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开展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开展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29
•【字号】泸市府办函[2006]174号
•【施行日期】2006.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开展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6〕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交通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泸州市开展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泸州市开展打击“黑车”非法营运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意见
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大对“黑车”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机制,改善道路运输经营环境,保护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一)依法打击、取缔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小轿车、小客车、货车、摩托车等社会车辆,使因“黑车”扰乱运输秩序而引发的投诉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明显减少,竭力消除“黑车”安全隐患,预防“黑车”交通事故。
(二)坚决查处、打击涉黑、涉恶、有组织的“黑车”非法营运团伙。
(三)严肃查处私养“黑车”谋取非法利益、租用或变相租用“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建立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执法队伍和长效工作机制,防止“黑车”非法营运出现反弹,使道路运输经营环境和市场秩序明显改观。
(五)研究制定税费等优惠政策,扶持发展农村客运;鼓励适合乡村道路条件的车辆以农村出租车、赶场车等灵活的方式经营农村客运,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从源头上遏制“黑车”的生存空间。
三、组织领导
成立以副市长李继郁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明、市交通局局长为副组长,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地税局、市城管局、市广电局、市政府纠风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泸州市开展打击
“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此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运管处。
四、职责分工
交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对非法营运“黑车”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处罚;负责研究制定交通规费等优惠政策,扶持发展农村客运。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涉黑、涉恶、有组织的“黑车”非法营运团伙;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非法营运行为;负责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负责查处暴力抗法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监察、纠风部门: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私养“黑车”谋取非法利益、租用或变相租用“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黑车”非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安监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黑车”非法营运行为。
地税部门:负责查处偷税、漏税的“黑车”非法营运行为;研究制定农村客运税收优惠政策。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黑车”乱停乱放。
广电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宣传、采访、报道。
法制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法制监督、指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实际,负责本行政辖区开展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为期六个月,分宣传动员、集中整治、巩固成效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
采取召开会议、张贴通告、组织宣传车、设置标语、印发传单以及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措施要求,正告“黑车”车主、驾驶人员立即停止非法营运,引导人民群众认识“黑车”的危害性,理解支持专项整治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10月21日至12月31日)
由各区、县人民政府从各相关部门统一抽调人员组成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执法队伍,采取摸底排查、拉网清查、设卡检查、机动巡查、跟踪暗查、重点出击等执法方式,依法查扣非法营运“黑车”,依法重处违法行为当事人。
查处一辆,曝光一辆,警示一批,教育一片,坚决打击“黑车”猖獗势头。
(三)巩固成效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对专项整治行动效果进行阶段性总结、检查、分析,查找不足,增添措施;以疏为主,用合法的车辆取代“黑车”、占领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交通需求,遏制“黑车”的生存空间;建立打击“黑车”非法营运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安全和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
目标、任务、步骤和措施,做出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要对本区、县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并将整治情况及时上报市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协调小组将对各区、县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不合格的区、县,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经检查仍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依法监管,联合执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制。
政府要统一领导和部署,各相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整合执法资源,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要集中开展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重点区域、路段“黑车”的查处力度。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城乡客运一体化方案、农村客运发展方案和“黑车”疏导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遏制“黑车”的生存空间,
(四)加强宣传,正面引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的法规政策,讲清政策界限,讲明从事非法营运的危害性。
通过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不坐“黑车”。
要公布举报电话,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黑车”案件的群众,要给予鼓励和保护。
(五)巩固成果,长效管理。
通过开展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探索专项整治长效工作措施,切实提高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能力。
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黑车”非法营运长效工作机制,防止“黑车”非法经营出现反弹,构建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运输秩序。
废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