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OTERMS在国内贸易中运用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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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在国内贸易中运用评析
Incoterms 2010的实施已经3年,对于其在国内贸易的运用在我国相对较少,其原因虽在于该惯例对于只进行国内贸易的商人而言并不是非常熟知,但更为重要的是对于该国际商业惯例从其本身含义到性质的误解。
从其理论含义、性质及在我国国内贸易的实际应运出发,对其进行正确解读,对Incoterms在我国的国内贸易中的推广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
标签:
贸易惯例;法律适用;区域集团;运输方式
F74
Incoterms本意为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国际商业术语)的缩写。
国际商会出版并修订的Incoterms 2010与Incoterms 2000相比新特点之一就是Incoterms 2010在序言中明确指出其适用的范围不仅仅为国际贸易,而且扩展至国内贸易。
虽然推行的时间已有三年,但在我国的国内贸易中依然较少应用。
应用国际贸易术语对于贸易双方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磋商环节、明确双方各自的义务,因此当其适用于国内贸易时,理解其理论含义并认识到其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 INCOTERMS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的理论依据
1.1 国际商会对Incoterms应用范围的规定
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ICC)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定的,早期版本的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其缩写为Incoterms。
由其标题来看首先本意并未否认贸易术语适用于国内贸易,只是为规范术语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使用而制定了国际规则对其进行解释,因此在理解Incoterms时本身就不应该缩小其应用的范围。
随着国际贸易实务中其缩写的普遍使用,到了2000年时,Incoterms 2000正式成了正标题,原来的正标题改为副标题“ICC offici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至于Incoterms 2010则将副标题再次改为“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即“国际商会制定的适用于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术语通则”。
从标题的变化可见国际商会对于贸易术语的使用更加强调其在国内贸易亦可应用。
作为Incoterms 2000的修订,在Incotcrms 2010在引言部分明确指出,“Incoterms 2010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规则既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也可以适用于国际交易”,“Incoterms 2010在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只有在适当的时候,才有义
务遵从进口或者出口的手续”。
同时延续Incoterms 2000,在Incoterms 2010的A2/B2和A6/B6条款中,保留仅在适当的时候(where applicable),才有义务完成进出口清关手续。
通过这样的规定,可见Incoterms 2010更进一步突出了贸易术语的国内贸易适用性。
1.2 INCOTERMS的性质
Incoterms的性质为国际贸易惯例是我国实务界的一个基本共识。
虽然关于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观点,但通常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时间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的习惯做法和通例。
”权威性的法律规定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5条第2款:“贸易惯例指进行交易的任何做法或方法,只要该做法或方法在一个地区、一种行业或一类贸易中已得到经常遵守,以致使人有理由相信它在现行交易中也会得到遵守。
”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所解释的贸易术语是长期贸易实践的习惯做法,按照Incoterms的宗旨能够提高买卖双方的贸易效率,更好的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在国内贸易中,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制定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可选择这一商事惯例,以便利和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
同时作为贸易惯例,其基本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在国内贸易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制定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亦可改变某些条件使之便于进行国内交易,如FOB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后随地点为装运港,但如果买方要求货交目的地,也是可以的。
2 INCOTERMS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情形
Incoterms 2010适用范围修订的原因在其前言中进行明确:“在世界许多地区,商业集团如欧盟使得不同国家间的过关手续不再重要。
所以,Incoterms 2010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规则既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也可以适用于国际交易”。
可见对于国内贸易,Incoterms作出以“关境”作为划分界限的理解。
因此,Incoterms 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区域集团国家间的贸易合同,另一种是一国之内的纯国内贸易合同。
