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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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乘车条件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1.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 站止车票票价。持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 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 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5.旅客持半价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 收全价票价与半价票价的差额。
旅客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 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遵守国家法 令:“旅客乘车应当 持有效车票。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 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 运输企业可以责令其下车。”
该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 站时止。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托运单是铁路运输 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铁路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旅客和承 运人,双方依法享有合同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三、 承运人与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为了保证整个铁路运输活动的顺利进行,铁路运输企业 依法享有下列权利: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的权利;要求旅客 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的权利;对损害他人的利益和 铁路设备的行为有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 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 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国家铁路 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铁路运输合同
我国《铁路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 确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索赔时效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铁路企业应当自接 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五、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 或者合理损耗; 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所导致的损失,且从外部观 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 4.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违反铁路规章导致的损 失,以及因旅游者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
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
1、托运人或旅客自愿保价运输的,按实际损失赔 偿,但最高不超保价额。
2、未保价,按实际赔偿。如证明是铁路运输企业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此规定。按实际赔偿。
3、由于不可抗力或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 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责任
1 赔偿标准
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赔偿为人民币15万元,自带行 李赔偿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的义务主要体现在:确保安全正点运输;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 并到达目的站。
三、 承运人与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旅客依法享有如下权利:依据车 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的权利;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与车 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的权利;对运送期间 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对运送期间因 铁路运输企业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铁路运 输企业赔偿。
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铁路运输管理概述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 义现代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自1991年5月 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被修改。
五、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 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 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30天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 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 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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