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等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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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隐患排查表

煤矿隐患排查表
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火区启封不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八条: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拦截高位来水措施不完善
《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条:采用平硐上、下山开拓开采的矿井以及平硐暗斜井开拓开采的矿井,要实现平硐标高中的所有水平巷道〔岩巷、煤巷、石门〕对上山来水的有效拦截,并在巷道下方留设>20m的连续的煤〔岩〕柱。
7.冲击地压防治
防冲机构及措施
无防冲机构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应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
风筒敷设不符合要求
风筒应吊挂平、直;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等。
通风设施
密闭管理不符合要求
通风设施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等。
风门风窗管理不符合要求
风门能联锁自动关闭,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主要风门应设开关传感器等。
风桥管理不符合要求
桥面平整不漏风等。
4、瓦斯治理是否到位
瓦斯防治
瓦斯积聚时,未采取措施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工作面防突措施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七条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
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应急预案。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

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安检部门第十条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一)有经过培训并持有《安检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且其配备数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二)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四)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在作业规程作具体规定的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在作业规程作具体规定的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在作业规程作具体规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四十四条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第四十六条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第五十七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八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九条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

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三条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四条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第六十七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

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第七十四在使用耙装机时:1、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制度(三篇)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制度(三篇)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制度。

第二条本规程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并根据本规程制度进行具体落实。

第四条本规程制度内容包括本规程制度的适用范围、责任与义务、安全操作要求等。

第五条本规程制度由本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和修订。

第六条本规程制度的修订应当听取企业内部各级部门和员工的意见,并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本规程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八条本规程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

第九条本规程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涉及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本规程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设备、设施和场所。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操作培训,保障员工安全从业环境。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知识的教育,加强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操作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各级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使用安全设备,保护个人安全。

第十六条员工应当主动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安全操作要求第十七条员工在工作中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禁止违规操作。

第十八条员工在操作设备前,应当检查设备的安全状况,确保设备无故障。

第十九条在生产过程中,员工应当始终保持专注,杜绝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事故。

第二十条在生产过程中,员工应当注意安全防护,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操作设备时,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确保操作正确、安全。

第二十二条在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员工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禁止私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接触危险品和有害物质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防护用品,做好个人保护。

第二十四条员工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准确判断,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并报告上级。

生产现场通用安全规程(二篇)

生产现场通用安全规程(二篇)

生产现场通用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升生产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生产现场,包括工厂、车间、仓库等。

第三条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凡违反规定者将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第四条本规程的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范、危险预防措施、应急处理流程等。

第二章安全操作规范第五条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所有员工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个人防护装备佩戴检查,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第七条在工作过程中,禁止饮酒、吸烟、聚众闲聊等行为。

第八条禁止在生产现场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有害物质。

第九条在操作设备和机械时,必须按照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整设备参数。

第十条禁止强行开启设备保护罩、强行停机或启动设备。

第十一条禁止私自更改设备、管道、线路等,如有需要必须经过批准和专业人员操作。

第十二条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检查设备接地情况,保证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化学品前必须了解其性质,并正确使用相关防护设备,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禁止随意堆放杂物,保持生产现场的整洁和通道的畅通。

第十五条严禁在生产现场私自连接电线,接线必须经过电工师傅处理。

第十六条使用明火、火种时必须取得书面的安全操作许可,离开工作场所必须熄灭明火并断开电源。

第十七条使用高空作业设备时,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戴上安全带,严禁无证上岗。

第十八条禁止从事危险悬挂、倾倒、调试等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操作。

第三章危险预防措施第十九条生产现场应该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识,并定期检查标识的清晰度和完好度。

第二十条生产现场应该设置合适的应急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危险区域应设置防护栏杆和警示标识,确保员工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对于需要人工参与的机械和设备,应设置安全开关和防护装置,避免意外启动。

第二十三条在操作高温设备时,应备足个人防护用具,如耐高温手套、护目镜等。

解读“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

解读“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

解读“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致使瓦斯事故多发,制约了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并成为影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主要矛盾。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煤矿瓦斯治理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重特大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涌现出一些瓦斯治理先进地区和一大批先进企业,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但是,我国煤矿瓦斯治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和防范瓦斯重特大事故的基础还不牢固,瓦斯治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在今年7月份辽宁沈阳市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王君提出:要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管理,强化监察,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再上新水平。

