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后,主办单位方可组织实施;未获批准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四章组织领导及实施
第十条市人事局是全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综合管理。

各级人事部门要发挥管理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职能作用。

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为切实加强对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须由主办单位和市人事局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负责审定评选表彰实施方案;研究有关评选事宜;确定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主办单位。

第十三条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关于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和表彰决定,并会同市人事局联合签发后执行。

评选表彰工作的全部材料须及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扬民主。

经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候选名单。

要把评选过程做为宣传、学习先进事迹的过程。

第十五条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

先进个人登记表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奖励及证书
第十六条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颁发奖状、奖金或奖品;对受表彰的个人,颁发证书和奖品或奖金。

其它待遇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市系统表彰奖励使用的奖状和荣誉证书要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由市人事局统一制作或审定。

第十八条要严格控制奖杯的发放,一般不颁发奖杯。

对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确需颁发奖杯的,主办单位须在请示中申明理由。

第十九条奖状和荣誉证书的填写,应做到格式符合要求,文字规范、工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表扬奖励细则篇3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立功创模活动和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表彰奖励,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在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表彰奖励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奖励得当的原则;
(三)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表彰奖励工作,应当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保证质量,以贡献、实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进行全面衡量。

第五条省司法厅政治部具体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给予个人奖励:
(一)在本职岗位上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勇于探索,努力创新,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三)努力学习理论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或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抢险、救灾、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组织和领导工作中,深入实际,依靠群众,正确决策,以身作则,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上岗,文明服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集体),给予集体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班子团结,队伍整齐,作风过硬,纪律严明,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勤政廉洁,工作努力,成绩显著或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

拟授予二等功奖励的单位(集体),还应当具备已荣立集体三等功的硬件要求。

拟授予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集体),按司法部司发通〔1997〕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政奖励的等次分为:
(一)对个人的奖励等级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包括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对单位(集体)的奖励等级分为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包括先进集体)。

第九条行政奖励的标准为:
(一)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在本单位有表率作用的个人,可以给予嘉奖;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且在所在市县(区)或监狱、劳教系统或地级市以上机关部门有较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且在所在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或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具有典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特别优异的成绩,且在全省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能作为本省司法行政系统楷模的个人,可以记一等功;
对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的集体,可以记集体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且在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为:嘉奖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批准;个人三等功和集体三等功,由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司法厅批准;个人二等功、集体二等功,由省司法厅批准;个人一等功、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由省司法厅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行政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选范围、对象、名额、标准、条件等;
(二)群众民主评议,提出拟奖励的人选和单位(集体);
(三)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和单位(集体),撰写推荐材料,向上级机关推荐;
(四)基层单位推荐拟记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选和单位(集体),由省司法厅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五)各单位推荐表彰的人选和单位(集体),按管理权限,由奖励批准机关的政治(人事)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含纪检监察部门)或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对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的专项表彰奖励由具体承办部门报厅政治部审核备案;
(六)按表彰奖励的审批管理权限,经奖励组织机关批准后,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奖励机关根据奖励等次分别颁发奖旗或奖牌、奖状或奖励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奖励费用由奖励机关同级财政(财务)部门列支。

第十三条对获得各种奖励的个人按获奖等级享受相应待遇:二级英雄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一级英雄模范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个人三、二、一等功分别享受国家公务员三、二、一等功待遇;司法部定期或阶段性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相当于一等功待遇;司法部政治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单项表彰的先进个人
享受相当于二等功待遇。

第十四条表彰奖励,可结合单位年度考核或年终总结进行。

因特殊情况进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凡上级主管单位已就同一事实给予奖励的,下级单位不再重复授奖。

第十五条受嘉奖的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记三等功奖励的,先进单位(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2%,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记二等功奖励的,先进单位(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0.5%,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0.2%。

第十六条获得奖励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或者审批管理权限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撤销奖励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原审核批准机关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二)原审核批准机关审核后给予批复,并予公布。