2.1 INCOTERMS在区域集团国内贸易中的运用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发展和扩展,大多数国家都成为一个或多个区域一体化组织的成员,这些成员之间的贸易由于互相取消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国与国之间的边界形式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如欧盟、东盟等区域性贸易集团,集团内部不同国家之间的边境手续的办理不再是必要的,内部成员国之间的货物买卖,其实与国内贸易并无差别。
这与国内贸易中适用贸易术语存在着共通性,因此根据Incoterms 2010其成员国之间对已经这样“国内化”的买卖合同便可使用国际贸易术语。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合同的性质依然是国际贸易合同,因而对于术语的适用与国际贸易中的情形完全一样,只是当涉及到术语的买卖双方的义务时对于A2/B2和A6/B6中的相关义务不需承担。
当前,我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新加坡等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均已生效,这也意味着在与这些国家所进行的协定中的商品贸易在应用Incoterms时应注意相关义务的变化。
2.2 INCOTERMS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
在国内贸易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这源于美国《统一商法典》在2003年修订之前的版本对贸易术语所做的规定,包括F.O.B.术语、F.A.S.术语、C.I.F.术语、C.&F.术语和ex-ship术语。
针对这些术语的内容与现代商业实践活动存在差异、不符合现实的实际情况,《统一商法典》(2004)进行了修订,与国际商会制定的贸易规则保持一致,商人在美国境内的纯国内买卖合同中便直接采用国际贸易术语。
与美国不同,国际贸易术语是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开展而引入到我国的国际商业惯例之一,因而我国国内贸易没有运用国际贸易术语的习惯,其推广需要商业运作的不断成熟及人们对惯例形成统一的认识才能够实现的。
Incoterms在我国国内贸易中的运用主要是具有国际贸易经验的一些企业,或者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子公司之间,他们对国际贸易术语有一定的认识,并为了贸易的便利化及义务的明确而在我国的国内贸易中进行使用,EXW在我国沿海地区的使用便是最好的说明。
除此之外,作为国际贸易术语在我国国内贸易的使用还有一些特殊的操作,下面以内蒙的某服装加工企业和北京的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使用FOB天津交易为例进行说明。
该贸易公司与美国某外商达成FOB天津交货条款,同时找到了国内的内蒙古某生产工厂进行加工。
这时就形成国际、国内两个贸易合同。
为减少中间的流通环节,并且和北京的贸易公司与外商所订立的FOB天津合同相统一,此时在与内蒙古的公司的合同的也选择使用FOB天津,然后让工厂把货直接交到外商指定的港口仓库。
我们可以看到当该外贸公司将两个合同进行一致性绑定时,对其承担的义务就直接进行了转嫁,即按照FOB的风险划分,虽然与外商约定,货物交到港口仓库前的风险由出口公司承担货物损失,但因其与工厂的合同也是FOB天津,后随地点为指定的相同的港口,这样在货物交到港口仓库前由工厂直接承担货物损失。
3 INCOTERMS在我国国内贸易中的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Incoterms要对国内贸易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将惯例纳入合同,由于该惯例经过多次修订,一定注意在援引时在合同中明确列入版本,同时由于其惯例的性质,在使用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3.1 与国内法律的适应
在国内贸易中当事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首先应符合该国国内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在应运国际贸易术语,因其性质术语国际贸易惯例,故在法律适用方面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发生冲突时则只能适用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国际贸易惯例是无法单独适用的,必须与国内法结合使用,才能做出更为公平的解释,使争议得到更有效的解决。
Incoterms在合同应运中只对与交货
有关的事项进行规定,从事贸易所涉及的其他商业问题也就必须由法律来进行解释。
例如Incoterms中每个术语都确定了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交货两项重要义务,至于在何地、何时提供货物,提供多少货物等只能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而且国内法也为当事人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提供解释依据,如我国《合同法》所作的规定。
3.2 与贸易合同的相关条件相一致
Incoterms作为国际贸易惯例不仅不能单独适用,而且其使用还不能与合同明示条款相抵触,因为惯例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不全面时才对合同具有解释或补充的作用。
例如某一合同当事人采用CIF术语,而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运输合同由买方负责订立并承担相关费用”。
显然CIF与合同明示条款相冲突。
如果因这一合同条款产生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借Incoterms对该明示条款作任何改变,而只能按合同条款办理。
另外,国内贸易根据交易的特点和习惯与Incoterms所做的规定相比会给交易的一方增加某些义务和费用。
最典型的是贸易合同采用EXW术语。
该术语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买方上门提货,此时可能需要卖方协助完成装载,这就使得卖方的费用及风险发生改变,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卖方可以拒绝买方的这一要求。
因此正确理解国际贸易术语所做出的解释是十分重要的。
3.3 考虑国内贸易的运输方式
Incoterms包含的贸易术语有十几种,在国内贸易中进行选择首先要考虑的是运输方式的适用性。
Incoterms 2010相比Incoterms 2000新的特点还在于其分组方式的变化,按照运输方式进行划分为贸易双方进行术语选择提供了便利。
我国传统上进行术语使用以FOB、CFR、CIF等术语为主,这在Incoterms 2010明确指出为只适合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这与国际贸易以海运为主具有一定的联系。
但目前国内贸易运输方式主要为陆上运输,这也就意味着在术语的选择上更应突破传统而选择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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