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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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
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5-26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清算,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由房地产所在地或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进行。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纳税人开发转让单位房地产项目已竣工结算,并能够按照单位项目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

(二)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单位房地产项目,并能够提供单位项目的各类资料,准确核算有关收入、成本和费用。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转让房
地产项目有必要进行清算,并报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同意清算的。

(四)转让房地产项目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经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以清算的。

单位项目是指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已竣工决算项目是指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工程质量认定合格证书,建设施工单位对工程已签署《工程造价决算书》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清算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申请报告;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三)单位房地产项目竣工结算报告;
(四)房屋出售情况明细表或国有土地转让情况;
(五)已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六)开发项目成本、扣除项目金额
情况表及其说明;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房地产项目转让有关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票证等其他资料。

第六条纳税人可以自行申请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也可以委托具有中介代理资质的机构申请清算。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清算申请后,应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发现报送资料缺省的,可要求纳税人按规定进行补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后,应交由具体负责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部门进行清算,清算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清算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第九条具体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部门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应对其收入项目、费用扣除、
财务核算、已纳税款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认真调查、审核。

(一)收入的审核,主要审核转让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计入收入项目。

(二)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核,重点审核扣除项目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数;提供的扣除项目费用支出是否为合法有效凭据。

(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缴纳情况的审核,主要审核纳税人转让房地产项目涉及的各类税款是否及时、足额按规定申报、缴纳。

第十条清算审核工作完成后,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按税务文书送达程序及时送达纳税人。

第十一条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根据税务机关的结论和有关规定,办理补缴税款或退税手续。

第十二条对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
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可撤消清算申请。

第十三条纳税人不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清算、提供虚假资料或发现有其他违反税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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