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丧失飞行资格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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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丧失飞行资格保险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九周岁、持有相关飞行执照和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飞行工作的在职飞行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以下情况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永久丧失飞行资格保险金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永久丧失飞行资格,保险人按约定保险金额的100%赔付永久丧失飞行资格保险金。
若该被保险人自索赔之日起六十个月之内重新获得飞行资格,保险人可以要求其偿还永久丧失飞行资格保险金。
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下述第二款规定向被保险人赔付其重新获取飞行资格前的时间段内暂时失去飞行资格的保险金。
二、暂时丧失飞行资格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暂时丧失飞行资格,每次在扣除等待期后,保险人按日历月向被保险人赔付暂时丧失飞行资格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月数不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规定的赔偿期限。
当被保险人重新获得飞行资格的日期距上一赔付日不足一月时,按照日比例计算该月的赔偿金。
暂时丧失飞行资格保险金的支付至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六十周岁之日自动终止,即使届时仍未达到累计给付月数的上限。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已依据上述第二款获得保险人赔偿,但自索赔之日起六十个月内被证明由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永久丧失飞行资格,则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但需扣除已依照第二款支付的保险金数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下列一种或数种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永久或暂时丧失飞行资格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之前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或者疾病,但如果被保险人已
向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保障二十四个月或以上,且连续二十四个月内未就造成索赔的疾病进行任何医疗咨询、诊断或治疗(上述医疗咨询、诊断和治疗不包括常规的民航体检),则本除外条款不适用;
二、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三、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性病;
五、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堕胎、避孕或绝育手术, 以及由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故意犯罪或拒捕;
七、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八、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和疾病;
九、纯粹的心理或精神症状;
十、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民航当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对健康标准作出变更;
十三、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民航管理机关飞行管理相关规定(以民航管理机关认定为准);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永久或暂时丧失飞行资格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从事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赛车、特技表演、赛马或职业性潜水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三、恐怖活动、绑架、劫持期间;
四、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任何由于“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
症”(AIDS)而引发的病情期间(除非该病情是由于治疗与HIV或AIDS不相关
的其他病症而产生且该病症与毒品及酒精的滥用或性病无关);
五、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被保险人
第五条本保单的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九周岁之间,持有有效的飞行执照及相应体检合格证,
并且从未出现过永久丧失飞行资格或体检合格证失效超过两年的情况。
二、在保险期间内,本保单将自动保障投保人新增员工的保险责任,但新增被保险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加入本保单前至少三十天达到身体和精神上的适航要求。
除非经保险人同意,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飞行员不能被视作本保单的被保险人,直至其身体和精神连续三十天达到适航要求。
2.在加入本保单前三个月内没有由于疾病原因导致连续停飞二十一天以上。
除非经保险人同意,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飞行员不能被视作本保单的被保险人,直至距其上次因疾病原因连续停飞二十一天(或以上)后已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除非另有约定,投保人必须在风险起期前五个工作日向保险人通报其新增员工信息,并按日比例向保险人支付相应保费。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须及时向保险人通报其离职员工信息,保险人对离职员工自其离职之日起不再提供保险保障,并按日比例向投保人退还相应保费,但如果该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有效索赔,则保险人不再向投保人退还该员工保费。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级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加收或退还相应保费。
保费支付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投保人未交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投保人义务
第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解除后的未到期保险期间,保险人在扣除20%手续费后,按日比例退还保险费。
年龄错误
第九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在扣除20% 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自知道可能引发赔偿请求的事由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对民航当局体检机构作出的“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民航当局提出申诉。
如果民航当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召开会议或启动其他可能恢复其飞行资格的程序,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永久或暂时丧失飞行资格,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
二、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飞行执照及保单起期时仍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四、对于永久丧失飞行资格的索赔,应提供由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出具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永久丧失飞行资格的相关证明
