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回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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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回复范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回复后该什么程序
一般程序是审计组长根据回复意见,制作采纳意见书。
采纳意见书有两类内容,一是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那么需要作审计报告修改稿;二是不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那应得对为什么不采纳逐项说明原因。
然后,根据征求意见稿(或者修改稿)、采纳意见书形成审计报告代拟稿。
然后将审计项目实施以来所形成的所有资料送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根据审理意见,制作采纳意见书,也是分采纳和不采纳两类,一般都应当采纳审理意见,对代拟稿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代拟稿送分管领导审核(重大项目和重大问题可能要经审计委员会研究,是否重大分管领导会把握或有单位制度规定,当然这种分管领导的审核和审计委员会的研究在审计期间也可能在实施)。
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就可以出正式报告了,同时可能需要出审计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审计结果报告、移送处理书等。
其实在审计署8号令里有明确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很多也有更细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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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行政单位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怎么写?
凡有异议的地方,均可进行列项说明。
1、对审计报告中事实表述不清或表述错误的,逐条进行解释或说明,并附以相关证明材料。
2、对审计定性认为不恰当的,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反驳。
3、对处理处罚认为不恰当的,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反驳。
对处罚过重的可以请求酌减。
4、对审计评价认为不恰当地,可以进行逐条进行解释或说明,并附以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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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要写审计意见吗
1_对所列问题认为事实不清或定性不准的可以说你们认为的事实,必要时附相关证据。
2_对审什评价用词认为不恰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如对某事负直接责任还是领导责任的划分。
3_对审计处罚过重的可请求酌减。
4_如没任何意见,可写:审计报告事实清楚,同意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审计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为什么会有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实际在被审计单位为中小型企业的时候通常用《征求意见单》代替,就是一页纸。
主要是征询被审计单位对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审定后的财务报表和附注以及涉及的调整分录有无意见,如果没有意见则盖章同意即可;如果有意见则写明不接受的理由。
如:1、对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提出疑问,并说出理由;2、对报表附注中的某些表达提出修改。
3、对某项调整分录表示不同意,并说明理由等等。
事务所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你的意见进行参考,如果理由充分可以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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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者个人意见
以审计机关审计项目为例,在审计组现场(或送达)审计结束后,一般30日内,会有一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需要送达被审计人)征求被审计者意见。
一般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由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书面做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回复意见,并送达审计组。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是由审计组拟制,审计组所在部门审查、审计机关盖章发出的审计结果类文书。
如何回复征求意见稿
一般地,如果对审计报告完全同意,没有不同意见,则在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写明“同意”,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并署上日期。
如果对报告的部分或大部内容存在不同意见,一般除在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写
明“基本同意或不同意”,并署上日期外,还应另附纸说明被审计单位对报告的哪些部分或大部内容存在不同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
注意:一般不要在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上直接改写回复意见。
财务审计后,反馈意见怎么写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先报局里,再由局发《征求意见书》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审计署令[2000]第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标题;(二)主送单位;(三)审计报告的内容;(四)审计组组长签名;(五)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第七条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三)被审
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四)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五)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
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但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接收。
第十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连同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审定。
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五)提出的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审法发〔1996〕3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