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环卫督察制度汇编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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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环卫督察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园林环卫工作,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园林环卫督察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园林环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园林环卫工作的目标是:保障城市绿化和环境卫生,创造优美、舒适、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
第四条园林环卫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社会;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制度创新,科学管理;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园林环卫局是本市园林环卫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园林环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区(县)园林环卫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环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园林环卫企事业单位负责所承担的园林环卫工作的实施。
三、督察职责
第八条园林环卫督察人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园林环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园林环卫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
(三)对违反园林环卫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四)及时向上级园林环卫主管部门报告园林环卫工作中的问题和情况。
第九条园林环卫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园林环卫业务,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户外工作。
四、督察内容
第十条园林环卫督察内容包括:
(一)园林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园林环卫作业的质量、效率和安全性;
(三)园林环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园林环卫工作的法规宣传和培训;
(五)其他与园林环卫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园林环卫督察人员对下列行为进行督察:
(一)园林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园林环卫作业单位的作业质量、效率和安全性;
(三)园林环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园林环卫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其他与园林环卫工作相关的事项。
五、督察方式
第十二条园林环卫督察人员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督察。
第十三条园林环卫督察人员应当建立督察工作记录,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
行及时整改,并将情况报告上级园林环卫主管部门。
六、奖惩机制
第十四条对在园林环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园林环卫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查处。
七、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市园林环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