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何伟高诉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何伟高诉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何伟高诉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佛中法行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伟高,男,汉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联表管理区群北村。
委托代理人庄志东,广东省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少平,广东省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祖炎,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联斌,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孔伟斌,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干部。
上诉人何伟高因诉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南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事实2019年1月9日,为建设需要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作出南房拆字[2019]第01号房屋拆迁通告,拆迁通告规定了拆迁房屋的地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乐安开发区12小区4号、高速公路口、11小区11号、32号、谢边高速路口地段范围内的房屋及拆迁时间、争议裁决等事宜。
上诉人何伟高的房屋属于拆迁通告的地段范围。
2019年3月18日,上诉人以没有与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被上诉人提出裁决申请,被上诉人未作答复。
2019年4月30日,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为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工程的需要,2001年11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南国土字[2001]56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收回上诉人位于罗村镇乐安开发区东区第5小区113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
地使用证;限令上诉人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与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的,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上诉人与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有限公司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的南府函[2001]127号复函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对上诉人的房屋、土地进行了补偿。
2019年5月30日,被上诉人以拆迁通告的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已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南国土字[2001]56号决定书进行收回和补偿为由,作出南房字[2019]第5号《关于撤销南房拆字[2019]第01号〈南海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通告〉的通告》。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虽然撤销拆迁通告,但没有影响法律法规规定被上诉人应履行的义务,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应继续履行裁决的职责为由,要求法院继续审理。
原判经审理认为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工程是一项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该项目需要使用上诉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乐安开发区东区第5小区113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已依法对上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出收回,并对房屋和土地作出适当补偿。
被上诉人作出南房拆字[2019]第01号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通告是重复行政的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已作出撤销拆迁通告的通告,被上诉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
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虽然撤销拆迁通告,但还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裁决的请求,也是重复行政的请求,故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何伟高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何伟高负担。
上诉人何伟高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首先,原审判决违背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的设立均有明确的职责范围,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之间对同一事物只存在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越权行政的问题,而不可能存在重复行政行为。
原审判决将南海市国土资源局和南海市房产管理局两个部门对拆迁事务的管辖、处理称之为重复行政行为,不仅违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亦犯了逻辑错误。
其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有义务履行其法定职责。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从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职责分明、各司其责的。
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因面对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的越权行为,屈服于压力而放弃自己的法定职责,在依法定职权作出了房屋拆迁通告后又全部撤回,称自己作出了重复行政行为,这显然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责令被上诉人履行职责。
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答辩称拆迁人不需要根据被上诉人作出的南房拆字[2019]第01号房屋拆迁通告进行拆迁和补偿,上诉人主张的房屋拆迁补偿争议事实上不存在。
被上诉人于2019年1月9日作出了房屋拆迁通告,该通告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已于2001年11月27日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南国土字[2001]56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收回并进行了补偿。
由于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的行为先于被上诉人的房屋拆迁通告作出,且两行为拆迁和补偿的对象相同,故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拆迁通告所针对的对象已不存在,因此被上诉人不能受理上诉人的裁决申请。
另外,上诉人称其与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遂向被上诉人申请裁决。
事实上,该公司并不是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拆迁通告中的拆迁人,该公司是受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委托,并依据该局作出的南国土字[2001]56号文件收回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拆迁进行补偿协商的受委托人,因此,上诉人与该公司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是不能依照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拆迁通告申请被
上诉人裁决的,故被上诉人不予受理申请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何伟高在上诉中未提供新的证据,且双方当事人对原判所认定的证据和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2019年3月8日,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执行了南国土字[2001]56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本院认为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工程是一项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该项目需要使用上诉人何伟高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乐安开发区东区第5小区113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1年11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南国土字[2001]56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收回上诉人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9年1月9日,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作出南房拆字[2019]第01号房屋拆迁通告,规定拆迁范围包括上诉人的房屋。
2019年3月8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执行了南国土字[2001]56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2019年3月18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拆迁补偿裁决的申请。
也即在提出裁决申请时,上诉人的房屋已经被拆除,被上诉人此时不作出裁决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
因此,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余品图
审判员杨小芸
审判员麦均兴
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徐允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