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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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4.09.23
•【字号】琼财资环〔2024〕947号
•【施行日期】2024.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
(第二批)的通知
海口市、儋州市、陵水县、临高县、定安县、保亭县、琼海市、文昌市、昌江县财政局:
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动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经商省生态环境厅,现调整下达你市(县)2023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具体调整下达项目、金额及绩效目标详见附件。
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11-节能环保”,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
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据实列支,并按程序拨付使用。
资金上解和拨付通过2024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请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0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并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完善项目绩效目标表,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与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1.2024年水利项目专项债券资金支出预算表
附件2 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绩效目标表
附件3 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