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毒株、人体标本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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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毒株、人体标本集中管理、确保病毒实验室及保管单位生物安全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12.17
【实施日期】2003.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
肺炎病毒毒株、人体标本集中管理、确保病毒
实验室及保管单位生物安全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非典样本收集保管单位:近来,全球由于实验室泄露病毒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感染的事故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我国对非典病毒毒株、人体标本的统一管理,确保从事非典研究的实验室和定点保管单位的生物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人体样品和病毒毒株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3]141号)精神,切实加强非典病毒毒株、人体标本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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