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工作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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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7•【字号】潍政办字〔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23〕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7日潍坊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强化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河流、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排污口监督管理为抓手,不断提升我市水、海洋环境质量和治理能力,助力全面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生态环境保障。

二、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入河入海排污口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

在前期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以列入清单的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为重点,深入开展排污口动态排查。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工矿企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和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重点排污口整治。

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潍政办字〔2023〕6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23〕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5月12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1日潍坊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为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全面改善人居环境,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按照《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党政领导、全民参与,属地主责、部门同责,条块结合、协同联动”工作方针,创新方式方法,强化大数据应用,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和全民健康水平,加快建设实力强品质优生活美的更好潍坊。

二、工作目标完善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推动管理模式由“突击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推进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顺利通过每3年一个周期的国家卫生城市复审。

三、主要任务(一)深入推进健康促进行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

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开展健康科普活动,定期开展健康素养监测。

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

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

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9•【字号】鲁政办发[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3号)济南、淄博、东营、潍坊、滨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小清河流经山东省济南、淄博、滨州、东营、潍坊5市的18个县(市、区),全长237公里,流域面积10336平方公里,历史上具有防洪、灌溉、航运、养殖等多种功能,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小清河污染问题十分重视,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

截止2003年4月,流域内取缔了年产5000吨以下草浆小造纸厂37家,关闭了7家造纸企业年产2万吨及以下草浆生产线;所有工业污染源建成了污染治理设施,初步具备了达标排放能力;建成了9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到92万吨/日。

然而,小清河污染问题虽然得到一定控制,但污染反弹明显,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目前,小清河流域各个监测断面均为劣Ⅴ类水体,部分河流断面污染严重。

污水灌溉造成部分地区农作物减产甚至绝产,地下水遭受污染,沿河群众经济利益受到侵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小清河每年携带6亿吨污水排入大海,致使莱州湾成为渤海湾污染最为严重的区域,养殖业遭到严重破坏,部分珍贵的生物物种绝迹。

当前,小清河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制约该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该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思路从小清河流域每一条河流入手,按照目标、总量、项目、投资四位一体的小流域控制思路,实施污染治理、污水资源化、流域生态恢复与保护并重策略,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群众监督机制和宏观管理机制的作用,全面推进流域内经济结构调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污水资源化、生态保护和建设等各项工作,努力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小清河流域的水环境问题,实现小清河水体变清目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7•【字号】潍政办字〔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潍政办字〔2023〕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7日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推动《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潍发〔2023〕7号)重点任务攻坚突破,制定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如下:一、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1.高质量建设实验室体系。

抢抓国家和省实验室体系重塑机遇,统筹推进实验室建设工作。

重点支持内燃机与动力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潍坊现代农业山东省实验室建设。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2.推动创新平台建设。

推动国家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加大基础性、应用性、关键性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字号和省级创新平台晋升。

力争年内新增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30家左右。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12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12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控制扬尘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山东省潍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裸露土地绿化技术规程》、《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潍坊市防控城市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深入推进建筑施工、房屋拆除、道路施工、道路保洁、渣土运输、露天堆场、商混企业、裸露土地等扬尘综合整治,对达不到扬尘防治标准的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上限实施“顶格处罚”,通过集中整治和高压监管,2014年10月底前,全市扬尘污染源全部实现规范化处置、标准化管理,基本消除扬尘污染,进一步降低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形成系统完善的执法监管机制。

二、扬尘防治标准、主管部门和处罚措施(一)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1.责任公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责任制和防尘措施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专人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专人进行保洁,每天清扫工地内部和车辆进出口直至城市公共道路,定时洒水降尘,确保工地内外区域整洁、湿润、不扬尘。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0〕11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0〕11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有序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 32号)要求,经2020年9月29日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坚持全面调查、规划管控、分类开发、完善保障、动态管理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思路,强化政策引导,完善保障措施,因地制宜确定认定标准,充分运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入库管理、规划引导、分类开发,有效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一)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

综合运用第三次国土调查、不动产信息登记、“亩产效益”评价、工业用地绩效调查评估等成果,对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开展全面调查,摸清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投入产出水平、环境状况、基础设施配套水平等用地现状,查清土地权属关系,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二)合理确定开发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不含闲置土地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

