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欧洲专利公约程序性条款修订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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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欧洲专利公约程序性条款修订的论文
浅析欧洲专利公约程序性条款修订的论文
一、欧洲专利公约和欧洲专利局
1973 年10 月5 日,16 个欧洲国家在慕尼黑签订旨在加强欧洲国家间发明保护合作的《欧洲专利公约》(以下简称EPC),并根据该公约成立欧洲专利组织。

1977 年,根据EPC 建立了欧洲专利局(以下简称EPO)这一欧洲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

EPO 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世界各国申请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受理与审批工作,其建立及对专利的审批以EPC 为法律基础,其运行和有关业务活动受行政理事会的监督。

EPO 的建立是欧洲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的产物,其宗旨是维护成员国的利益,促进创新,促进竞争,促进经济增长。

截至20xx 年1 月,EPO 共有38 个成员国(包括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德国、丹麦、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克罗地亚、匈牙利、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拉脱维亚、摩纳哥、马其顿、马其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瑞士、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土耳其),2 个非成员的延伸国(波黑和黑山),2 个非成员的确认国(摩洛哥、摩尔多瓦)。

欧洲是专利制度最早的发源地,从1474 年威尼斯诞生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到18 ~ 19 世纪欧洲各国专利法的相继颁布,相互间在立法思想上较为接近,为国家法之间的协调及EPC 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

随着欧洲各国经济、科技的发展,逐渐显露出统一协调欧洲各国专利法,建立一个从申请到授权一体化专利制度的热切愿望。

经过几十年一波三折的磨合与磋商,EPC 在1973 年签订,并于1978 年正式生效。

EPC 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制度和统一授予专利的程序。

审查程序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及授权后的异议制度。

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可以指定一个、几个或全部成员国。

一旦依照公约授予专利权,即可在所有指定的成员国生效,与指定的各成员国依国家法授予的专利具有同等效力,欧洲专利权有效期是自申请日起20 年。

然而,EPC 仅仅是一个负责审查和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定的成员国依照国家法进行。

依照EPC 的规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一项欧洲专利可以在任何一个或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家专利的同等效力。

欧洲专利是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后果,给申请人以安全感。

同时,EPO 专利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有保证,要比逐个国家申请程序既快又节省开支,特别是商业上能提高发明的价值。

EPO 采用英语、法语、德语三种语言,对申请人有较大的选择使用语言的自由,从而也减少了逐一国家以不同语言申请的费用。

EPO 采用检索与审查分开进行的程序,既有利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及时处理,也有利于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协调,方便了提交PCT 申请的申请人。

因此,通过EPC 申请欧洲专利可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约开支,方便申请人。

二、欧洲专利公约的修订
EPC 于1973 年10 月5 日签署,为了与TRIPS协议和PLT 接轨,20xx年11 月29 日,EPC 成员国在慕尼黑举行的一次外交会议上签署了《关于修改< 欧洲专利公约> 的法案》,并由EPO 行政理事会于20xx年6 月28 日批准通过。

20xx年版《欧洲专利公约》(EPC2000)是自1973 年版《欧洲专利公约》(EPC1973)签订以来的第一次主要修订,新修订的EPC 是对欧洲专利立法的补充和更新,更能够顺应未来专利法发展的需要。

今后EPC 的多数修订可以直接由欧洲专利组织行政理事会批准,而无须通过外交会议加以解决。

EPC2000 修订既包括程序性条款,比如降低确定申请日的条件要求、放宽专利申请文本语言要求、设置超期优先权恢复制度等;EPC2000 修订又包括实质性条款,比如修改现有技术范围、更正核准专利的权利范围等;除此之外,EPC2000 修订还涉及申诉委员会决定审查、律师的证据特权等内容。

EPC 的.修订一方面折射了发明人、研究人员和企业更方便地使用专利制度的需求,另一方面标志着欧洲专利制度朝着更加灵活和更加友好的组织结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可以说,EPC2000 具有高度的程序灵
活性和法律兼容性,EPC2000 的生效意味着欧洲专利制度将由此掀开一个新的重要篇章。

1. 申请日的确定和重新确定
(1)申请日的确定
根据EPC1973 的规定,为确定申请日的目的,申请文件应当具备的四个组成部分包括:(a)申请欧洲专利的表示;(b)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c)识别申请人的情况;(d)用规定的语言撰写的说明书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权项,即使说明书和权项要求不符合的其它要求。

根据EPC2000 的规定,为确定申请日的目的,申请文件应当具备的组成部分包括:(a)申请欧洲专利的表示;(b)允许识别申请人或联系申请人的信息;以及(c)说明书或者援引以前提交的申请。