“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是煤矿瓦斯治理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是我们对瓦斯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治理防范瓦斯灾害的基本要求,应当自觉遵循、认真贯彻落实。

为正确理解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内涵,把握其精神实质,有针对性做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下面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等方面对十六字工作体系作一简要解读。

一、通风可靠通风是治理瓦斯的基础,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建立可靠稳定的通风系统。

瓦斯客观存在于煤炭采掘生产过程中。

矿井通风系统可靠稳定,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瓦斯不聚积、不超限,就不会发生瓦斯事故。

因此必须把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通风,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通风可靠的基本要求是: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一)系统合理。

就是要求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的采区等,要设专用回风巷;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的需要。

矿级负责人(矿长、总工)审批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管理事项清单

矿级负责人(矿长、总工)审批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管理事项清单
十、应急救援
41
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三条:……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42
紧急避险设施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八条:……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39
安全监控日报表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四条: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
九、露天煤矿
40
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一条: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后……并在1()日内提出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4
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应经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开采
5
软岩条件下安全支护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队)……
15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专项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七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用上山掘进时,上山坡度在25。~45。的,应当制定包括加强支护、减小巷道空顶距等内容的专项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16
防突措施计划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七条:……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机房防火安全规程(3篇)

机房防火安全规程(3篇)

机房防火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房的防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房特点,制定本机房防火安全规程。

第二条本机房防火安全规程适用于所有机房及与机房相关的人员。

第三条机房的所有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房防火安全规程,并承担相应的防火安全责任。

第四条机房防火安全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机房应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组织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

第二章机房防火设施与装置的规定第六条机房应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门,以隔离对机房的外界火灾蔓延。

第七条机房应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喷淋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其可用性。

第八条机房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防止火灾事故由于电气故障引发。

第九条机房应定期进行火灾救援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应急能力。

第三章机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第十条机房应制定可行的防火安全规程和紧急应急方案,并确保所有人员熟悉和执行。

第十一条机房内禁止私拉电线,避免超负荷使用电力设备。

第十二条机房内禁止乱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机房内的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第十三条机房内禁止吸烟,设置专用的吸烟区。

第十四条机房内应设置有效的火警报警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机房内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机房的消防工作。

第四章机房防火安全培训的规定第十六条机房所有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防火安全培训,了解火灾的基本知识和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机房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机房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五章机房防火巡查检查的规定第十九条机房应定期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机房的安全出口、通道、电气设备的完好情况和灭火设备的可用性应成为巡查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机房的巡查记录应及时汇总统计,保留备查。

第六章机房防火事故处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机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紧急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撤离并使用灭火设备进行灭火。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4篇)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4篇)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 动火许可:在厂区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获得相应的动火许可。

动火许可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关的动火作业技能和知识,并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进行作业。

2. 动火范围:动火作业必须在指定的动火区域进行,严禁在未经许可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3. 检查天气条件: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天气条件,确保没有风力大、降雨或其他天气不良的情况,以免引发火灾或火势扩大。

4.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动火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清理动火区域周围的杂物和易燃物,确保周围环境清洁;- 准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并摆放在便于使用的位置;- 对动火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并遵守使用规范。

5.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统一配备防火服、防火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在动火区域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阻挡措施,确保无关人员不进入动火区域;- 严禁在动火区域进行吸烟和使用明火;- 每次动火作业必须有足够数量的专人监护,并与负责人保持通讯联系。

- 若发生火灾情况,立即采取灭火措施,同时及时报警并疏散现场人员。

6. 动火后的处理:- 确保动火区域内的火源已完全熄灭,并进行彻底的冷却处理;- 清理动火区域内的残留物和垃圾,并妥善处理;- 将动火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并做好防护措施。

7. 动火作业的检查与记录:- 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对于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并记录相关情况。

