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设置内蒙古自治区肿瘤医院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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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设置内蒙古自治区肿瘤医
院的批复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计医字[2016]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01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设置内蒙古自治区肿瘤医院的批复
(内卫计医字〔2016〕3号)
内蒙古自治区肿瘤医院:
你院《关于办理医疗机构类别变更、诊疗科目设置及核定床位数的请示》(肿瘤医院报〔2015〕02 号)收悉。

为进一步优化自治区医疗资源配置,加强自治区三级专科医院的建设,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第15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内蒙古医学院新建自治区肿瘤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我委组织人员对你院上报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原卫生部三级肿瘤医院基本标准,对你院申请按照三级肿瘤医院设置的事项进行审批公示。

公示期间没有接到举报电话和举报信函,同意你院按以下要求设
置:
一、医疗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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