EPC2000 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权利要求要求不再是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文件;第二,对申请人的身份和地址信息要求更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只要达到能确定申请人身份的程度即可,申请人的地址信息只要达到能使主管局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即可。

(2)申请的语言
根据EPC1973 的规定,申请人只能使用EPO 的官方语言之一,也就是英语、德语或者法语提交欧洲专利申请。

即使欧洲地区申请人被允许使用除了英语、德语和法语之外的、其所在国家官方语言之一的语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但要在自申请日起的三个月内提交一份使用EPO 官方语言的译本。

根据EPC2000 的规定3,在提交申请时,专利申请文件可以使用任何语言,对于未使用EPO 官方语言提交的申请,申请人需要在自申请日起的2 个月内提交一份使用EPO 官方语言的译文。

为确定申请日的目的,EPC2000 对申请语言的要求比EPC1973 宽松,不要求在提交申请时必须使用EPO 的官方语言,所有国家申请人都可以使用官方语言之外的语言提出申请,确定申请日之后在规定期限内再补交使用EPO 官方语言的译文;另外,EPC2000也规定要在自申请日起的两个月内提交一份使用EPO官方语言的译本。

EPC2000 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为确定申请日的目的,可以使用任何语言提交申请,不再限于EPO 官方语言; 第二,如果使
用非EPO 官方语言提出申请的,提交译文的期限减少了一个月,EPC2000 规定是申请日起两个月,但EPC1973 规定是申请日起三个月。

(3)援引加入
根据EPC1973 的规定,如果遗漏附图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并以提交附图之日作为申请日,或者将申请中述及附图部分删去。

根据EPC2000 的规定,如果遗漏部分说明书或附图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遗漏部分并以补交遗漏部分之日作为申请日,或者通过援引加入的方式补交遗漏部分则不改变原申请日。

重新确定申请日后,申请人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撤回已经提交的遗漏部分,保留原申请日。

EPC2000 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将允许提交的遗漏部分由附图扩展至说明书的部分和附图;第二,将允许提交遗漏部分的期限由申请日起1个月延长至2 个月。

(4)援引申请
EPC1973 没有规定可以通过援引以前提交的申请的方式提交申请。

根据EPC2000 的规定,注明以前提交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受理该申请的受理局,即可取代提交说明书和任意附图。

以前提交的申请不必要求为优先权,可以是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但是只限于援引一件以前提交的申请。

EPC2000 修订时增加了“援引申请”的相关规定。

2. 优先权制度
(1)改正优先权要求
根据EPC1973 的规定,如果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存在错误,申请人可以请求进行改正。

根据EPC2000 的规定,如果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或受理国没有提供或者不正确,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改正;如果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没有提供,EPO 发出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号的通知;如果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不正确,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

EPC2000 修订时放宽了允许改正的优先权事项的范围,并规定了主动改正优先权的期限。

(2)增加优先权要求EPC1973 没有规定可以在提出申请之后增加
优先权要求。

根据EPC2000 的规定,申请人最好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请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是也可以在最早优先权日起16 个月内请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在请求提前公开后,不可以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

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的期限不能使用继续处理进行延长。

EPC2000 修订时增加了“增加优先权要求”的相关规定。

(3)恢复超期优先权EPC1973 没有规定可以恢复超期优先权。

根据EPC2000 的规定,欧洲专利申请人或所有人,尽管极为注意,但未能遵守优先权期限,可以请求恢复其优先权。

恢复优先权请求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2 个月内提出,并且交纳恢复权利费。

EPC2000 修订时增加了“恢复超期优先权”的相关规定。

三、修订条款的应用情况
为研究EPC2000 修订对专利申请量和申请人的影响,将部分EPC2000 修订条款在实践中应用情况进行分析。

1. 确定申请日可以不提交权利要求书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申请人没有采用这一申请策略,自EPC2000 生效的20xx 年12 月至20xx 年4 月,仅仅有220 件欧洲专利申请在提交时不具有权利要求书,占同期大约125000 件直接(非分案)申请的百分比小于0.2%9。

在提交申请时将权利要求书排除出最低文件要求,而允许在申请日后提供专利申请的核心文件——权利要求书,对EPO 的专利审查程序造成了严重后果。

在EPC2000 以前,在申请日支付申请费和检索费后(即自申请日起最迟一个月)可立即开始检索;在EPC2000 之后,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后约三个月内提交权利要求书,如果申请人在优先权最后期限才提交申请,这种延迟常常导致EPO 在公开该申请前难以完成检索,甚至不可能完成检索。

