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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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3.06
•【字号】合价服[2008]91号
•【施行日期】200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公证
正文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合价服[2008]91号)
各县区物价局、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司法厅皖价服【2008】5号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公证服务收费具有非营利性和垄断性等特点,属重要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2)。
三、三县公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不高于市公证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县物价局会同县司法局参照我市项目和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提供公证项目服务的复杂程度,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符合本县实际标准。
四、本市辖区内公证机构应根据其机构的不同性质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按民政部门规定)
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减免,上述对象凭相关证明,只收取工本费用。
公证处有义务对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及扶养、赡养协议等与社会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提供法律援助。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对公证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立名目以及重复、分解收费等乱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七、此前我市公证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合肥市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合肥市部分涉外民事公证项目收费计算分解表
二00八年三月六日附件1
附件2
合肥市部分涉外民事公证项目收费计算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