特殊情况下,审核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奖励被撤销后,由原审核批准机关收回奖励证书、奖状、奖旗、奖牌,追回奖品、奖金,取消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扬奖励细则篇4
**学校领导:
您好!
某月某日,贵校初二学生某某某在我单位(某某单位)拾到600元现金,当时他(她)就站在在原地等,以为失主会回来拿回丢失的钱,可他没等了很久,失主都没来。

因为他有急事,就只好把拾到的钱,交到了我单位的门卫手里,一再要求门卫要交到失主手中,却没留下姓名。

经过门卫的努力,我们把失去的钱交还到了失主手中,他是我们单位的一位职工,当时取了工资去给怀孕的老婆买点补品,东西都装好了才发现钱不见了,回我们单位的取款机寻找的时候,被我单位门
卫发现,把钱归还了。

后来我们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了这位同学是贵校初二的某某。

在这样物欲横流的时代里,一个初二学生能有如此拾金不昧的精神,实在难能可贵,要知道600元对他来说也许是两三个月的零花钱。

故此,我单位特地写此对他的这种品质给与表扬,并请求贵校在允许的条件下能对他的行为在精神或者物质上给与表彰。

同时,他能有如此表现,与贵校的教育和熏陶是分不开的,贵校能培养出这样优秀的学生,亦是我们重庆人民的骄傲,是整个教育界奇迹!
顺祝
工作顺利
表扬人:某某单位
表扬奖励细则篇5
“海归”购房需有国内认证
《通知》还明确了对学历的认定,其中“海归”需有国内认证。

《通知》要求,购房人能同时提供国(境)外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证书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能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上通过查验的,予以认可;对只提供学历证书的,不予认可。

此外,《通知》还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房、拍卖所得住房也进行“限售”。

《通知》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于20xx年4月11日零时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于20xx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拍卖所得的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表扬奖励细则篇6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由扣3分调整为扣6分)
这一条主要说的是由于侥幸心理导致的闯红灯行为,过去是扣除3分,从20xx年开始升级为扣除6分。

另外小当友情提醒:无论白天还
是晚上、车多还是车少,我们要牢记,珍爱生命,真的不急那几秒钟的时间。

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2、货车超载(由扣3分调整为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额定载重量30%以上的车辆,或违反规定载客的车辆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3、营运车辆超载未超过20%(由扣2分调整为扣6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4、高速公路超速未达到20%(新增)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车辆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5、普通公路超速20%以上(新增)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将受到此处罚。

6、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新增)
关于校车的规定是新驾照规范中的重点。

我国的校车意识可以说是刚刚起步,所以在这个阶段,我们应该更多的给予支持和鼓励,如果看到校车,我们一定要主动避让,孩子是弱者也是未来,给他们提供尽可能多安全的交通环境吧。

7、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新增)
在恶劣天气中,应该做到: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雾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
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如果没有做到以上三条,将受到6分的处罚。

8、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由于违章被暂扣驾照期间的朋友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再次驾车上路,虽然技术上与有无驾照无关,但是这也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不夸张的说在此期间属于无照驾驶。

9、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非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在这里小当要提醒各位商家们,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在这种路段只有向前跑是对的,如果车辆发生问题,事故或者故障,那么应该及时打开双闪,然后减速并线到外侧车道,待遇到港湾或者安全地带再停车,否则会给其他社会车辆造成很大的造成危险。

10、占用应急车道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给予扣除6分的处罚。

在这里小当还要提醒商家朋友们,应急车道是用来应急的,方便社会车辆在“抛锚”和处理事故时停靠,以及让救护车、消防车都够及时通过。

11、运载特殊物品不挂相应警告标志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者,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12、运输危险品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者将受到此处罚。

13、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驾驶证没有丢失,擅自以欺骗方式补领也将受到6分的处罚。

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在被扣押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骗取新的驾照代替上路。

14、未按照规定休息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
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者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表扬奖励细则篇7
1、热爱班集体、关心他人,主动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学校或班级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

2、学习认真,方法灵活,并善于与他人合作学习,主动帮助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各科成绩优秀。

3、为人诚实,尊敬老师,团结同学,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4、热心班务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较好的工作效果和较突出的成绩,在师生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5、是非分明,讲公平、讲正气、讲原则,能够善待每一位同学,并在班级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6、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任期满一学期以上。

