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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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和业绩
考核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05
•【字号】藏政发[2013]21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
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藏政发〔2013〕2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增强农牧区基层组织建设,切实为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经2013年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全区村干部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补助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全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增加816元/人/年,业绩考核奖励补助标准增加233元/人?年;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增加407元/人/年,业绩考核奖励补助标准增加119元/人/年。
调整后,全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为7,099元/人/年,业绩考核奖励补助标准为2,027元/人/年,两项合计9,126元/人/年;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为3,537元/人/年,业绩考核奖励补助标准为1,031元/人/年,两项合计4,568元/人/年。
边境村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为7,417元/人/年,业绩考核奖励补助标准为2,027元/人/年,两项合计9,444元/人/年;其他
村干部基本报酬为3,799元/人/年,业绩考核奖励补助标准为1,031元/人/年,两项合计4,830元/人/年。
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由自治区财政承担2/3,地、县财政承担1/3。
地(市)、县各承担50%。
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