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制品厂环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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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水泥制品厂的环境保护工作,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 成立水泥制品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厂环保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环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环保办公室,负责日常环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部门、车间应设立环保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的环保工作。
4. 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定本厂环保管理制度。
(2)组织、协调、监督全厂环保工作,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3)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4)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5)建立健全环保档案,及时报送环保信息。
三、环保设施管理
1. 水泥制品厂应配备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环保设施,包括: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噪声控制设施等。
2. 环保设施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 环保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4. 环保设施改造、扩建或更换,应按照国家环保要求进行,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四、废气污染防治
1. 水泥制品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2. 废气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处理效果。
3. 废气排放口应设置标志,标明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信息。
4. 废气排放量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五、废水污染防治
1. 水泥制品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2. 废水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处理效果。
3. 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标志,标明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信息。
4. 废水排放量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六、噪声污染防治
1. 水泥制品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达标排放。
2. 噪声治理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治理效果。
3. 噪声排放口应设置标志,标明噪声等级、排放量等信息。
4. 噪声排放量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 水泥制品厂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环保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
2.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处理效果。
3. 固体废物排放量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八、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
1. 水泥制品厂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2. 环境监测数据应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环保会议,总结环保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九、奖惩措施
1. 对在环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3. 对因环保工作不力,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责任。
十、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水泥制品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