以上是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基本要求,为了确保厂区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火灾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以规范厂区内动火作业,保障人员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完好。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厂区内所有动火作业活动,包括初次投入使用、维修、改造等环节中的动火作业。

《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章名】第三章露天开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十九条每个矿山都应具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开采设计。

进行开拓采准和剥离工作以前,必须编制施工设计。

施工设计中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建矿期间的施工设计报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生产期间的施工设计报主管矿(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施工前,必须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施工设计。

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一百条剥离和采矿工作面,禁止形状伞檐、底根和空洞。

台阶工作平盘应保持平整。

第一百零一条剥离和采矿工作面上有浮石或瞎炮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能工作。

禁止在边帮和台阶坡面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一百零二条采、装、运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人员上下和进行任何修理调整工作。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械工作范围内。

停止工作时,必须把机械设备撤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夜间工作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雷雨、暴雨、大雾天气及夜间无照明时,禁止穿孔机、挖掘机、推土机和汽车作业。

如能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报主管矿(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雷雨天可以作业。

第一百零四条露天矿和地下矿同时开采时,施工中必须测量相互位置,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露天矿进行大爆破时,爆破地震波危害范围内的井下人员必须停止工作,撤到安全距离以外。

第一百零五条在坡度大于45度的坡面上凿岩、爆破、清除浮石和修理边帮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或安全绳。

安全带或安全绳必须拴在牢固地点。

安全带或安全绳应定期检查试验,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

第一百零六条露天开采必须根据季节及气候变化情况,及时做好雨季、风季、酷暑、严寒和春融的安全防护工作。

风沙地区,要做好防风沙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凹陷露天矿至少要有两个安全出口。

出入沟应布置在稳定的边帮地段。

如不能设两个出入口时,必须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在露天矿工作范围内(包括废石场)架设的输电线,必须高于各种机械设备的最高部分。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讲解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讲解
4、原规程第一百零八条,贯通巷道相关规定中第二款:“停掘 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 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 处理。” 在新版中更改为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每班必须检查 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其他不变。
通防专业
一、通风、瓦斯
10、原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相 关规定中,第六款:“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 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新规程第一百五 十八条第六款新增“改变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 工程师批准。”的规定。新增第八款“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 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的规定。
一、通风、瓦斯
中明确规定。” (2)原第四款删除,新第四款更改为“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 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 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 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 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 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 投入正常工作。” (3)第五款改为第三款,内容更改为“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 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 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 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
通防专业
一、通风、瓦斯
5、原规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 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 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 设消防管路。”更改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装有带式输送机的 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其他不变。

安全规程

安全规程

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一百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零二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零五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目录(1-8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目录(1-82)

49 50 51 52 53
5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
55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9.1 法 同时废止。 总局令第79号作出修改(5)
令号 56 57 58 59 60 61 62
规章名称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 开办法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 2009.11.1 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 2009.11.1 现该办法于48号令颁布后已废止 法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 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 2009.12.1 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 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2010.3.1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 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2010.7.1 理办法》同时废止 总局令第63号对其进行了修改(8) 总局令第80号作出修改(2)
19
令号
规章名称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 办法
实施日期


20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 2009.6.8 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 时废止 2009.7.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 2009.10.1 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总局令第63号对其进行了修改(5) 总局令第80号作出修改(7) 2009.9.1 现该办法于47号令颁布后已废止
4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 2006.5.1 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总局令第63号对其进行了修改(2)

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资料

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资料

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资料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作业规程的编制和实施,加强煤矿采掘工程的技术基础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特编制(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编制煤矿作业规程的原则是:(一)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广、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治理手段,提高经济效益。

(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严格按照“一工程,一规程”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不得沿用套用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组织施工第四条必须建立健全煤矿作业规程编制和实施的责任制度。

煤矿生产和建设企业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做好煤矿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治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五条煤矿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要做到:内容齐全,语言简明、准确、规范;图表满足施工需要,采纳规范图例,内容和标注齐全,比例恰当、图面清晰,按章节顺序编号:采纳运算机编制。

第六条编制煤矿作业规程,必须具备下列文件、资料:(一)已批准的有关设计(采区、综采工作面、基建工程等设计)文件、资料。

“(二)由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通过批准的地质说明书及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变化的勘查资料。