材料;
五、对于暂时丧失飞行资格的索赔,应提供由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出具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或由航空公司航卫部门航空医师出具的暂时失去飞行资格的相关证明、相关病历和诊断证明,以及证明实际停飞期间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六、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申请和第二款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一、对于永久丧失资格保险金的索赔,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协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对于暂时丧失资格保险金的索赔,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协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依照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索赔,保险人应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带有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
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扣除20%手续费后的未满期保险费。
如果任何保险费或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自应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支付,保险人可以撤销本保单,且该撤销行为于撤销通知送达被保险人时立即生效。
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七条如果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合同针对某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将自动、立即终止:
一、被保险人与投保人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是由于本保单保障的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引起的。
二、被保险人不再从事飞行工作,除非是由于本保单保障的意外伤害或疾
病而引起的。
三、被保险人死亡。
四、保险人已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支付了保险金。
五、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六十周岁。
法律管辖
第十八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永久丧失飞行资格: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其身体条件不能满足
CCAR-67《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与其执照相对应的体检合格标准,由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下达“不合格” 体检鉴定结论,并预计在六十个月内无法重新取得体检合格证,即为永久丧失飞行资格。
如被保险人持有多国飞行执照,以其不能满足其所有飞行执照签发国家相应体检合格标准为准。
暂时丧失飞行资格: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其身体条件不能满足
CCAR-67《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要求和标准,被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下达“不合格”或“暂时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或由航空公司航卫部门航空医师判定其暂时不适宜航空飞行,即为暂时丧失飞行资格。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性病:指由性行为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严重危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包括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艾滋病等疾病。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醉酒:是指酒精摄入过量。
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
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指
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目
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经民航局审核并授权,由合格的委托代表对航空
飞行员、空乘人员、空管人员等进行体检,出具统一体检报告的医疗机构。
仅保障因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损失批单
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投保了航空公司飞行员丧失飞行资格组合保险,当本保单项下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如果保险人已经根据本保单第一部分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则不再承担本保单第二部分的赔偿责任。
飞行员丧失飞行资格保险扩展死亡批单
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缴纳附加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
外事故或疾病死亡,或暂时丧失飞行资格并自暂时丧失飞行资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因相同原因死亡,保险人将向受益人支付保单保险金额的100%作为死亡赔
如果保险人已先期支付了永久丧失飞行资格赔偿金,则不再支付死亡赔偿
金。
如果保险人已先期支付了暂时丧失飞行资格赔偿金,则在支付死亡赔偿金时,应扣除已支付的赔偿金数额。
保单受益人在本批单项下进行索赔时,除应提供主保单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条款中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及其他保险人要求的材料。
本部分保险保障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
保单的其它保险条件和除外责任同样适用于本批单。
保费不调整批单
鉴于投保人在保单起期时已提交了被保险人数量、年龄分布、职级状况等信息,并提供了保险期间内预计新增的被保险人数量等基本投保信息,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自动承保新增被保险人,自动调整因人员职级变动导致的保额变更。
上述被保险人的增加或减少,以及人员职级变动带来的风险变化已包括在保险人的费率厘定因素中。
无论保单条款中有何规定,投保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起期时实际计算的保费金额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费在保险期间内及结束后都不作调整。
扩展航空公司费用批单
鉴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了保费,并在飞行员的培养过程中支付了培训等相关费用,保险人同意将投保人列为本保单的被保险人之一。
当被保险人发生本保单保障范围内的永久丧失飞行资格的事故,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 受益人支付永久丧失飞行资格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如该被保险人已在投保人所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保险人还应向投保人赔偿其因该被保险人无法继续工作导致的培训费用损失。
赔偿标准为:
机长:20 万/ 人;
副驾驶(领通机)及学员:15万/ 人
如该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所在企业连续工作未满一年,则保险人按照上述赔偿标准的日比例向投保人赔偿培训费用的损失。
扩展女性飞行员妊娠引发疾病导致丧失飞行资格批单
本批单扩展保障被保险人(女性飞行员)在正常工作或者在法定产假期间,由于妊娠引发疾病并直接导致永久或暂时丧失飞行资格或死亡。
该由妊娠导致的疾病需由综合性医院妇产科或者专业妇产医院出具的正式诊断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