后提交权利要求的另一难题是EPC2000 规定的页码费不能在申请日起一个月征收,这是因为说明书的页数只有在提交权利要求书后才能确定,超权项费也是如此。

因此,EPO 被迫监控两个付费期限,而不是一个付费期限。

在申请日以后提交权利要求书也给申请人带来了问题。

通常,当申请人提交带有权利要求书的欧洲专利申请时,如果权利要求不是过宽或推测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可能宽于说明书和附图所覆盖的范围。

然而,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日后提交一
组权利要求,所述权利要求被视作所交说明书的修改,并且因而权利要求必须在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即在说明书和附图中)有支持基础;这一要求首先在检索阶段进行核查。

作为结果,权利要求通常必须限制到说明书和附图中公开的实施例,不再能够获得宽的保护范围。

2. 可以使用EPO 官方语言之外的语言提交申请数据表明,自20xx 年12 月至20xx 年4 月这一期间只有少于400 份欧洲专利申请是以EPO 官方语言之外且以EPC 缔约方官方语言之外的语言提交的。

在EPC2000 之后,虽然申请人仍需要在自申请日起的两个月内,提交一份使用EPO 官方语言的翻译文本,但对最初提交的申请所使用的语言不再有任何限制。

相比EPC1973,这种规定使得EPC2000 和PLT 第5 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一致,对申请人而言意义重大,特别是对非欧洲申请人。

申请人使用外国语言提出欧洲专利申请,也就是使用申请人的母语,然后再提交翻译文本,使翻译文本在EPO 的整个程序中与原文本相符。

申请人可以用额外两个月(在12 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后)的时间来准备翻译文本。

但是,对于使用非EPO 官方语言(例如日语、汉语和韩语)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名字,EPO受理处的形式审查员相对不容易发现或确定,因此有学者建议,参照PLT 第5 条第二款(a)的规定,要求“申请欧洲专利的表示”和“允许识别申请人或联系申请人的信息”使用EPO 的官方语言提交。

这样方便了EPO 的审查,但也不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

3. 增加援引加入制度根据统计,援引加入制度很少被EPO 和申请人使用。

在20xx 年12 月至20xx 年4 月这一期限内,记录表明只有小于300 个案件(小于提交的直接欧洲专利申请总数量的0.2%),这些案件中的大多数案件(大于80%)涉及遗漏的附图。

尽管这一规定的使用率很低,保留提交遗漏的附图的选项是理想的。

4. 增加援引申请制度调查结果表明,申请人很少使用通过援引以前提交的申请的方式来提交申请。

在20xx 年12 月至20xx年4 月这一段时间中,少于1150 份欧洲专利申请是通过援引以前提交的申请来提交的,而这少于1150 份欧洲专利申请中80% 是分案申请。

通过援引以前提交的申请的方式来提交申请,使申请人在提交已要求优先权
的申请或分案申请时,不用再次递交说明书。

当利用传真传输文件是提交专利申请的常用方法时,通过援引提交申请在时间方面是有利的。

因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不再需要传送,降低了长时间传输和字迹模糊或者缺页等传真传输的缺点。

现在,电子申请已经取代了使用传真传输来提交专利申请。

在电子申请中,加入一份申请文件所需要付出的工作是非常小的。

因此,技术的进步抵消了通过援引来提交申请所带来的主要优点。

而且,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降低了可能出现无法改正的错误的可能性,并且不需要提交经认证的副本以及译文。

由此来看,援引申请制度对于申请人而言,意义并不是特别大。

四、对中国申请人的影响
据统计,20xx 年到20xx 年,中国申请人使用中文到EPO 提交申请的数量都超过或接近3000 件,就20xx 年的数据而言,中国申请人在EPO 的申请中,每8 件就有1 件是使用中文提交的,具体数据如表1 所示。

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申请人在EPO 申请量的逐年递增,随着中国申请人对EPO 相关规定的进一步了解,使用中文提交申请的量很可能还会继续攀升。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就EPO2000 放开申请时语言限制这一规定而言,对我国申请日到EPO 申请时带来极大便利的。

一方面,用自己更熟悉的语言撰写申请文件显然更加便捷,也更利于保护范围的确定;另一方面,对于某些发展较快、技术更新迅速的领域,比如电子通讯领域的申请人意义重大,因为他们可以更快提交申请,抢占申请标准专利的先机,随后再提交规定的译文,而且这并没有额外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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