表扬奖励细则篇8
1、保安员执行双岗制24小时上岗;
2、每天早上6:50四人交接班(至次日早上7:00);
3、每天不定时清扫大院内卫生及车棚内卫生;
4、每天负责办公楼大门的开(7:00)关(22:00);
5、每天负责及时开关院内公共区域的照明灯,每天夜间根据生产情况及时关闭车间内照明设施;
6、负责夜间不定时巡视,路线为——警卫室、车棚、配电室、通往后院的过道,后院大门、锅炉房、车间、食堂、员工宿舍楼、警卫室;(注:每晚巡视不得少于三圈,以监控录像记录为凭证)
7、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任务,以公司利益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8、认真履行保安员工作制度,每触犯一条(按情节轻重)扣发工资20元至100元,如当月没有过失及处罚,则奖励200元;
9、当月如有处罚三次以上(含三次)则扣发奖金100元;当月接受处罚五次以上(含五次)则解除雇用协议;
表扬奖励细则篇9
1、能高高兴兴来园,愉快地和家人道别,向老师和同伴问早、问好。

遇到熟悉的人会主动问好。

2、愉快主动接受晨检,按号数插好自己的晨检牌。

3、不带危险品、零食入园,将自己的物品放在指定地方,值日生主动帮助排好桌椅、摆放玩具,整理活动室,管理自然角。

值日生
4、安静选择游戏区和玩具,不随便乱跑、不大声讲话,游戏结束后将玩具放回原处。

5、离园时带好自己的物品,整理好自己的仪表,不独自离园,不跟陌生人走,能主动跟老师和小朋友道别。

表扬奖励细则篇10
一、指导思想
为了美化学习环境,营造班级文化氛围,创设优雅的育人环境,展现学生多元、活泼的精神面貌,培养学生的集体凝聚力、动手和审美能力,使班级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良好班集体的形成。

经研究决定开展学校班级布置评比活动。

二、评比时间
20xx年3月3日下午放学后
三、评比要求
1、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设计理念。

2、教室布置既富有实用性,又具有班级个性特点。

3、各个板块基本能精心设置。

四、评比内容及标准
1、统一要求:
(1)墙的美化——墙上张贴物(如贴课表、作息时间表等内容)有序整齐,墙上无脚印、球印等,要让每个班级的墙成为会说话的文化宣传窗口。

(10分)
(2)班级文化要有特色——可以根据本班实际情况设制有特色的卫生角、读书角、学习园地、绿化角及文化长廊等。

(20分)
(3)课桌椅、劳动工具整齐摆放,统一放置;垃圾及时清理,灯管无积尘等。

(10分)
(4)讲台布置:干净整洁,黑板擦、粉笔等摆放整齐。

(10分)
(5)教室要求经常保持清洁、通风、窗明几净、空气清新,学习用品摆放有序。

(10分)
2、非统一要求:
(1)各班可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后方墙面出一些有意义的墙报。

(10分)
(2)有条件的班级可结合教室结构设置生物绿化角,适当摆放花卉、盆景等。

(10分)
(3)各班可设计学生作品展示板,能及时展示学生的收获,主题明确。

(10分)
3、总体印象分:(10分)
表扬奖励细则篇11
一、比赛办法
1、采用题目分组对决方式,即由抽出的题目决定分组进行对决。

各队将在比赛前指定时间进行抽签,决定辩题和场次。

抽到同一题目的正、反两方参赛单位为一组进行对决。

(注:复赛正反方在初赛举行后抽签决定;半决赛正反方在复赛举行后抽签决定;本次比赛共14场:初赛7场,复赛4场,半决赛2场,决赛1场。

)
2、在组合确定之后,辩题同时公布。

3、辩题由主办方拟定,辩题公布后参赛队伍不得随意要求删改。

二、比赛流程
1、主席:介绍比赛规程、参赛队及所持观点、评判团成员,然后宣布比赛开始。

2、参赛双方进行辩论。

3、辩论结束,现场互动,观众就辩题发表观点。

4、评判团成员商议比赛结果。

5、评判团代表点评赛况。

(在辩论结束后,评判团将推选一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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