潍滨办〔2010〕3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河流和空气污染片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潍滨办〔2010〕3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河流和空气污染片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潍滨办〔2010〕35号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河流和空气污染片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垂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各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重点河流和空气污染片区的污染治理,确保年底前重点河流达到恢复鱼类生长目标和重点工业园区解决异味污染问题,根据《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0〕140号)文件要求,对我区重点流域区域综合治理工作任务通知如下:一、重点河流污染治理(一)围滩河治理1、环保分局、海洋化工产业园管理办公室牵头,建设局配合,加快临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明年6月底前建成投用;海洋化工产业园管理办公室牵头加快临港工业园“一企一管”、排污管网改造步伐,确保明年6月底前建成投用。

2、建设局负责于11月底前完成围滩河沿线管网维修,研究论证沿线村庄内铺设污水管网方案,将具备条件的村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

3、环保分局、园区管理部门加强对沿线工业污染企业达标排放的监管,着力解决工业废水对围滩河的污染。

国土资源分局加强溴素厂管理,严禁吹溴废水直排入河。

环保分局负责加快推进园区危废处理中心—佛士特环保建设,确保年底前运行。

4、大洼街办、行政执法分局、农林水利局和海化集团要按照潍滨办发〔2010〕35号文件要求加快河道内及两侧垃圾清理、养殖场取缔和河道两岸绿化工作,确保按期高标准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二)崔家河治理1、环保分局、先进制造业产业园管委会负责加强沿线各企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一企一策”,以工程治理为主,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建设局牵头于11月底前完成先进制造业产业园污水收集管线改造工程和潍坊渤发污水处理厂缓冲池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3、央子街办于11月底前完成丹河入崔家河污水封堵工作。

(三)白浪河治理1、由央子街道办事处、环保分局牵头于2010年底前完成白浪河沿线养殖场和河道内养殖户取缔搬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华海养殖场大菱鲆项目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15〕2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15〕2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15〕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全面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促进政府决策落实、工作作风改进、政府职责全面履行等工作,确保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督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政务督查工作是指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及领导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工作。

政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党和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

政务督查工作必须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时检查落实情况。

做好政务督查工作,对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务督查工作的主体与责任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办公室综合协调、政府督查机构(以下简称“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及单位协作配合参与的督查工作体系。

各级各部门、单位是各自工作领域督查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要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在相应职责范围内,研究提出督查工作计划。

各级各部门、单位督查机构负责各自督查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单位督查工作的协调和对下级政务督查工作的指导。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加强污染治理提升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加强污染治理提升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加强污染治理提升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潍政办字〔2019〕113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加强污染治理提升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加强污染治理提升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0日潍坊市加强污染治理提升城市管理考核办法为客观公正评价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污染治理、城市管理、扬尘防控、创城等工作情况,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大气和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工作的考核对象是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对象是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的考核对象是各县市区;创城工作的考核对象是各区、市属各开发区。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城市管理、扬尘防控、创城工作等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

其中,大气和水污染治理重点考核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业企业环境执法等情况;城市管理重点考核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管执法、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管理等情况;住建部门重点考核建筑工程(含建筑、市政、征收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情况;创城工作重点考核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卫与环境保护、农贸市场卫生、食品安全、重点场所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社区与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情况。

三、考核标准(一)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城市管理、扬尘防控、创城工作四项内容分别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400分。

(二)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研究制定环境质量工作考核计分细则,市城管局负责研究制定城市管理考核计分细则,市住建局负责研究制定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控考核计分细则,市卫健委负责研究制定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潍政办字[2010]167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潍政办字〔2010〕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及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建设项目,有效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全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杜绝禁止类及抑制淘汰类、重复建设类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各级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国务院批转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禁止重复建设目录》及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文件中,被列为禁止类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予受理与审批;对列为淘汰类、重复建设类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坚决采取抑制措施。

二、进一步提高各类重点流域、区域内建设项目准入条件(一)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在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严禁审批任何生产设施项目。

对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项目,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环境质量的项目,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08]5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08]5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08〕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持续稳定的良好态势。

