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否决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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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为深入推进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增强全员质量意识,加大质量管理的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药品质量否决和工作质量否决管理工作。
四、责任:质量管理部为公司质量否决部门,行使质量否决权;质量负责人为质量否决裁决人。
五、内容:
1.质量否决方式包括以下几方面:
1.1.提出更换药品生产厂商或停购意见;
1.2.提出停销或收回有质量问题的药品;
1.3.工作检查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提出拒收、停销、封存、销毁等意见;
1.4.售出药品,发现质量问题应召回或追回药品;
1.5.各岗位人员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及时指出,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处罚;
1.6.对不适应质量管理、储存养护的设施设备应提出停用、改造、更换或完善的建议。
2.质量否决的内容:
2.1.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供货单位予以否决:
2.1.1.未认定该单位合法资格的;
2.1.2.所销售药品超出该单位经营范围的;
2.1.
3.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证照的企业;
2.1.4.进货质量评审决定取消其供货资格的企业;
2.1.5.其他不符合有关药品法律法规的。
2.2.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药品予以否决:
2.2.1.未经审核企业资料,或经审查不合格,或资料不齐全的企业所供品种;
2.2.2.未提供齐全品种资料,或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品种;
2.2.
3.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批准文号的品种,或通知封存、召回的品种;
2.2.4.经营环节中发现有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包装质量问题的药品。
2.3.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行为予以否决:
2.3.1.违反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的行为;
2.3.2.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
3.质量否决的执行:
3.1质量管理人员是质量否决权制度的执行者,有权对上述情况进行否决,企业负责人应支持质量管理人员行使否决权。
3.2.质量管理部与各部门在处理质量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其他部门应服从质量管理部的意见;如发生意见不一致,不能妥善处理,报质量负责人裁决,由质量管理部行使否决权。
3.3.如质量否决权行使遇阻,或发生有关岗位、个人拒不执行的情况,质量管理人员可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使质量否决权的行使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