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生禁驾法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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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生禁驾法则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共有两款,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款规定的是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违法违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同时给予两种处罚(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这一款与行为人是否逃逸没有关系,只要行为人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就可给予上述两种处罚。
第二款规定,主要是针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包括终身禁驾。
这一款非常明确的规定了终身禁驾的条件,即:交通事故和逃逸。
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可处终身禁驾。
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两款,是相对独立的规范了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层面意思的表述非常明确。
不存在执行第二款时,必须以第一款为前提条件的问题。
尤其是第二款的规定,并非某种意见认为:不论后果轻重,都给予终身禁驾,处罚太重了等等。
因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肇事者并不知道后果究竟有多大,只是凭肇事者的感觉来评估的,如果不逃逸,可以及时救死扶伤,减轻后果,弥补过错,抚慰伤亡者心灵。
如果逃逸,就有可能增加后果的严重性,给伤亡者及家庭带来的不是抚慰,而是雪上加霜,同时,还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办案难度和办案成本,更为主要的是逃逸行为已成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引起了社会大众的谴责和愤慨。
所以,这种极不道德和性质极为恶劣的逃逸行为,不论后果轻重,一直是人们所痛恨的。
作为法律,顺民心、应民意,对这种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是<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