但我市作为化工大市,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众多,部分中小化工企业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差,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还比较薄弱,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009年7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23条重点河流27个控制断面限期治理达标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23条重点河流27个控制断面限期治理达标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23条重点河流27个控制断面限期治理达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7•【字号】潍政办字[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23条重点河流27个控制断面限期治理达标的通知(潍政办字〔201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落实市委、市政府“转方式、调结构”的工作部署,提升和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对全市23条重点河流27个控制断面限期治理达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河流现状近期,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涉及饮用水源地,跨城市边界、县市区边界和对下游污染影响大的河流进行了梳理,确定张僧河等23条河流为全市重点河流,在重点河流中设置了27个水质监测断面(详见附表),作为全市水环境质量监控对象。

23条重点河流包括张僧河、北阳河、弥河、白浪河、虞河、潍河、胶莱河7条省控重点污染河流。

截至目前,7条省控重点污染河流已有6条达到省政府规定的稳定恢复鱼类生长水质目标要求;虞河水质暂未达标,潘家庵断面上游污水处理厂调试进展顺利,断面水质明显改善,今年6月底前有望达标。

23条重点河流有12条水质达到稳定恢复鱼类生长目标,占河流总数的52.1%;27个水质控制断面有15个水质达到稳定恢复鱼类生长目标,达标率55.6%。

二、水质标准要求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全市重点河流控制断面水质限期达到以下目标:(一)省控重点污染河流在2010年6月底前达到稳定恢复鱼类生长水质目标要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抓巩固、防反弹、再提高,年底前达到省控最低改善目标要求。

(二)水源地上游重点河流水质在达到稳定恢复鱼类生长水质目标要求的基础上,年底前要稳定达到水源地控制标准要求。

(三)一般河流水质在年底前要达到稳定恢复鱼类生长水质目标要求。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潍政办字〔2018〕186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1日潍坊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率和持续时间,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8〕2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

2018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下降7.6%,确保达到54微克/立方米以下。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6%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持续下降。

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按照省部署,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下文不再列出)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中心城区重点企业关停搬迁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潍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潍政办字〔2020〕2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潍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潍政办字〔2020〕2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潍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潍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潍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总召集人:刘建国市委常委、副市长召集人:尚仕国市委改革办副主任罗相贤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成员:潘月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白钢市委网信办副主任韩亮市中级法院正县级审判员法云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高峰松市科协二级调研员张炳利市发改委党组成员李广敬市教育局二级调研员安卫红市科技局副局长王成喜市工信局副局长(正县级)孙亚峤市公安局副局长单连功市司法局副局长寇瑞国市财政局副局长刘洪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谢振溪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崔华东市住建局副局长赵伟市城管局副局长王辉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主任云增忠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叶林市海渔局副局长李书林市商务局副局长梁玉华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正县级)李长祥市卫健委二级调研员李世斌市应急局四级调研员汤振国市国资委副主任王瑞卿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于乐飞市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赵洪华市税务局副局长王曙平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副行长二、联席会议及办公室主要职责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及重大事项决策,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问题,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督促和指导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责任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责任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责任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责任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明确城区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责任,切实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全市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特作通知如下:一、城区空气质量现状据监测统计,今年1-7月,我市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110天,较去年同期下降10天。

根据省环保厅通报,今年以来,我市城区空气二氧化硫改善率一直列全省第一,PM10(飘尘)改善率则列全省第十四名。

飘尘成为影响我市城区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道路清扫等产生的扬尘。

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具体情况是:(一)部分监测点位任务已完成或实现阶段性目标。

潍城区管辖的潍坊商校、潍城区刘家园、潍城经济开发区中学监测点空气质量良好天数分别较去年同期提高37天、26天和18天,已提前完成改善任务。

奎文区管辖的鑫汇集团监测点空气质量良好天数较去年同期提高15天,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预计年底可完成改善任务。

(二)部分监测点位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

寒亭区管辖的寒亭区环保局监测点空气质量良好天数较去年同期提高1天,奎文区管辖的市仲裁委监测点、奎文区与高新开发区共同管辖的市环保局监测点空气质量良好天数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3天、5天,按期完成全年改善任务的难度较大。

