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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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淄民[2014]125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12.0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民〔2014〕125号)
各区县民政局,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
现将《淄博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民政局
2014年12月1日
《淄博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弘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烈士安葬办法》、《山东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淄博市境内为安葬烈士或纪念烈士而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可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一)为纪念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为纪念为中国革命在淄博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规模较大,且有代表性的烈士纪念设施;
(四)在革命老区修建的规模较大且“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发挥较好的烈士纪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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