(三)同一煤层或邻近工作面的矿压观测,瓦斯等级和煤尘的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水害等资料。

(四)由通风部门提供的通风资料。

(五)由机电部门提供的供电系统图和机电设备资料。

(六)(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七)有关安全生产的治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工作面交接班制度、“一通三防”治理制度、爆破治理制度、巷道修理制度、机电设备修理保养制度、通风安全外表使用修理制度等。

村民安全用电规定(3篇)

村民安全用电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村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村民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村范围内所有村民及使用电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由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安全用电基本要求第四条村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的规定,增强安全用电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村民应定期检查用电设施,确保用电安全。

第六条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在电力线路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七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产品。

第八条严禁在电力线路下方进行挖掘、打桩等施工活动。

第九条严禁在电力线路附近种植树木、攀爬电线杆等行为。

第十条严禁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用电设施管理第十一条村民应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周边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四条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周围应设立安全距离,不得擅自移动。

第十五条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由专业人员处理。

第十六条村民不得私自改动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如需改动,应向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电器使用安全第十七条村民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产品。

第十八条电器产品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的地方。

第十九条电器产品使用前应检查电源插头、插座是否完好,电源线是否有破损。

第二十条电器产品使用过程中,应避免长时间连续使用,防止过载。

第二十一条电器产品使用完毕后,应关闭电源开关,拔掉插头。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电源线、插座等电器配件。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电器产品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章电气火灾预防与应急处理第二十四条村民应掌握电气火灾预防知识,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供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供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章:供热设施安全管理
第八条 供热企业应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九条 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设施档案,对设施的技术资料、运行状况、检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条 供热企业应制定供热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设施性能和操作方法。
第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对易发生事故的供热设施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供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供热生产、供应、管理及维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供热安全生产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机制,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价、控制。
第四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措施,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四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
第五十条 供热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期限和预案,确保整改到位。
第四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四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安全规程

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安全规程

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的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规程。

第二条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是指在建筑物、设施、设备等高处进行的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楼顶作业、外墙作业、脚手架搭设等。

第三条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操作经验,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第四条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本安全规程适用于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应当以人员安全为第一要务,严禁违反安全规程进行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章作业组织与管理第八条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应当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的作业组织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操作经验,熟悉安全规程。

第十条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前应当开展现场勘察,确定作业范围、工作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应当按照作业计划、作业指导书进行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应当有专门的作业指挥人员,负责指挥和协调作业过程,确保作业的安全。

第十三条在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畅通的逃生通道,设置安全告示标志,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相关个人防护装备,严禁穿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服装、鞋帽。

第十五条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的作业组织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六条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场所应当设立警示标识,设置防护栏杆,为作业人员提供固定扶梯、安全带等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的扶梯、脚手架、工作平台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安全规程管理制度

安全规程管理制度

安全规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安全规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和访客,涉及到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危险因素的控制和管理,包括安全生产、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

第四条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推进全员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培训,确保员工安全生产。

第六条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企业应制定和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所需的各类信息和培训。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更加注重安全生产。

第九条企业应对员工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进行常规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或报告给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和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外来人员和访客的安全管理,确保他们在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安全演练机制,确保能够有效、迅速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失职失责的员工给予惩罚。

第三章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第十四条企业的领导层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部门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要坚决履行好职责,加强对全员安全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是各自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人,要带头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部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129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129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1、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事先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2、总经理为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第责任人。

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防火工作。

3、企业应经常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定期组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4、企业各场所应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识,并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其日常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相关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闭锁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6、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发现问题报告总经理,落实整改措施。

7、企业禁火区内严禁止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8、设备维修、电气焊人员应防火专业教育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9、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时,各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人员集中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立即疏散在场群众。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二章消防责任第三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7、组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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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三、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修改为: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二、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若待上林花似锦,出门俱是看花人。笔落惊风雨,诗成泣鬼神。桑柘影斜春社散,家家扶得醉人归。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五)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四、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五、本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忍看朋辈成新鬼,怒向刀丛觅小诗。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2009年4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八)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九)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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