(三)少数监测点位空气质量持续下降。

寒亭区管辖的经济开发区锦程中学监测点、坊子区管辖的共达公司监测点空气质量良好天数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45天、51天,完成年度改善任务难度较大。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潍政办字[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08〕120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关于加快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八月四日关于加快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丹河发源于昌乐县,流经寿光市、寒亭区及滨海经济开发区,全长83公里,流域面积275.34平方公里。

近年来,各地在丹河水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产业结构粗放、治污机制不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水资源开发利用过度等问题,丹河污染治理仍未达到预期目标。

为加快丹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该流域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按照点源治理与集中综合处理相结合原则,采取行政、经济、市场和法律等手段,进一步加大丹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力度,确保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2008年底前,丹河各控制断面COD浓度在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分别控制在60mg燉L、80mg燉L和100mg燉L以内。

2010年底前,各控制断面水体不得超过Ⅴ类标准,即COD浓度不超过40mg燉L。

二、工作任务(一)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建设项目。

凡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企业,必须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寿光市兴源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旭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福利龙肥业有限公司3家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停产,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并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才能恢复建设或生产。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开展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开展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开展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潍政办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开展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33号)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人民政府,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关于认真开展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八月四日关于认真开展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开展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市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及《潍坊市蓝天工程计划》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市区空气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采取点源治理与综合整治相结合,切实解决好市区煤烟型污染(工业污染)、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力争城区空气质量良好率在夏季达到80%以上、春秋两季提高到70%以上、冬季保持在60%以上。

二、职责分工各区政府及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空气质量改善负总责,认真分析制约本辖区空气质量改善的各种因素,找准薄弱环节和工作着力点,制定得力措施,统筹组织协调,切实解决好本辖区空气污染问题。

市经贸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快“高耗能、重污染”落后发电机组淘汰工作,及时调度城区热电企业炉外脱硫工程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完成脱硫治理任务。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潍坊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潍坊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潍坊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02
•【字号】潍政办字[2010]124号
•【施行日期】2010.08.0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潍坊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做好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试点工作。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
XXX 副市长
副组长:
于为凯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有亭市财政局局长
王秀禄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
康金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万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调研员
姜钦亮市财政局企业处主任
葛坤培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周寿宗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
李国秀市环保局副局长、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郭家荣市物价局副局长
石铭奎寒亭区委常委、副区长
王龙堂潍城区副区长
贾平奎文区副区长
李光明坊子区副区长
李峰潍坊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赵学坤潍坊滨海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曹希仁潍坊经济开发区纪工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李国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心主任宋国卿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Ο一Ο年八月二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潍政办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潍政办发〔20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1日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规划管控。

加快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有序推进专项规划编制,深入推进详细规划编制,谋划好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一张蓝图”,推动城市品质显著提升。

加强用途管制,认真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要求,将落实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查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二、引导和推进产业园区发展。

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优化开发区和工业聚集区的空间布局,突出生产功能,明确主导产业。

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和规划确定的工业聚集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化工类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内、重点监控点内实施,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

对退二进三转型升级或开发区外散乱污整治搬迁改造企业,优先在开发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鼓励租赁标准厂房。

鼓励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办公、研发设施及金融、物业、餐饮、公寓等配套工程以及公共服务平台,供园区企业统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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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工作确保有效巩固“百日行动”成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潍政办字[2010]139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5
【实施日期】2010.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工作确保有效巩固“百日
行动”成果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6条重点河流和六大片区空气污染问题,我市自2010年5月上旬开始启动环境执法“百日行动”。

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6条重点污染河流水质已实现稳定达标,六大片区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为巩固“百日行动”成果,进一步改善河流水质和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将污染治理范围扩大为23条重点河流和16个空气片区。

为实现年底前全市23条河流全部稳定达到恢复鱼类生长目标,2年内16个片区根本解决空气污染问题,实现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质和
空气质量的根本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重点河流水质实现稳定恢复鱼类生长目标,是省政府下达的一项刚性指标,是推动全市水环境质量整体提升的基本要求,是改善全市人民群众生存环境的根本保障;片区空气质量是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民生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把重点河流水质限期达标和片区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得力措施,严格责任落实,加快推进工作,确保圆满完成治理任务,实现治理目标,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条件。

二、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治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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